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与FDI 的适应行为
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 FDI)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我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还促进了产业升级、就业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而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这一时期,相关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同时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1979 年,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外国直接投资。
在这部法律中,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出资比例、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了初步规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此时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例如,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多,投资领域相对狭窄等。
但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的。
毕竟,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对于外国资本的进入需要逐步摸索和适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形成了外资领域的“三资企业法”体系。
这一体系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简化了审批程序,为外国直接投资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
进入 21 世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
例如,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衡、国产化率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了投资领域的限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同时,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了法律救济机制,提高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优化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
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组织的早期阶段。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开始意识到必须制定一种公正的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和解决冲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产物,便应运而生。
在原始社会中,法律最初是以惩罚的形式存在的。
人们通过制定规则和制裁来维持社会秩序。
这些规则鼓励人们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防止暴力和冲突的产生。
原始社会中的法律构建了权威和秩序的基础,确保社会的稳定。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逐渐成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标准,并与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相结合。
法律不仅规定了人们可接受的行为,还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施以相应的制裁。
这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结合,使得社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个体的行为,确保社会有序运行。
古代文明中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丰富多样的发展。
例如,古巴比伦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由巴比伦王汉谟拉比于公元前18世纪制定。
这个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涉及了土地所有权、契约、家庭关系、商业交易等众多领域。
此外,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也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对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律的起源不仅限于古代文明,也与宗教和哲学观念密切相关。
例如,犹太教的摩西十诫是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道德和法律准则之一。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体系,通过宗教教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
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和国家机构的执行,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并为违反法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现代法律体系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多个领域,涵盖了商业、劳动、家庭、环境等诸多方面。
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秩序,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还促进了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同时,法律体系也为争议和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框架。
然而,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着挑战和争议。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政治体系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差异。
我国利用FDI领域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
、
政府 规 制失 灵 与法律 规 制的理 论基 础
笔者对近年来的调查统计 和有关资料论 点进行 了总结分析 , 认为我 国在利用 F I 面存在的问题 , D方
根据其性质及产生 的原 因不同 , 以分为两类 , 可 即源
于市场失灵 的问题 和源于政府规制失灵的问题 。由
于篇 幅所 限 , 文 仅 对 后 一 问 题 展 开论 证 。 为 此 , 本 有
深一层意义上来说 ,D 所引入的竞争 意识和市场观 路 , FI 都不约而同地转 向政府 , 政府规制理论应运而生 。 念, 无疑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政治 、 经济体 制 在经济学词典 中, 政府规制( 或称政府管制) 是指 改革的许多方面也都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 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 、 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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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20 0 6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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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 F I D 领域法律规制 问题研究
在制定了大量的鼓励外商直 叶, 无论是东方还足两方 I家 , 玉 虽然政府干预经济的 府对其不 可能放任不管 , I
程度 不 同 , 但是 在对 政府 代表公 共 利益 组织 和管理 经 接投资法律政策 的同时, 也对其采取全 面的规制措
济这一职能 的认识上 , 却表现出高度 的一致 。总之 , 施 , 市场准入到企 业组织制度 , 从 从对外 商投资企业 相应的 经济学中的政府规制思想是对市场运转出现问题时 的行为规制到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 , 的一种纠正 , 目的并非 以政府取代市场 , 其 而是更好 政策法规 , 从中央到地方 , 可谓庞杂而细致。不可避 地维护市场公平 。 J
韩国FDI法律体系综述

韩国FDI法律体系综述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
2011年韩国GDP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位居世界第33位。
韩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该国良好的利用外资紧密相关。
无论从投资的软环境,还是硬环境来看,韩国在投资环境建设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
主要对韩国投资软环境中的FDI法律建设方面进行立法现状的综述型介绍,以期能对韩国FDI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与主要内容有所了解。
标签:韩国;FDI;立法现状;综述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
2011年韩国GDP为10 964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
特别是2010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年GDP增长率高达6.2%,2011年亦达3.6%。
①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1]。
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起到重大作用。
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实际到位外资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根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FDI法律体系对于韩国FDI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年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及法律对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出现。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无秩序的环境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人们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约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些最早的规则和约定可以视为对原始社会的法律形式的初步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和利益变得多样化,原始社会的规则和约定逐渐无法满足社会对秩序和公平的要求,于是逐渐产生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文明古国的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律的雏形。
例如,古代埃及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它规定了土地、奴隶以及家庭的事务等方面的法律,为后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制度。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阶段,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实现了法治社会的目标。
在古代,法律大多是以国王的旨意为基础制定,这种法律制度被称为君权法。
然而,到了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人们开始倡导民主政治,法律开始向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发展。
此后,法律逐渐从依赖国家的君权转变为以人民为基础制定,实现了法治理念的初步发展。
随着近代社会的兴起,法律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法律制度以法治原则为基础,注重确立个体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社会秩序,并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三、法律对社会的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秩序。
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益,防止了恶意侵害行为的发生。
2.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公正对待。
fdi的实际运用 -回复

fdi的实际运用-回复FDI(外商直接投资)是指一国居民在境外投资并获得对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
FDI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FDI的实际运用,并回答有关FDI的一系列问题。
一、FDI的定义与形式FDI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设立或扩大境外企业的资本财产并管理该企业,从而获取其所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
FDI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例如:1. 绿地投资:投资者在境外新建企业、工厂或办公场所。
2. 并购与收购:投资者购买境外企业的股份或资产。
3. 联营与合资:投资者与境外企业合作成立合资企业。
4. 开放分支机构:投资者在境外市场开展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
二、FDI的主要原因与动因1. 扩大市场:通过FDI,投资者可以进入新的市场并扩大销售渠道,实现更大规模的经济效益。
2. 资源获取:一些国家或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通过FDI可以获取这些资源,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降低成本:一些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生产成本较低,通过FDI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4. 接近市场:在目标市场设立生产设施,可以更快、更便利地接近目标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与响应速度。
三、FDI对经济的影响与贡献1. 市场开拓与创造就业机会:FDI有助于打开新的市场,并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劳动力参与度。
2. 资本流动与技术转移:FDI带来的资本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了经济的现代化,提高了生产力和效率,推动了产业升级。
3. 增加国内外贸易:FDI在本地市场生产,提高了贸易额,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发展,改善了贸易结构。
4. 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FDI带来的企业盈利增加,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财政实力。
四、FDI的实际应用案例1. 腾讯在印度的投资:腾讯通过FDI投资了印度一些互联网初创公司,帮助这些公司发展壮大,拓展了其在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力。
2. 沃尔玛在中国的扩张:沃尔玛通过FDI在中国设立了大型零售超市,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了商业发展,促进了中国零售业的现代化。
法律的来源与形式

法律的来源与形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规范,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运作至关重要。
而法律的来源与形式则是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来源与形式,分析其在社会中的意义。
一、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来源和外部来源两类。
1. 内部来源内部来源指的是法律体系中固有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首先,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准则,是法律制定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法律机关的权限等内容。
其次,法典是法律事务的基本法规,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系统的规范,如刑法典、民法典等。
最后,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制定具体法律条文的重要手段,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2. 外部来源外部来源指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和经验。
现代社会日益加强的国际交往和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之间的法律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国际法规是外部来源的典型例子,同时还有一些国内法律在制定时参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以提高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时效性。
二、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表达方式和体现形式,主要包括文字法律和习惯法律两种形式。
1. 文字法律文字法律是指以书面形式制定和传播的法律规范。
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明确、具体、权威,其内容经过权威机构的审议和批准,对社会成员有明确的规范作用。
文字法律的示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2. 习惯法律习惯法律是指通过长期实践和社会共识形成的法律规范。
习惯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与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实际行为和共识密切相关。
习惯法律的特点是隐含、灵活、适应变化,其表达形式主要是通过社会习俗和常规行为来体现。
习惯法律的例子包括商业惯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等。
三、法律来源与形式的意义法律的来源与形式对社会的运作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通过明确的法律来源和形式,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精品】跨国直接投资FDI迅速增长根本动因共17页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45、自己的饭自己知道。——苏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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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与FDI的适应行为史宇鹏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摘要:最近以来,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起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日益受到关注。
但是,对于不同法律制度环境下投资者的适应行为却没有得到认真的研究。
本文以中国接受的FDI为例,试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我们的研究表明,来自普通法起源国家的FDI企业和来自大陆法起源国家的FDI企业存在显著的不同:前者拥有更高的债务比例、更低的出资比例以及更短的经营年限;但是两种企业的资产回报率(ROA)并没有存在显著的差异。
这表明,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投资者根据当地的法律制度环境做出了最优的适应行为。
关键词:法律起源 FDI 适应行为AbstractLegal system as a protection institution for investors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firm’s adaption under different legal system has not been studied yet. This paper tries to fill in this blank using China’s FDI as an example. The regression results shows that FDIs which come from common law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aspects compared with FDIs from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former has higher debt ratio, lower equity ratio and shorter expiration length. Bu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ROA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investors come from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both take the optimal adaption for China’s legal institutions.Key words: legal origin FDI adaption一、导言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文献中,投资者通过行使股权和债权等方式保证自己得到合理的收益,外部融资者的权力是受到充分保护的(Modigliani和Miller,1958)。
但是,现实中这种权力往往可能会受到损害,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那么投资者的利益不一定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正是公司治理理论(corporate governance)所关注的焦点。
因此,需要设计各种制度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第三方仲裁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Shleifer和Vishny,1997;La Porta et al.,1998)。
事实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如果从大类上分,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可以归宿到两大起源:普通法(common law)与大陆法(civil law)。
之所以可以把相当多的法律制度归于这两种,是有其历史和制度依据的。
首先,大陆法和普通法是在几个世纪以前随着殖民征服移植到世界各地,同时许多国家在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上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类似。
比如,普通法更多的依靠局外人的判断、不那么具体的法律原则以及口头的争辩;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依赖于职业法官、法律条文以及书面记录(Glaeser和Shleifer,2002;La Porta et al., 1998)。
La Porta等人(1998)指出,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效果上看,这两大类法律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并不相同,一般地说,大陆法相对于普通法来说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弱。
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法起源的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一种适应性的措施(adaption):股权集中以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自La Porta等人文章发表以来,经济学者越来越多地使用数据对法律制度与企业表现进行系统性的分析。
Morck等人(2000)的文章使用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法律保护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Beck 和Levine(2002)的文章则使用跨国跨行业数据表明,法律制度环境对行业发展和资本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赖外部融资的行业在法律能较好保护外部投资情况下可以发展得更快1。
但是,目前的研究绝大多数使用的是国家的总体数据,没有考虑到行业性的差异。
事实上,各国的法律制度相当多地部分是针对行业水平的,使用总体数据会使得研究可能会出现偏差。
最重要的缺憾是现存的研究都是针对某种法律体系的,对于来自不同背景的投资者如何适应当地的法律制度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与说明。
显然,我们可以想象,来自德国的投资者和来自美国的投资者显然对中国法律的“亲切”程度会存在差异:来自德国的投资者会发现他会比美国投资者更容易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地他们会更容易理解中国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与规则,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德国一样来源于大陆法,强调正式的程序,倚重职业化的法官;而美国则是普通法,依靠论辩以及非专业化的人士。
由于他们对中国法律环境的熟悉程度不一样,出于回避风险的需要,我们预测他们的投资行为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具体地,我们猜测如果投资者来自相同的法律背景——大陆法背景,那么他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因为他们更了解中国。
出于同样的目的,他们更多地会使用股权融资,而不是债务融资,因为他们更能够期望稳定地得到收入流。
同样,他们的经营年限也应该更长。
但是,不论FDI 的投资来自何种法律背景的国家,我们认为他们都会对中国的法律背景做出最优的适应,因此我们应该猜测他们最终的投资回报应该是相同的。
否则我们会看到只有某种法律起源的国家才会对中国进行投资。
因此,上面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四个研究假设:假设1:来自不同法律背景即普通法法律背景的投资者出资比例较低。
假设2:来自普通法国家的投资企业有更高的债务比例。
假设3、来自普通法国家的投资企业经营年限会更短。
假设4:不论FDI来源于何种法律起源国家,它们的利润回报率应该是大体一致的。
本文在以下部分将对这四个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第二部分将对使用的数据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回归检验,第四部分是稳健性分析,最后总结全文。
1更多的研究文献目录参见La Porta等(2007)。
二、数据: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家统计局对2001和2002年全国FDI企业的统计数据。
我们使用La Porta等人(1998)国家法律起源的统计做为法律起源的定义。
去掉一些有偏差的以及法律起源不明的观测值,我们共有观测值262081,占到全部观测值的93.6%。
另有部分企业其他统计指标缺失或有误(比如总资产为负等),最后我们使用的观测值为233858个。
以下是使用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表1:总体数据描述变量名观测值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从业人员数(个)233858 126.82 1704.91 1 378000外籍员工人数(个)233858 1.21 4.52 0 862经营年限1124464 21.25 19.37 1 999注册资本(中国;千元)233858 76.04 556.55 0 80332注册资本(外国;千元)233858 178.35 873.79 0 120482销售收入(千元)233858 2332.93 22644.670 3128888总利润(千元)233858 122.89 5715.96 -74345.441330771-74345.44907008净利润(千元)233858 97.86 4446.40资产总额(千元)233858 4862.48 148358.600.00 48200000负债总额(千元)233858 2320.25 17309.670.00 2159743年份233858 2001.53 0.50 2001 2002东部地区233858 0.86 0.34 0 1西部地区233858 0.04 0.20 0 1中部地区233858 0.09 0.29 0 1普通法233858 0.69 0.46 0 1外方出资比例233847 0.71 0.30 0 1负债比例233858 0.42 0.32 0 1-94.3978.95-0.020.85roa1 233858-94.3967.130.75roa2 233858-0.03外籍员工比例233858 0.05 0.12 0 1注:①roa1定义为总利润/资产总额,roa2是净利润/资产总额。
②东中西部地区是表示企业所在区域的虚拟变量,按国家统计局标准划分。
③外方出资比例为外方注册资本/总注册资本;下同。
④表2与表3各指标单位与本表相同,不再另行标注。
下面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FDI企业数据:表2:大陆法系的FDI变量名观测值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1有些企业统计的经营年限超过了100年,这也许是统计错误。
我们在随后的回归中会考虑到这一点。
从业人员数71459104.32278.02 1 10449 外籍员工人数71459 1.43 4.15 0 472 经营年限3741322.89 19.41 1 999 注册资本(中)7145956.55 533.40 0 50740注册资本(外)71459156.55778.51 0 46217.45 销售收入714592401.7225021.750 2869751总利润71459116.642709.00-50766311268净利润7145996.87 2404.35-50766257190资产总额714593704.0255863.550 6343160负债总额714591714.5715796.490 1216546 年份714592001.520.50 2001 2002 东部地区714590.87 0.34 0 1西部地区714590.04 0.18 0 1中部地区714590.10 0.30 0 1普通法714590.00 0.00 0 1 外方出资比例714590.75 0.29 0 1 负债比例714590.41 0.32 0 1-73.1360.22 roa1 71459-0.02 0.88roa2 71459-0.03 0.71-60.5962.02 外籍员工比例714590.05 0.12 0 1表3:普通法系的FDI变量名观测值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从业人员数162399136.722037.50 1 378000 外籍员工人数162399 1.11 4.67 0 862 经营年限8705120.55 19.32 1 999注册资本(中)16239984.61 566.23 0 80332注册资本(外)162399187.94912.41 0 120482 销售收入1623992302.6521515.670 3128888 总利润162399125.656619.64 -74345.441330771净利润16239998.29 5091.79 -74345.44907008 资产总额1623995372.22174130.000 48200000 负债总额1623992586.7617928.670 2159743 年份1623992001.540.50 2001 2002 东部地区1623990.86 0.34 0 1西部地区1623990.04 0.21 0 1中部地区1623990.09 0.29 0 1外方出资比例1623880.68 0.30 0 1负债比例1623990.43 0.32 0 1roa1 162399-0.02 0.83 -94.39 78.95roa2 162399-0.03 0.76 -94.39 67.13外籍员工比例1623990.04 0.12 0 1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来自普通法系与来自大陆法系的FDI企业存在很大差异,我们下面检验两者的均值是否有显著的不同:表4:大陆法系均值与普通法系均值的比较:从业人员数-32.403***资产总额-1668.194***(7.653) (665.984)外籍员工数0.326***负债总额-872.188***(0.020) (77.684)经营年限 2.343***外方出资比例0.067***(0.120) (0.001)注册资本(中)-28.059***负债比例-0.016***(2.498) (0.001)注册资本(外)-31.382***roa1 0.003(3.922) (0.004)销售收入99.070roa2 0.000(101.653) (0.003)利润总额-9.010外籍工人比重0.011***(25.659) (0.001)净利润-1.418(19.960)注:①括号中数字为标准差;②***代表双尾检测下的1%的显著性水平除了有关利润总额及利润率的指标之外,所有指标的均值均显示出极大的差异,显著性水平都在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