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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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如下: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执行的主体、程序、方式等都必须合法。
2. 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
3. 及时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及时进行,不能拖延,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及时实现。
4.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文明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文明进行,不能采用暴力、威胁等不文明手段。
6.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在执行法领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是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定义、特点、重要性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法律的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和程序。
它是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行动,通过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机关不能随意决定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行事。
2. 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是强制手段,确保被执行人无法拒绝执行,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得以有效实施。
3. 具体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根据具体的行政案件进行的,执行的措施和步骤因案而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执行的符合实际需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的意义和内容行政强制执行原则是指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时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法治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措施的基础和依据。
执行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并且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2. 公正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执行机关应当公开执行信息,确保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对于执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3.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法。
执行机关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执行期限,确保执行的效果。
4. 限制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的权利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执行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被执行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权益的平衡。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对于推动行政法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法律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有:平衡原则、比例原则、法定原则、教育强制结合原则、救济原则等,对于行政强制法中所强调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施行时应当坚持上述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强制法原则二、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有几种情形1、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或者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了权利,同时其确实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会造成一些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认为具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三、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在反映和保障行政强制措施急迫、及时和直接特点的条件下,必须设置必要的法律规则防范行政机关的滥用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
相关立法应当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
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法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
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由于应急需要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应当在应急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第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措施的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小了,其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一类具有共同属性的办法或手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段罢了。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甚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在论及中国内地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构时, 普遍 的观点 是行 政强 制执 行制度 缺少 指导 原则 …。
为此 , 理论界 提 出 了强 制 与教 育 相 结合 原 则 、 法 依 强制 执行 原则 、 目的实 现原则 、 执行 适 当原则 、 开 公 原则、 公正 原 则 、 衡 裁量 原 则 、 时执 行原 则 、 权 适 比 例原则、 救济 原 则 等 以填 补 空 白 。但 严 格来 说 , 行 政强制 执行是 否 具有 自己的 特有 原 则 令人 怀 疑 ① , 因为作 为行 政权 力 的组成 部分 , 政强 制执 行 自应 行 遵循行 政法 治乃 至法 治 的所有原 则 。当然 , 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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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3 期
20 06年 9月
南 京工 业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论 行政 强制 执 行 的基 本 原则
刘 小冰 , 邱 萍
( 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00 ) 江苏 1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为行政 权行 使过 程 中一项相 对独 立 的法律 制度 , 政 强制执 行 必 须 遵 守下 列原 则 : 权 原 作 行 人
政权 行使过 程 中一项 相对 独立 的法 律制度 , 行政 强
其 次 , 现实 来看 , 从 现今 行 政强 制 执 行 中存 在 的绝 大部 分 问题 都 与 不 尊 重 和 不 保 障人 权 有 关 。
在现 阶段 , 迁 、 拆 征地 、 城市 管理 等行 政强 制执 行 中
暴露 出来 的问题 已成 为影 响国家形 象 、 犯基 本人 侵 权 的突 出问题 , 或 多或少 成为人 们怀 疑行 政强制 并 执行 是否具 有 正 当性 和 合 理性 的主 要 因 素 。这 从 反 面证 明 了确 立人权 原则 的重要 性 。 最后, 从行 政 强制 执 行本 身 的制 度 结 构 上说 , 人 权保 障原则 也具 有重 要 的作 用 。例 如 , 障人 权 保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经12载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当中体现出了以下四个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人权原则、救济原则。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法治行政强制执行,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①论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则少有提及。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自然应当遵守行政法制的所有原则,但是作为行政权行驶的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应当明确其基本原则。
依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的条文规定,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和文化背景,行政强制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机关,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后,若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权限要法定。
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由法律规定。
所指向的对象,即特定的义务人和特定的财产,这也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法定。
《行政强制法》的第四章明①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之时,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法定。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对当事人权力的剥夺,也是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在此过程中,更应当注重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大部分是不履行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
在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四

•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4)通知当事人到场;
• (5)告知理由、依据以及权利;
•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7)制作现场笔录;
• (8)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2、特殊规定
•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 结存款汇款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施程序
• 1、一般规定:
• (1)报批;
五、法律责任
22
•
五、法律责任
• 1、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五、法律责任
• 2、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的;
•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或者财物;
•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5、代履行; •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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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作者:杨波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7期
摘要:保证行政权应有的行政效能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强化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是行政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治原则、合理适度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关键词:法治;行政强制执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3-0139-01
行政强制执行会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矛盾焦点处,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确立努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指向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原则就是权利保障。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中要恪守如下原则:
一、法治原则
实体法治原则意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与实施必须依照法的规定。
未经相应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行使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取得行政强制执行权阶段,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根据。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比较激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强制执行应视为无效。
如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步骤,遵循以下特别程序:
第一,执行开始,即告诫程序。
告诫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为使义务人得以预测其将来不利之法律后果,以督促其履行义务,将所选择的强制方法以及适用情况通知义务人的行为。
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告诫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合理考虑义务人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时间的前提下指定履行期限。
二是指明一种执行方法。
三是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执行决定。
告诫规定的期限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决定采取的执行方法应同告诫所指出之强制保持一致,除非对义务人有利。
执行决定书由行政机关送达。
第三,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执行。
二、合理适度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如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官署行使强制执行权力,应注意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目的之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具体要求是:
(1)行政强制执行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在可以实现相同目的的各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强制力度最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办法。
例如,能够以执行罚和代履行执行的则不宜采取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是采取了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尽可能减少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失。
三、人性化原则
基本人权保障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底线。
行政强制执行无论从直观上看还是从其本质分析,它都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入,对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负担。
虽然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但应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的法律底线。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这往往使人们只注重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
从现实来看,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都与忽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关。
拆迁、征地、城市管理等行政强制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政府形象、侵犯基本人权的突出问题,并或多或少成为人们怀疑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主要因素。
(1)对于基本的生存权尤其需要注重保护。
如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以不影响受执行人最低限度的生活及不妨碍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为限”。
(2)人性化主要是执行手段的人性化。
翁岳生先生认为“行政乃实现国家目的之一切国家作用,而所谓国家目的者,具体言之,即指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而言,是以,追求公益可谓行政的一项重要特征。
”在这种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导下,执行法律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唯一目的,相反,法律成为行政机关“达成其各种行政目的之一种手段”。
故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始终要牢记执行是为了公共福祉,不是为了让相对人服从,手段上要拒绝暴力,崇尚理性、讲究智慧。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告诫、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三个阶段,应分阶段给予救济。
如告诫阶段,并不仅仅是一种通知,它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一项内容,因而就存在违法可能,如选择强制执行方式的错误,或者代履行当中故意采取不适当的方式、增加义务人负担的违法可能。
因此,对告诫不服,被执行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效率和权利的平衡实属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良好运行的前提,保证行政权应有的行政效能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强化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是行政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具体到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即如同一驾马车的两个车轮,平衡,方能不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