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有什么区别主要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诚信义务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也应承担;第二,忠实义务主要是董事行为时忠实于公司利益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董事行为不仅要诚信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
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诚信义务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它要求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它是一种法定的、默示的、附随的义务,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免除。
它要求董事应当在强行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自己执行董事职务地标准,全心全意为公司(最终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董事的权利和职责(一)职权:(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二)责任: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
“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
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
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
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2.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 57-63、118、212 条及第 214-216 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赋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份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者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赋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特别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之概论

、
公 司 董 事 忠 实 义 务 的 法 理 基 础
事 会 负 责。l 4 以 J 二 种 学 说 , 通 过 小 同 角 度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_三 关 系 进 行 J分 析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揭 示 了 董 事 的 法 律 , 地 位 ,H三 种 学 说 都 仃 各 自理 论 缺 陷 , 能 适 应 当 前 f 不 我 国 的 公 司 立 法 和 实 践 需 要 。 信 托 说 中 , 托 人 仅 在 受 有 消 极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的 义 务 , 并 不 要 求 通 过 x - 司 , j  ̄ 财 产 的 合 理 使 用 使 之 达 到 增 值 。 这 就 使 得 受 托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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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信 托 说 认 为 ,董 事 是 被 选 任 为 公 司股 东 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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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委 任 说 同 样 不 能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关 系 作 出 圆 满 的 解 释 ,因 为 首 先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缺 乏 x- 任 关 系 的 具 体 规 定 。 其 次 在 商 法 观 q委 念 中 , 任 属 于 委 任 人 受 任 人 之 间 的 内 部 关 系 , 委 不 具 备 对 外 关 系 的 特 征 , 与 董 事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外 进 行 法 律 行 为 的 现 实 相 违 背 。最 后 受 任 人 在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有 过 失 或 冈 逾 越 权 限 而 造 成 损 害 , 委 任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因 而 这 将 不 利 于 作 为 委 任 人 的 董 事 充 分 地 发 挥 其 积 极 性 , 响 公 司利 益 的 获 得 。1 影 5 ] 概 言 之 ,公 司 与董 事 的法 律 关 系 并 没 在 一 种 现 有 的 法 律 关 系 巾 得 到 完 整 体 现 。 者 认 为 , 司 与 董 笔 公 事 的 法 律 关 系 在 不 同 的法 律 行 为 中 叮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 对 外 代 表 公 训 进 行 活 动 时 , 司 与 董 事 的 在 公
简述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指的是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优先,忠实于公司及其股东。
简而言之,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诚信、忠诚和勤勉。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保护公司利益:董事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并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利益。
2. 忠诚公司:董事应当忠诚于公司,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事务,作出明智和负责的决策,并努力实现公司的目标。
3. 保守商业机密: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将其用于个人利益。
4.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行为,包括在公司与其他实体之间进行交易时,确保公正、透明和平等待遇。
5. 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董事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在公司业务中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确保公司有效管理和运营的基础。
如果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法律纠纷或信任危机等
后果。
因此,董事应当深入了解其义务,并在履行职责时始终以公司利益为优先。
公司法-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保密义务适用于董事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的一定期限内,要求董事对其在公司活动 中获悉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之一,旨在保 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竞争优势和利益,防 止公司信息的非授权泄露和滥用。
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将保密义务纳入工作合同和任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信息的范 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等信息, 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 时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 市场环境等信息,以便做出科学、合 理的决策。
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 司利益。
董事的审慎义务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求董事在决策和执行公司事 务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慎义务的具体内容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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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状况,
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 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
02
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数据等。
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03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公司的
商业机会转移给自己的关联方或亲友。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 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
董事应对公司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资料、技术数据等重要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
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
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
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内,忠实履行职务,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通过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来防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列举不周全之疏漏。
(二)对于董事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之场合,既要注意禁止董事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又考虑到公司经营之风险性和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某些冲突性交易,达穷尽资源地利用之目的。
借鉴他国关于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表决回避制度等程序上的合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在健全我国董事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董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等义务时,着重将他国成熟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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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的忠实义务学号:2012201205 专业:法学2姓名:陆红蕾学院:民商经济法年级:2012级课程名称: 商法(一)课程序号:论文成绩:目录一、董事的忠实义务概述 (1)(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含义 (1)(二)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 (2)(三)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 (2)二、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3)(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3)(二)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思考 (4)三、结语 (5)参考文献 (6)论董事的忠实义务摘要:为防止董事在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时滥用职权,各国法律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即忠诚于公司利益,所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起步较晚,这些条款和英美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相比,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
关于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竟业禁止义务、归入权等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新公司法不足一、董事的忠实义务概述(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含义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 公司结构出现了“所有与控制”相分离、“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的趋势。
各国立法纷纷削弱股东大会的权限, 增强董事会的权限, 以致“股东并不具备参与高阶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和业务。
支薪经理人员既管理短期经营活动, 也决定长远政策”。
董事会在现行公司三机关中实际处于核心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防止董事在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时,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重要问题, 西方各国都通过立法, 强化董事的义务, 使其权、责相衡, 以达到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的。
在英美公司法中, 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1], 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 , 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以善意行事的义务,英美法系的学者有时也称之为受托义务,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要求董事“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为公司和股东忠心耿耿地服务;当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1]出自王林清《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在西方比较完善的公司立法中, 为了从总体上把握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 防止列举忠实义务具体内容时的疏漏, 除了在立法中列举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外, 还对忠实义务的含义做出概括规定,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董事只能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所谓适当目的就是竭力谋求公司的最大利益); 董事必须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
(二)董事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对于董事义务,通常认为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的内容。
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本质上是管理义务,本文所讨论的为忠实义务,从公司立法及实践来看,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
其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信任义务,指董事必须竭尽忠诚的为公司工作并诚实履行职责,通常应用于董事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所以有时又称之为“公平交易”的义务。
Cower教授[2]认为,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董事负有自信是对公司最有利而善意作为的义务;二是董事负有依其被赋予的特定目的行使权利的义务。
其诚实地自信特定目的之外的目的对公司最为有利,也不得超越特定目的而行使权利;三是董事在符合上述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行使权利时。
其拥有不受拘束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但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亦不得将自己置身于自己义务与自己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一般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管义务,而不规定受任人的忠实义务。
这是由于此种义务往往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但是,近年来,这种现状有所改变[3]。
无论如何,忠实义务本身必然包含着两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为主观性的义务,即董事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为客观性义务,即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个人私利(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忠于公司,作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2]英国著名公司法专家[3]比如,日本在制定其《商法典》时,除在第254条规定董事依《日本民法典》第644条负善管义务之外,还借1950年大规模导入英美法律制度为契机,在《商法典》中追加董事的忠实义务,《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之三便是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三)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如果他们从自己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 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 他们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的义务。
2.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
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 为自己谋取利益, 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 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 介绍费或物品, 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
如果这些利益是基于贿赂之目的, 在英美法系中, 董事仍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 即便董事没有意识到他正在受贿;而在大陆法系和我国, 董事之贿赂应予以没收, 归入国库。
3.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 应当用自己的才智为公司服务, 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公司法中, 亦称之为竞业禁止义务, 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否则, 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 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
公司知悉非法竞争行为后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归入权, 视为同意。
4.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享自我交易。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 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 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 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这就是所谓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5.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 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 不得泄露给他人, 否则, 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6.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 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 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l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9年12月25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修改。
2005年10月27日是第二次修改。
新修改的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了如下内容: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条是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规定。
(二)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思考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增加了较多内容,不仅增加了一般性的宣誓性义务条款,更是对忠实义务进行了集合性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后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然而,这些条款和英美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相比,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
(一)关于自我交易。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如果章程规定董事可以进行自我交易是不被禁止的。
但是实践中,交易的形式与内容多种多样,不能保证所有的董事的自我交易都不会侵犯公司的合法利益。
而一旦这种交易妨碍了公司的正常业务或者侵害了公司的正当利益,但董事却可以基于此项例外规定,逃避责任的承担,这是对于公司的潜在危险之一。
其次,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直接交易有限制,却未能涵盖董事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的间接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抑或是董事的物质利益关系人,如合伙人、委托人、雇主等,都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与公司进行交易。
董事与公司通过直接的自我交易以获取利益,与董事通过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其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实质上是相同的。
例如董事的妻子与公司交易、董事将其所掌握的公司机会告知其子女,由其来利用机会或是董事的配偶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等行为难道不应受到处罚吗?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交易限制扩大到对董事的近亲属、配偶的近亲属,即扩大对交易范围的限制。
同时《公司法》未规定自我交易的法律后果。
这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区分,由于有限公司股东较少,问题尚不明显,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甚至有时多达上百,如果每一笔自我交易都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4]来审核同意的话,不是太现实,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和效率性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如果一项自我交易做出披露后,可以经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事先批准,而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这便节约了时间,使董事不致错过良机。
(二)关于篡夺公司机会[5]。
美国的经验是有三条标准:利益或者期待利益标准;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