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铜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以下简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使用城市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单位、企业和小区,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对严重浪费用水或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做出突出成绩的。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基本原则1、保障水质安全。
饮用水二次供水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加强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修复,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推动节水。
倡导绿色生活,提倡节约用水,加强供水设施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和管理1、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应当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供水管网的质量。
2、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洗,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证供水管网畅通无阻。
3、对于老化严重、损坏严重的供水管网,应当及时进行改建和维修,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4、对于新建的供水管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供水管网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2、对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供水设施的更换和改造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的原则,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四、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调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3、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饮用水二次供水应急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铜川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铜川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构建城市智慧水务体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另行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泵房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财政、住建、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第一篇: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坚持每天清扫水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4、水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5、水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宠物和植物;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水房及水箱间。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供水管理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水房及水箱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供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
4、要认真执行水箱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要按时做好两次水质检测工作,余氯低于0.05mg/L要及时加消毒药,并做好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要时常检查水箱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修理。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意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水箱清洗制度1、水箱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一次。
2、清洁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二篇: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潞城职业高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坚持每天清扫茶炉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2、每天清扫茶炉房周围卫生,保持周围环境清洁;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4、茶炉房及水池周围严禁堆放杂物;5、茶炉房内及水池周围严禁养宠物和植物;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茶炉房。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道、水箱、水泵、阀门、监测设备等。
三、管理职责1.水务部门应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2.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水箱,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3.用户应按要求正确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私拉水管、私自改动设施管道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4.生产、建设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养;5.相关部门应在设施建设或改造中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建设符合安全标准。
四、设施运行管理1.水箱应坚固牢固,并按水质要求选择材料制作,定期清洗和消毒,消毒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规定;2.管道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管材,施工建设时应具备资质和技术人员,检测阶段要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3.设施应设定监测和报警装置,每日监测和记录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等指标,确保水质合格并及时发现问题;4.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包括阀门、水泵、管道等设施,保障设施完好无损;5.及时发现设施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五、水质监测1.对二次供水设施监控点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和档案;2.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做出分析结果并进行公示,对不合格的水质及时进行处理;3.水质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应急处置1.在应急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二次供水设施,保障供水的可靠性;2.针对紧急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及时做好处置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七、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附则1.对本管理制度中未能详细规定的内容,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本管理制度应事先向有关方面公布,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备案。
3.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是指对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水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1. 设计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包括供水管网布置、管径选取、计算流量和压力等要求。
2. 建设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包括管道安装、泵站建设、水箱安装等环节。
3. 运营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营必须由专业的供水企业或单位负责,包括对供水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4. 水质管理规定: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的饮用水,必须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监测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含量等。
5. 消防用水管理:对于供应消防用水的二次供水系统,必须按照消防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水源的供应等。
6. 紧急处理规定:对于供水系统中出现的紧急情况,供水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紧急修复设备故障、保障供水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陕西省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宅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第三条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由易而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分类实施。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已建成住宅凡具备条件的可逐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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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构建城市智慧水务体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另行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泵房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财政、住建、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要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
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二次供水工程质量、技术、卫生标准和规范;所需涉水材料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
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水质检
测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水质检测报告并向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委托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时,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承接运行维护业务;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承接运行维护业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条件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人自行等出资分担。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提供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
最终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根据二次供水不同运营主体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征收方式。
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规定,落实安全防控防范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运用新技术手段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到水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立即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管理单位无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占用、改动、破坏和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安装管道泵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直接抽水或未经许可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直接连通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五)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未按时公布水质检测报告的;
(七)隐瞒、缓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或水质污染事件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未取得健康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