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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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19331705_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219331705_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一、研究背景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既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也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内在要求。

[1]作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下称高转政策)实施20余年来,聚焦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020年11月,在原有高转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上海市科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出台了新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着力“创新导向”“精准施策”“改革增效”,提升了高转政策支持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支持效率,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本文基于2018至2022年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数据,通过分析高转新政出台前后的项目认定情况,并探讨新版认定办法中采取的相关政策,从而进一步提出针对优化高转项目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和建议,为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提供支撑保障。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情况(一)认定项目数量保持稳定,对企业吸引力持续增强2018至2022年,年度认定高转项目数量保持稳定,其中首次认定的高转项目单位占比过半。

2021年为高转新政落实的第一年,处于政策适应期,认定项目数量略有下降,2022年高转项目认定数量达到751项,比上年增长35%,恢复增长趋势;2021年认定高转项目中,首次认定的项目单位占比59.31%,为近5年最高(见表1)。

新政策下高转项目认定情况与建议 文/张俊高转新政着力“改革增效”,相比原有高转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第586号),一是采取网上申报,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同时取消纸质材料,实现企业零跑动、全程电子化,方便了企业申报项目;二是简化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免于提交,减轻了企业填报负担。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国科发政〔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的要求,规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现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公示工作的负责机构,制定公示办法,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时限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三、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

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沪地税所二[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7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

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

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月份的,则实际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四、购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对购房者遗失上述凭证,但能正确提供原遗失纳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向购房者提供留存上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据此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手续。

若购房者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

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

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

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一)改革范围。

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沪税发〔2022〕21号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沪税发〔2022〕21号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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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地税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
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3.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明细台账(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附件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
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以下资料:
(一)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三)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的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

五、导入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

附件2:
企业备案号: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股,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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