财政性资金中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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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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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简答题1.(2015年)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企业财务人员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2)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答案:(1)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条件为: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75%扣除,可以多扣除15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2.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不含增值税手续费50元。

2020年4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增值税额30元。

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假设代销商品的成本为9 00元/台。

写出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答案:委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发出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180 00贷:库存商品18000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代销店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9000③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借:销售费用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530④收到代销店货款借:银行存款1077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10770受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售出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300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00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530贷:其他业务收入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③收到百货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94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07703.(2018年)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 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文张溧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当年不做处理,在实际取得财政补助收⼊的当年度,区分具体⽤途、性质和使⽤情况进⾏财税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选择性处理:冲减资产或递延确认收益;资产载体消失,余额确认为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补偿后期,递延确认;补偿当期,计⼊损益或冲减成本;补偿前期,直接计⼊损益或冲减成本。

综合以上两个会计处理来看,只在财政补助实际已取得的当年,冲减成本或计⼊损益。

已购进的资产或已发⽣的费⽤正常⼊账,也没有要求将应取得的财政补助与实际补助的对象资产或对象费⽤,在时间上⼀⼀对应⽽要求追溯调整。

因此,会计上是按已取得年度处理。

财政补助不同于⼀般经济交易的收⼊,是否符合条件,或补助条件是否发⽣变化,⼀般不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能够确定的,主导权和确定权主要在政府⼀⽅,经济利益流⼊的时间和⾦额均有⼀定的不确定性。

所以,按实际已取得财政补助年度进⾏处理,合理合规,即符合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也符合税法上所指的取得。

以下接着完整介绍⼀下财政补助的⼀些基本处理要求。

(三)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区分不同部分进⾏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以上补助形式⽐较常见,会计上按不征税收⼊处理。

如要纳税调整,只是时间性差异。

(四)与⽇常经营⽆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营业外收⽀。

与税法相同。

(五)财政贴息。

1、财政将贴息资⾦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2、财政将贴息资⾦拨付给贷款银⾏,【两种⽅法】⼀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额作为借款的⼊账价值,按照借款本⾦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

⼆是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实际收到的⾦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 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 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 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 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5、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取得当地政府给予的奖励,该奖励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
答: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其提供保荐服务的对象是该科创板上市企业,而不是当 地政府,当地政府不是该项服务的购买方,证券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 易)。证券公司是保荐服务的销售方,上市企业是保荐服务的购买方。从奖励资金的金额来看,该项 奖励资金与企业是否上市成功紧密联系,可能按照上市一户给若干金额的奖励进行结算。也可能是按 照上市融资规模进行结算。但是政府的奖励是基于证券公司推荐本地企业上市,提升当地和当地上市 公司影响力为基础,政府奖励不会影响证券公司向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具体的交易 价格是由证券公司(券商)和被服务企业之间商定的。政府给与的奖励不属于税总 45 号公告第七条 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 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实务: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问题

会计实务: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问题

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问题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得的钱要专款专用,给弄虚作假者设了个障碍。

也就是在取得补贴之日起的60个月后如果有节余,则需要并入所得;而且对结余部分的支出及形成资产可提折旧、摊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或费用不是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要在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后的5年内没有被合理支出的该项收入,均要重新并入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中,并且由此收入发生的支出或者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也有时间上的界定,在超过5年的时间内没有用完的该项不征税收入要并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中,由此其后续发生的支出和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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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中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方法
日期:2014-03-20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统称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记入收入总额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那么,如何确定收取的财政性资金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呢?近年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时常核查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情况,有些企业亟待得到答复,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将其确认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确认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首先要把纳税人分为企业纳税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把财政性资金分为财政性拨款和减税、免税两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
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区分是否规定专门用途,可全部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对取得的减、免税款则要与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一样以是否规定专门用途为前提。

二、明确哪些财政性资金要以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为前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均是以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为前提才能列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且依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明确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

按照《实施条例》、财税〔2009〕87号以及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有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应记入当期损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生返还政府补助时,对已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转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部分,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出。

4、属于非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没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已重新计入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确定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及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从上述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看,在实际执行中第3至6项和第1、2项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资金确认其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及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比较直接、具体,企业取得也比较容易,确定起来也无争议,即有就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没有就不允许减除。

唯独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确认起来争议比较大,有的税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文件及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有的税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都有其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规定的专门用途,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即:把国家规定的各种减、免税款均视为有规定专项用途相关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财政性资金,允许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减免税政策文件就是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会计准则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但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地方政府批准的减免税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其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不是直接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
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的,而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否则该财政性资金不允许在收入总额中减除,如:如县级政府给企业弥补的土地出让金、特殊贡献奖等等。

总之,企业目前财政性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广,确认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还不是很明确,有待于今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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