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唐律中的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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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

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唐律“正当防卫”制度之考察

唐律“正当防卫”制度之考察

唐律“正当防卫”制度之考察《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

在立法体例方面,《唐律》在分则中的个别条款中规定正当防卫,而现行刑法在总则中规定正当防卫。

在成立条件方面和法律效果方面,《唐律》和现行刑法虽然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但总体而言两者相去甚远。

研究《唐律》中的正当防卫,比较其与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异同,对于当今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唐律;刑法;正当防卫;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观念和内容,可谓源远流长。

在唐以前,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往往和复仇相混杂。

至唐以后,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日趋完备。

对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赋予被加害人出于本能的正当还击的权利,而不致因“自我防卫”行为入罪,并在律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是法律文明的重要进步。

对正当防卫制度溯本追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

台湾学者徐朝阳认为我国古代在《尚书·虞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或《史记·五帝本纪》中的“眚烖过赦”实已包含了“过失、正当防卫及救护紧急危难行为”等三种观念在内。

关于“复仇”行为能否视为“正当防卫”的形态,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但是由于在古时公权力尚未足够有效组织统治,各个民族之间盛行私人报复和同态复仇,“复仇”行为亦可以视为“正当防卫”的原始形态。

一、唐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唐律承袭前代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思想,在律条中也规定了类似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

唐律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主要分为防卫自己、防卫直系血亲尊亲属、防卫夜无故入人家者三部分,本文将分别加以探讨。

(一)防卫自己唐律中关于人民可以“自我防卫”的内容,规定在《唐律·斗讼律》第九条“两相殴伤论如罪”中:诸斗,两相殴伤者,吝随轻重,两论如律。

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

至死者,不减。

本条第二项“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即唐律中关于维护个人人身安全的“正当防卫”规定。

然而在唐代,民众为维护自身安全而实施防卫手段亦不是毫无限制。

中国古代对于家庭伦理制度的维护相当严格,依唐律之规定,“卑幼殴尊长”与“尊长殴卑幼”,所受到的刑罚截然不同,见《唐律·斗讼律》第26条“殴缌麻兄姊等”(总第327条):诸殴鳃麻兄姊,杖一百。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

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

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

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

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

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Vol.36No.8Aug.2015第36卷第8期2015年8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概述(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含义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指死者亲属按照其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穿着不同质地的丧服及规定不同的守丧期限的制度。

根据服制的规定,近者服重,远者服轻,依次递减,可划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这五个等差。

但到了唐代,唐律去“斩衰”之称,直接称为父、夫;改“齐衰”为“期亲”。

人们看到守丧之人所着的丧服,就可以得知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关系。

因此,这种丧服制度也称为“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标准判断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亲属间尊卑、长幼、贵贱、男女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唐律以“一准乎礼”著称于世,这表明唐朝也十分重视礼、法的结合,礼、法在唐律中得到了高度的一致。

唐律在继承“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了该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并使该原则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后世立法创设了完整的样本。

自唐代开始,服制制度在历代法典中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地位越来越高,直至成为中国古代十分重要和正式的法律原则。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历史背景1.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根据马克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基础是其他一切社会存在的先决性因素。

唐朝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得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

因此,在自然界面前个人力量显得十分弱小,人们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抵抗自然力量,所以富有经验的年长者就受到人们的特别尊重。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

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

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

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从唐律看唐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从唐律看唐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定, 《 唐 律 疏议 ・ 名例律》 确定了“ 同居 相 为 隐 ” 的 总
原则 , 确 定 了亲 亲 相 隐 的 含 义 及 范 围 : 诸 同居 , 若 大功 以上 亲及 外祖 父母 、 外孙 , 若 孙
然而 , 律文同时规定, “ 其 小 功 以下 相 隐 , 减 凡 人 三
等” , 换 言之 , 小功 以下 , 隐 匿亲 属 仍 需 要 受 到惩 处 , “ 小功、 缌麻 , 假有 死罪 隐藏 , 据 凡人 唯减 一等 , 小功、 缌麻 又减 凡人 三 等 , 总减 四等 , 犹徒二年。 ” @以此 为 立据, 是 否表 明小 功 以 下不 具 有 容 隐 权 ?容 隐 的范 围仅包 括大 功 以上 亲 ?显 然 , 容 隐 的 范 围是 包 括 整
容 隐观 念起 自儒 家 , 在汉哀帝建平元年 ( 前 6 ) 至汉 桓 帝延 熹九 年 ( 1 6 6 ) 之 间成为 法律 制度 , 至 唐代 成熟、 定型 , 其后 各 朝 均沿 用 唐 制 _ l 1 ] 。唐 律 及 其 有 法 律效 力 的《 疏议》 对“ 亲 亲相 隐 ” 有着 十分 完备 的规
中的律 , 也即唐代的刑法典。本文所讨论的便是狭义的唐律。
②参见刘俊文《 唐律疏议笺解》 卷 6 《 名例》 “ 同居相为隐” 条。 ③《 唐律疏议》 卷 2 4 《 斗讼》 “ 告期亲尊长” 条: “ 告期亲尊长 , 外祖父母、 夫、 夫之祖父母 , 虽得实徒二年 , 其告事重者 减所告罪 一等 , 即 诬 告 重 者, 加 所 诬 罪 三等 。告 大 功 尊 长 各 减 一 等 , 小功缌麻减二等 ; 诬告重者 , 各 加 所 诬 罪 一 等 。即 非 相 容 隐 , 被告者论如律。 ” ④关于“ 亲亲相隐… 容隐” , 在学界中并未特意加以区分 , 两个概念常常互换使用 , 但严格来说 二者是有 区别的 , “ 亲 亲相隐” 是 专 指 亲 属 间 的容 隐; 而“ 容隐” 不仅包括亲属相隐还包括奴仆 、 部 曲为 主 人 容 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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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唐律中的服制作者:焦阳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纵观唐代的法律来看,有关服制定罪的原则贯穿其始终,是唐律中体现礼法结合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整部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唐律疏议》有很多体现五服制度的规定,其中有关于刑事法律规范的,也有关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

关键词服制唐律准五服以制罪作者简介:焦阳宁,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11-02在古代,服制最初是为死去亲属守丧的制度,后来封建统治者注入“亲亲”、“尊尊”的思想,将它与宗法制度联系起来,成为封建统治政权的工具。

它是“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

自从《晋律》中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依服制定罪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正式且极端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唐律》中也被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开始了服制的全面法律化时期。

一、服制的内涵及五服的具体内容(一)服制的内涵“服制”是丧服制度的简称,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

服制被后世沿袭,历代遵行,偶尔有所变通。

古代社会非常重视家族,重视伦常,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将礼法结合起来,服制也开始从礼教走向法律的过渡,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

后来,唐律继承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吸取了历朝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服制定罪也因此在《唐律》中得以具体地体现。

(二)五服的具体内容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其具体分为五等,故称“五服”。

分别为:1.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服期三年。

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

2.齐衰,是五服中第二重的,丧服和斩衰的区别在于丧服在剪裁上没有缝边,麻布材料也比斩衰要细密一些。

齐衰共分为四等:齐衰三年(父卒为母,母为长子,服期三年。

)、齐衰杖期(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服丧时手中执杖)、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出嫁女子为父母,孙为祖父母等,服期一年,不执杖。

)、齐衰三月(继子为不同居继父,为曾祖父母等,服期三月。

)3.大功,丧服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服期九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出嫁之姑母、姊妹、女儿、堂兄弟、庶孙、嫡(子)妇之祖父母、伯叔父母。

4.小功,丧服用澡麻经过漂洗,织成布而缝之,服期五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娣姐之间等。

5.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丧服用细熟麻布或丝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服丧对象为较疏远的亲属: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度,是封建社会“礼”与“法”结合的产物,既是礼制,也是法制。

作为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时,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在封建法律中的集中表现,其影响深远,历代沿袭,直至明清。

(三)“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来定罪量刑。

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依次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渐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服制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适用不同的刑罚,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

二、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自《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将“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为法律原则后,依服制定罪量刑就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以《唐律》为例,“准五服制罪”贯穿整部律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

唐律十二篇中,几乎每篇都可以看见家族法的影子,其中“名例、户婚、盗贼、斗讼”四篇所占比重最大,全文502条律文,其中直接反映了“五服制度”的达81条,加上间接表述,共为154条,占全文的31%。

可见“准五服制罪”原则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服制在《唐律》中的具体体现。

(一)服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亲属相犯:指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等行为。

如杀殴、强奸,盗、骂等。

由于这类行为自身严重侵害了传统社会中的伦理纲常礼教和社会家族秩序,因而法律对之规定了不同于常人犯罪的同罪异罚的制裁措施。

其中,由于受宗法伦理的影响,规定了一些在常人之间原本无罪,但因其有亲属身份关系,而要受到刑罚的行为。

比如,《贼盗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

期亲徒二年半。

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受财重者,各准盗论。

”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作为人子,在父祖被杀的情形下,矢志复仇才是人子之道。

不能复仇已经是孝道有亏,与人私和更是不合天常伦理。

《斗讼律》中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

”按照唐律规定,一般詈人者并不构成犯罪,但凡以卑犯尊,詈人者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父祖的教令,子孙应当顺从,若敢詈之,礼所不容。

有两种情况比较特殊,亲属相犯的处罚只论服制,不论尊卑。

一是亲属相奸,处罚较常人重,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奸者,流二千里……”。

这是因为在礼节上,越亲近就应越敬爱,犯奸淫之罪则不可宽恕。

二是亲属相盗,处罚较常人轻,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例如,“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

这种规定是因为在财物上,亲属之间有互济的义务,越亲近越应该照顾。

2.亲属相隐: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名例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反以上者,不用此律。

”由此条可看出,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容隐范围内的亲属,即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谋反等威胁封建统治政权的重罪,则不适用此条。

(二)服制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亲属特权:八议制度是古代对于八种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

其中的“议亲”的“亲”的范畴就是以服制关系为法定依据的,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媳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这些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召入军。

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同坐职事,犯判处刑罚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另外,还有“请、减、赎、当、免之法”也明确规定了他们及其亲属犯了罪以后在适用刑罚上所享有的特权。

《名例律》中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七品以上官之亲属亲属犯流罪以下,法定减一等处罚。

“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七品以上官之亲属犯流以下之罪,不仅可以减等处罚,而且还可以用财物赎罪。

2.亲属家庭关系:《户婚律》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

“诸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斗讼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父祖在若子孙别立户籍或分异财产,二者有其一,则有罪。

这些也属于唐律“十恶”条中的第七项“不孝”。

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对尊属供养有阙,或有违承欢孝之道。

3、亲属继承权:唐代对祭祀、封爵采取嫡长子单独继承制。

《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为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长孙无忌等人对此解释道:“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曾、玄以下准此”。

4.亲属婚姻:唐代对同姓不婚持严格态度,《户婚律》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对于亲属婚姻的禁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

第二,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

第三,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

第四,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除婚姻禁止规定外,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性作用。

(三)服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规定1.恩荫任官之法:指荫庇于其父兄或其他亲族之官位而获得就任一定之官职的法律规定。

依此之法,只要与某特殊主体有一定服制亲属关系,就可以为官。

2.冒荣居官:《职制律》中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在儒家看来,“养”是孝道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人子孙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孝养父祖为第一要务。

父祖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自己出去做官、弃亲不顾,这是违犯孝道的犯罪。

参考文献:[1]周子良.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郑定.中国古代的服制与刑罚.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1).[3]陈奇.中的“礼”——以服制为中心.鸡西大学学报.2009(9).[4]董明珠,张磊.小议中的亲属相犯.金卡工程.2010(8).[5]刘俊文校点.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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