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起因是在2004 年 12 月 14 日,全球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公司宣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谷歌图书馆”的计划,与美国几所大学的图书馆达成协议,将这些图书馆的藏书扫描成电子版,供读者免费检索和查阅。
这一计划引发了出版界与作家协会等组织的诸多反对,谷歌被起诉至法院,产生了近年来版权史上最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案件—“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该案不仅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相关产业内对于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也使孤儿作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孤儿作品”的范围及产生原因实际上,“孤儿作品”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拿大版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对孤儿作品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不过,最近几年,孤儿作品引发的实践问题正日益变得突出,加之各国规定比较简单,且做法各异,使得立法改革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孤儿作品”,学术界和各国立法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论述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时,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孤儿作品议案》中的定义,即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在《孤儿作品议案》中,认为孤儿作品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人不明的作品,也包括权利人确定但其下落不明的作品。
有人认为孤儿作品仅指那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有权利人但权利人下落不明的作品。
理由是:在我国,作者身份确定但下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有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面临更为紧迫的问题,因此只将后者归于孤儿作品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孤儿作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点在于使用人与作品权利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无法进行作品使用事宜的充分洽谈,从而缺少了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谈判过程。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

2018年第6期(No.6.2018)图书馆(Library)68·专题研究·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潘 霞(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 安徽池州 247000)〔摘 要〕 孤儿作品是作者身份不明或作者身份确定但查找无果的作品。
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保存孤儿作品数量最多的机构,负有保存、提供、传播孤儿作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导致我国公共图书馆不能对孤儿作品进行有效利用,造成作品数字化项目中的资源黑洞。
鉴于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使用的法律制度应适度扩大作品合理使用范围、对图书馆孤儿作品授权使用进行专门或专款立法、科学选择孤儿作品的使用模式、合理确定“尽力查找”与付费标准。
〔关键词〕 孤儿作品 公共图书馆 合理使用 授权使用〔中图法分类号〕 G250〔引用本文格式〕 潘霞.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J].图书馆,2018(6):68—72,78.* 本文系安徽省2015度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K2015A422)和2015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新专业建设”(项目编号:2105zytz0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与美国Google 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推进使得孤儿作品的利用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作者信息无法获得的孤儿作品数量十分惊人,我国也不例外。
作为保存孤儿作品数量最多的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负有保存、提供、传播孤儿作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但受制于著作权法授权许可制度,公共图书馆无法将馆藏孤儿作品数字化并向公众提供,由此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此,国际社会开展了对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利用孤儿作品的专门或专款立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等孤儿作品版权立法。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提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确立,由于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具有著作权,也不需要对相关机关进行登记。
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所有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但其作者的信息得不到详细的记载,随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
其次,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也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著作权的长期保护导致作者信息得不到及时更新,这就提高了作品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的可能性。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作品利用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找到作品作者的难度,这就使得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最后,现实原因的影响,大量作品中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直接不署名,这就使得利用者没有办法找到作者,并且就算作者信息是完整的,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相关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二)孤儿作品引发的问题孤儿作品所引发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孤儿作品的利用者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孤儿作品数量逐渐增加,孤儿作品利用者是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侵权的现象,孤儿作品在使用过程一般都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这就造成了侵权,侵权后还得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利用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往往得不到作者的同意,因此,其不能被划分为公共作品,但随着孤儿作品数量的增加,导致公共作品的领域逐渐减小。
最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孤儿作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孤儿作品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孤儿作品著作权的法定权益是否剥夺已经成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作品的快速传播和转载使得作品作者的信息得不到完善,并且这种形式是作者无法控制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对权利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是孤儿作品利用中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作者:李梦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孤儿作品问题几乎在每个国家都大量存在,为解决“孤儿作品”的问题,美国曾两度向国会提出过孤儿作品相关议案,欧盟也曾有关于孤儿作品的《绿皮书》。
相对而言,我国针对孤儿作品立法仍不够完善。
因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完善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权利救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作者简介:李梦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7-02一、孤儿作品问题概述(一)内涵孤儿作品是指还在版权法保护期限之内,但“权利人不明或权利人确定却无法联系以获取其许可”的作品。
首先,孤儿作品得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构成表达,单纯事实描述和思想都不能被归入作品。
其次,“还在保护期限内”让孤儿作品与落入公共领域而可随意使用的作品相区别。
再次,孤儿作品的权利人必须是难以明确或无法联系,也正因为孤儿作品的此项属性,使现实中很大一部分虽然已经失去商业价值但饱含学术或文化价值的作品难以利用。
(二)外延孤儿作品的外延,即其适用范围,落入适用范围内是利用孤儿作品的前提。
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两方面:1.是否适用未发表作品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提出:版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隐私权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此美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肯定未发表作品应当包含在孤儿作品适用范围中。
然欧洲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露,作品的发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必须由作者直接控制。
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立法沿革和国情,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为已发表的作品。
我国明确将发表权纳入作者的五项精神权利之一,若将孤儿作品设定为发表权的行使例外将有违孤儿作品制度设计初衷。
孤儿作品的利用实质上已属著作权法一般规则的限制与例外,需要牺牲掉很大一部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再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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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 1.《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 2.著作权保护期较长。
国外立法对孤儿作品的规定
(一)特例授权模式 1. 法定许可模式——英国 2. 强制许可模式——加拿大、韩国、日本 (二)责任限制模式 美国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对孤儿作品的规定
最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五十一条: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 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 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 (一) 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 (二) 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 3.著作权转让缺乏登记和公示。 • 4.作者可以匿名或者以假名方式发表作品。
我国现行法对孤儿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 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利:解决部分“孤儿作品”问题 弊:数字环境下,原件和复制件难以区分
前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