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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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实施《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规模发展第一条《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具体实施规定:(一)申请专利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必须是当年的,以受理通知书或者授权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2、专利申请地址必须含“济南高新区”字样;3、企业为该专利第一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为该项专利第一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但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4、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二)申请专利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当于专利机关受理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缴纳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还须提供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的证明(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证明函)一份。

(三)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应当于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一式二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国家专利机关或者国(境)外专利机构授予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还须提供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的证明(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证明函)一份。

(四)申请专利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20件以上;2、专利申请地址必须含“济南高新区”字样;3、企业为该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为该项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但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

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济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全面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和《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力争到2022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400家。

其中,济南高新区力争突破2000家,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分别达到400-450家,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分别达到170-200家,其他区县分别达到70-90家。

2.产业成长基础夯实。

到2022年,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达到280家,在孵企业达到6000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达到60家,引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

3.产业发展规模壮大。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收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有培训证书的一般不少于5人,若不足,可填无培训证书的补齐,但有证书的最好2人以上
2、专注的技术领域
填一个在孵企业数45家以上的领域,最好只填一个技术领域
3、建设的专业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平台1个以上
4、公共研发技术平台设备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研发设备30台套以上
5、创业导师
5人以上
6、成立以来开展活动
至少10个
7、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投资(子)基金
8、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个以上
9、企业数
某一领域内的企业数值至少45家以上
2018年3月1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济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协调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2.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济科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科发〔2018〕25号
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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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
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
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文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7.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拥有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0.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
料复印件。

11.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3.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4.其他附件。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填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

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予以奖励。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十六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
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科技项目经费及各项补贴(资助),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凡进入孵化器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各类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

市级金种子计划对在孵企业给予倾斜,重点助推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跨入规上行列。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

各县(市)、区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对于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
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15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或特色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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