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青政办[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8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二00三年六月)2000年我省全面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对“天保工程”高度重视,各项管护责任制得到逐步落实和完善,工程进展顺利,2975万亩天然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但与此同时,各地还存在着国有林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林地林权尚未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制不健全,管护经费不到位;人口密度较大的东部地区天然林管护难度增大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天保工程”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青海省实施方案的批复》(林函计字[2000]221号),并结合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情况,在不突破国家批复确定管护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天然林管护难易程度,将管护及森警经费进行局部调整和分类安排,以真正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西宁市及海东地区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每人管护3000亩、灌木林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二)海南、黄南和海北州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及灌木林地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财农[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25日财农〔2006〕223号)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于2000年印发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计发[2004]146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4.08.19【实施日期】2004.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4]146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局领导关于“2004年度审计不出任何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各单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对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2004年度有关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本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自1998年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启动和实施以来,国家投入林业的资金大幅增加,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关心、重视和支持。
但从这几年审计与资金稽查情况来看,直属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有些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连年发生,已经对国家林业局的形象产生恶劣影响。
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林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六大工程的有效实施。
如果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林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目前项目、资金管理的严峻形势和迫切要求,把本次检查工作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本次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自查人员。
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自查工作负全责,要亲自组织、认真部署,把自查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部门和具体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要将检查工作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检查中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一切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检查时间、步骤和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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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计发[2007]18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
的整改通知
(林计发〔2007〕180号)
青海省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局于2007年5月派出稽查工作组对你省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稽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印发你局。
请你局高度重视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
整改结果请于2007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一、关于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互助松多林场2005年在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虚列购防火材料款10万元和道路维修款10万元,从而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车辆购置。
其中10万元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购买切诺基一辆,另外10万元由松多林场购买切诺基一辆。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的要求。
鉴于上述虚列套取的20万元资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5月23日归还了10万元、松多林场于2007年6月21日归还了9万元,尚有1万元未整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