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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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3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第 2 页共 10 页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解释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性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合规,确保合法、合理、科学、规范。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民主、透明。

(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发布的范围、对象、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在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备案,并形成备案凭证。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法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解释申请,并及时披露解释结果。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结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过程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情况合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台账,记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站、政府法制信息站、部门站等相对固定、普遍知晓的 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将汇 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 果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为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 (二)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市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防止漏备情况发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日常工作中,制定机关要重点从公文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还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区分,如果只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同时,要重点对以“决定”“意见”“实施意见”“通告”为标题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准确界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防止规范性文件漏备情况发生。

部门法制机构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明确提出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重点审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及政策的情形,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做到有件必备《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调研工作,对没有必要制定的就不制定,制定时机不成熟的暂缓制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能只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不能以征求意见座谈会代替专家论证会,应当按照规定选取与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进入集体讨论决定之前,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召集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后,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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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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