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及其限制
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民事法律效果

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民事法律效果吴志宇【摘要】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就构成越权.但在实践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却比较普遍.公司越权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明确区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合理划分相关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期刊名称】《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8(028)001【总页数】5页(P97-100,122)【关键词】公司越权;法定代表人越权;民事;法律效果【作者】吴志宇【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就构成越权。
但在实践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却比较普遍。
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明确区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合理划分相关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越权的民事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但与自然人相比,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自然性质的限制。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它无法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
在这方面,公司显然是不可能“越权”,即超越其自然性质的限制而与自然人享有相同权利的。
二是法律的限制。
如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股东权益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股东权益概述在公司法中,董事和股东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而股东则拥有公司的股权,享有相应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和股东权益,并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董事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义务忠诚董事应当忠诚于公司的利益,不能为自身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
他们应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章程,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
2. 勤勉尽责董事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情况,以便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作。
他们应积极参与决策,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财务管理董事有责任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他们应遵守会计准则,制定健全的财务制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
4. 风险管理董事应识别和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
他们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公司在竞争中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 法律合规董事应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他们应及时了解法律变化,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措施,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二、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享有以下几项权益:1. 股权收益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
他们可以通过派发现金红利或发行股票红利等方式分享公司的盈利。
2. 公司监督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他们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异议,并通过表决行动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3. 信息公开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公司决策等。
他们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和投资选择。
4. 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实现投资回报或提取投资。
他们可以依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股权买卖。
三、董事责任与股东权益的平衡董事责任和股东权益在公司法中被视作一对相互制衡的关系。
1_【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

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整理:梧桐树下Lawya·王第一篇金可可老师:若干重要新设请求权基础及其体系效应一、代为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一)第三人代为清偿《民法典》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要件: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若不清偿,则受不利(1)第三人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立法例: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无特别规定→属于本条范围(2)占有、登记顺位【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可以代付”:有清偿权例:甲承租乙的房,占有中,乙的债权人/抵押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乙:A、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先租后押、先押后租【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所有权过户=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所有权过户→租赁物交付B、代为清偿权:次承租人涤除权(3)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享有涤除权【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法效果:(1)第三人清偿权:债权人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受领迟延★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公司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卷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某外国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______。
A.具有中国法人资格B.具有该国和中国双重法人资格C.不具有法人资格D.在撤销时不适用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2、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______。
A.准据法主义B.营业地主义C.控制股东国籍主义D.总部所在地主义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出席股东大会B.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C.股东大会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D.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监事会是必设机构,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B.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但可以连选连任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为______。
A.30日B.45日C.2个月D.3个月6、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______。
A.不能超过50人B.至少要超过2人C.不能超过10人D.不能超过200人7、在破产程序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______。
A.全部债权的1/2以上B.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的1/2以上C.有财产担保债权的1/2以上D.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8、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属于______。
A.表决权B.知情权C.提案权D.质询权9、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B.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C.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10、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正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范围限制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范围限制担保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担保范围的限制是担保协议中常见的约定之一。
本文将分析担保协议中的担保范围限制及其影响。
一、担保范围的定义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中对债务人的某种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和范围。
通常情况下,担保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完全担保: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即无论债务多少,担保人都需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2. 部分担保:担保人仅对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承担责任,金额或比例可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
3. 特定担保:担保人仅对担保协议中特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包括其他债务。
4. 过渡期限担保:担保人只在特定期限内对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该期限后责任消除。
5. 逐步退保:担保人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减少对债务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限制的意义担保范围限制是担保协议中一种常见的约定,其对双方当事人以及与债务相关的第三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1. 管理风险:担保范围限制能够帮助担保人管理风险,避免因债务承担过多责任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范围进行限制,可以使担保人合理分担风险,降低潜在损失。
2. 保护债权人:担保范围限制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债权人可以确保在债务违约或担保人无力履行时,能够优先获得足够的赔偿或保障。
3. 避免过度担保:担保范围限制可以防止担保人过度承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合理的担保范围限制有助于维护担保人自身的经济状况稳定。
三、担保范围限制的约束担保范围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需要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同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1. 合同原则:担保范围限制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担保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2. 合同的对抗性:担保范围限制应符合合同的对抗性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下协商并达成一致,担保范围限制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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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及其限制
摘要:基于现实需求,董事有必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为特殊侵权法定责任和补充责任。
扩大董事责任的限度在于在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和引进外国相关的立法例,如利用商业判断原则判断董事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追究董事责任时引进董事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的限定额等制度。
关键词:董事;债权人;责任;限制
我国2005年《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应当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董事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了债权人,是否应该要求董事因此而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此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
对此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给予肯定的回答,并且认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董事应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董事是否真的有必要越过公司这个保护壳而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扩大责任的程度又在哪里等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传统理论认为,董事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董事对债权人造成侵害,主要发生在董事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是以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根据“法人机关责任的一般理论”,即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第二,相较于公司,董事没有雄厚的财产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保障,若强行要求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反而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上述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董事侵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早已被要求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呼声所推翻。
第一,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公司的实际权力已经被董事会所掌握。
更准确一点说,是移至了董事会各成员身上,董事的个人意志在当今公司运作中可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并引起股东和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震动。
[1]因此,董事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基础间接关系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化。
[1]此时如果再严守传统的理论观点,要求公司对董事个人的过错行为买单,意味着牺牲公司利益尤其是股东利益而对董事的责任予以豁免,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第二,当发生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债权人在第一时间内是无从得知做出决策的具体侵权人是谁,只会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时,债权人利益在此时能够得到保护;当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益显然会因为法律对董事责任规定的缺失而受到二次侵害,尤其是对于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而言。
此外,强调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也是国外立法例中的一大趋势。
在英
美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将董事受信托义务或受任人义务的对象范围扩展到了公司的债权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澳大利亚法庭在Jeffree v. 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Seeurities Commission一案中认为,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债权人,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均负有受信托义务。
董事如果违反此种受信托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抑制某种不适行为或对某种不适行为承担责任。
加拿大商事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对董事提起法定派生诉讼。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对债权人义务之承担的原则,有两种立法例:其一为法国、丹麦和瑞士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
根据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须尽勤勉义务,董事如果违反了此种义务,应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和债权人通常只能请示公司就董事故意或过失行为对自己负法律责任;其二为意大利、卢森堡和比利时公司法所规定的原则。
根据这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尽勤勉义务的董事应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提起要求董事承担责任的诉讼可以由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来进行。
承认董事对债权人也负有信托义务,该义务如被违反可以由债权人诉请法院对自己承担责任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它打破了公司法固有的观念,重新确立了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因而,被学者誉为公司法上的一次革命。
[2]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限制
要求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进一步扩大了董事的责任,但是这一扩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应遵循谦抑原则。
其实,这一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是起到防范、威慑的作用,促使董事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
考虑到董事所面临的决策风险和董事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我国已有的董事责任豁免的基础上,即异议董事的责任豁免和基于公司章程、决议的豁免,应该借鉴和引进国外一些“缓冲”的制度设计。
第一,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是指以公司董事或经理依法应向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我国仅在政策上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此外,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共同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董事责任险的好处是在有关案件的赔偿中,除公司、个人之外引入了第三方力量。
由公司以外的保险人提供的补偿,不受公司破产的影响;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某些公司规定不能补偿的事项也能进行补偿等。
但是,董事责任保险也有明确的保险范围,它只为过失和不当行为产生的责任赔付,不包括故意行为,也不包括关于诽谤和身体伤害等责任。
董事责任险的险费通常由董事及高级管理者供职的公司负责缴纳,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理赔方式、费率厘订等具体事宜因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差异。
[3]从总体上看,董事责任保险体现的是一种董事责任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