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责任
法人责任制度

法人责任制度法人责任制度是指在企业法人组织中建立起来的一套责任制度,旨在明确企业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企业法人的行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人的健康发展。
一、法人责任的内涵和特点法人责任制度是企业法人组织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内涵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人责任的内涵法人责任是指企业法人在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个层面。
(1)法定责任:即依法规定的法人责任,包括法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人应依法履行合同、纳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基本义务,同时享有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等基本权利。
(2)约定责任:即根据企业的特定情况和需要,在合同、章程等内部规定中约定的法人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2. 法人责任的特点法人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性:法人责任是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承担的责任,与企业法人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相分离。
(2)连带性:企业法人对外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企业法人与其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是相对独立的。
(3)有限性:法人责任是有限的,即企业法人的责任仅限于其自身的资产,不会扩大到企业法人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
二、建立法人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建立法人责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和意义:1. 规范企业行为建立法人责任制度可以明确企业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企业的行为,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企业发展法人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减少内部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建立法人责任制度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权益,如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提升企业形象法人责任制度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认可度,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供支持。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一、引言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过程。
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事故责任的主要划分原则、划分依据以及划分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事故责任的主要划分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过失或者疏忽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那末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规定了特定责任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故发生时,如果涉及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归属,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划分。
例如,在建造工地发生事故时,根据《建造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过错但仍需承担责任的原则。
例如,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是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wei)险性,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2.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发生过程是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了解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和责任。
例如,在工业生产事故中,可以通过调查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3.证据和证人证言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还可以包括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通过采集、分析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可以通过现场勘查、交通摄像头记录等方式采集证据,以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义务

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义务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就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阐述。
首先,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和管理者,具有最大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政府还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其次,企事业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也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他们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
此外,企事业单位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此外,员工也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设备、工具等。
员工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能私自处理或忽视。
员工还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作用。
另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有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
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应加强相关科研和技术支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个人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培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个人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的落地实施。
总之,安全生产是每个人的事,每个人都有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
政府、企事业单位、员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任何一个企业中,安全生产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担负着法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主要责任以及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2.安排足够的安全生产经费;3.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4.对直接管理和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5.定期巡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主要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性;2.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3.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生产及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状况;4.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要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5.负有代表企业向有关部门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宜的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
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问题。
如果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责任追究,其责任主要体现在:1.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要负责人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并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果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3.同时,主要负责人需关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责任追究。
民法典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入手,探讨其内容和影响。
一、民法典对法定责任的确立民法典明确了法定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市民在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终止过程中,违反法律或者订立的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消除危险责任、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二、民法典对主体责任的明确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民法典也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有民事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或者承担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具备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规定的不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这些规定为各类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规范,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对过错责任的约束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民法典约束了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责任是一方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权益补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以及合理赔礼等。
此举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损害的程度,并为受害方提供全面的权益保护。
四、民法典对合同责任的规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责任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补救方式,包括履行、请求履行、相应减少费用等。
这些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准确明确,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定责任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造施工企业和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公司中担负着七项法定职责,这些职责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公司利益的关键任务。
本文将逐一介绍这七项法定职责,并说明其重要性。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制定和执行公司的经营决策。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他们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并确保其执行。
这项职责的履行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方向。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
他们应当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核算利润和亏损、管理资金运营等。
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目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第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他们需要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税法、环保法等。
同时,他们还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涉及到公司的核心技术、品牌形象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制定并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积极维护和申请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第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制定和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和控制风险。
这包括制定灾难恢复计划、购买适当的保险、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等。
第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履行。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方面。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引领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认同感。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他们应当注重公共关系管理,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和舆论。
通过有效的公关工作,企业可以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法律责任的法定规定

法律责任的法定规定责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法律领域,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对违法行为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法定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不同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后果和处理措施。
本文将从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的角度,对法律责任的法定规定进行探讨。
一、刑法中的法律责任刑法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刑法中,法律责任主要以犯罪和刑罚为核心概念。
刑法通过明确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规定了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盗窃罪的最高刑罚则是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中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责任原则,如刑罚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犯罪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保障了公正、合法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了刑法的适用和实施能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二、民法中的法律责任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法中,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侵权行为方面。
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行为来实现,被侵犯的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因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中的法律责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中,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将会对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人予以制裁的特殊行政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来实现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实施。
在行政法中,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标准等,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责任的顺利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1.1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查批准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1.5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