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
广东省政府机构及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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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2003-08-26 11:38:53
(本文由省外办礼宾处提供)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八、归口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11 -
注:1.本文件中的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但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美式拼写。
2.中文名称中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字样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可根据需要,在英文译名中加上“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称)或“China”(简称)的字样。
但中文名称仍以本文件为准。
/fyyd/cych/200308260008.htm
- 12 -。
广东省经贸网站一览表

D.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125.中国东莞网
126.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127.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28.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76.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78.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79.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54.广东省工商黄页*
55.南方网*
B.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56.中国广州政府
办公室
112.深圳仲裁委员会
11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114.深圳政府采购中心
商会
115.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
49.广东网上博览会
50.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其它
51.广东省政策法规网站
52.广东信息网
7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72.广州市统计局
73.广州市物价局
7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4.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85.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中国WTO/TBT广州通报咨询中心
其它
87.广州开发区
62.广州市公安局
6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66.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粤价[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9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附件2: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be27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f8.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000年一月四日粤价〔2000〕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建设部门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2、房产托管费二、水利部门3、小水电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四、计划部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五、交通部门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六、公安部门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七、文化部门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八、技术监督部门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九、卫生部门14、个体医师(士)资格考试费15、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16、家属统筹医疗验证费十、司法部门17、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十一、证监部门18、期货监督管理费十二、深圳福田保税区19、出入保税区通行证费——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粤民事[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8日以粤民事〔2012〕20号发布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911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77.png)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广东省各机关发文

广东省级发文单位的机关代字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 • 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 • 省公安厅 • 省人事厅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省教育厅 • 粤府 • 粤府办或粤办函或粤 府令 • 粤发改 • 粤经贸 • 粤公通字 • 粤人发 • 粤人防 • 粤教监
• • • • • • • • • • • •广东来自各机关发文的 机关代字含义
机关代字是发文号的组成部分。发文代 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 常更改。 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 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 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 如“国办发〔2006〕2号”,即说明这 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 件;“人外发〔2004〕1号”即为人事部外 事司200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省法制办 省知识产权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质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物价局 省统计局 :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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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法 粤知协 粤安监 粤食药监通 粤质监 粤林 粤价 粤统字 粤建建字 粤地税发 粤民救 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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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省劳动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民政厅 省监察厅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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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市 粤农 粤国土资规保发 粤信厅 粤交运 粤建房字 粤国土资法规发 粤劳社发 粤财资 粤司 粤民民 粤监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3]2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粤价〔2013〕294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和秩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
型,下同)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高学费标准为280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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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事[2012]2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
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8日以粤民事〔2012〕20号发布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
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
(二)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