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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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湘政办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原负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二、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料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由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资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

三、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到省直属上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土地出让金按4:6比例,分别上缴省、市或县财政。

四、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处理决定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

对处理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61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厅举办田土资源法律政策专题

国土资源厅举办田土资源法律政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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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青厅长在开班仪式上为 部职工谈思路明确要求
朱小川副厅长 为干部职工 作 相关土地管理方 面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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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 广大干部职 工更好地掌握 国土资源法 律法规和 政策 ,进一 步解放 虽,提 高创造性贯彻 落实国家方针 政策的 能力和本领 ,指导好全 省国土 京 作 。1月 1日至1 日 ,省国土 资源厅 党委组 织干部 职工集 中开 展 了 工 0 8 9 I 源法律 法规政 策专题讲座 。刘 山青厅长 ,宋建 国、朱 小川 副厅 长 , - 资 己 委常 甘 生书记 ,厅 长助 理 张辉 ,贾 玉仓 副巡 视员 出席 开班 式 ,厅 机 厅直属 事业单位 全体 干部职 工共 10 4 多人听取了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 刘 山青厅 长在法律法规 专题讲座 开班式上介 绍了厅党委 开展干部 职工 法规知识 再学习活动的 思路 ,并 就组织好法律 法规知识 学习 、加 强学 机关建设提 出了明确要 求。他指 出 ,干部职工 特别是领 导干部要指 导 芑 省的国土 资源工作 ,就 要在 学法 、用法 ,特别 要在结合 实际贯彻落 实 家 的大政方针上狠 下功夫 。不仅要认 真学习法律 、法规和 政策 ,更要深 里 解政策制定 时的历史背景 和依 据 ,结合 实际贯彻落 实到工作 中 ,推动 页 工作 。

规 Hale Waihona Puke 政 莱 , ■ .

朱 小川副厅长作 了 《 土地 管理 有关问题 思考 》的讲座 ,对 《 地管理 土 } 几次修编和即将开始的第4 轮修编情 况进行了深入 细致的讲解 ,还就土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含义: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是对 总体规划的逐年的具体落实。
(2)年度计划的内容----三项指标 A、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耕 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及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我州确保耕地总量322.87万亩(地方),现状耕地384万 亩。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签订协议、设立保护牌。 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不得占用。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征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 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我州执行情况0.45—3元/平方 米。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1000—10000元/亩。(不包括建制镇)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11月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来基础上翻一番。库尔勒市政府2007年向中央和自治区库缴纳 新增费1887.6万元,2008年缴纳948.4万元。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建设用地审批
五、土地征收
六、宅基地管理 七、土地开发整理
主要内容
八、土地供应
九、土地登记
十、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
十一、村委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基础,于2018年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规的颁布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农民是我国的基础,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和农田水利权等权益,巩固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振兴。

三、土地管理法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保护,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认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同推动农村振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认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法,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共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对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要求及效果评估
实施要求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效果评估
占补平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减少 的势头,保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 ,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措施,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粮食产能。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无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进 行土地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概述
REPORTING
土地管理法定义与目的
定义
土地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目的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保障待遇。
PART 06
违法用地查处与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REPORTING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超标准用地、未批先建等。
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破坏耕地保护制度,影响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损害农民权益 和社会稳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湘自资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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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划拨方式: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 B 出让方式: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经营性用地 工业用地 协议出让范围: a.原有划拨工业用地和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手续; b.搬迁工业企业用地被收回重新供地; c.采矿、采石、采砂、盐田地面用地和尾矿堆放用地; d.国有企业改制; e.经批准改变用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补签合同(但对土地用 途有严格限制;分期建设的工业用地;法律法规或者出让合同 规定必须收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执法监察
张运动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主要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二、土地立法的历史沿革 三、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 四、关于做好土地执法监察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土地管理法首先是法律,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 土地管理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土地 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关系——————土地关系—————— 土地管理关系 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的发生、存在、变化,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有序进行, 如果这个规则是法律,也就是说,把法律作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所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律关系。
C 授权经营 D 作价入股和作价出资 E 国家租赁土地 F 留地安置
(五)严厉的土地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 a. 法律责任的概念 b. 法律责任的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c.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责任方式) 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赔偿和补偿: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强制: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d.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归责: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或过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议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2、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追究土地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a. 土地行政处罚 b. 土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c. 土地刑事处罚
(六)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97--1998) 中发11号文件 停止审批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 土地用途管制 耕地占补平衡 (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整顿开发区) 工业园区、各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体制 国发28号文件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八)土地政策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1、国发31号文件 2、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 2006年 2009年 2012年 (九)节约集约用地 1、国发3号文件 2、清理闲置土地
土地关系:人们在占有、使用、处分土地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人和人 之间的社会关系。
土地法就是全面调整和规范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 土地管理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家在对土地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管理者 (国家)与被管理者(用地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土地管理法就是全面调整和规范土地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家必须依法管地,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用地。无论是国家管理土地, 还是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 从土地管理法的性质来看,它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土地管理法的主 要任务,是解决如何管理土地问题,所以被称为管理法。 从广义上看,除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外,还有宪法、民法、房地产 管理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 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 定等等。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土地立法全面停滞 (四)改革开放初期(1979—1982) 1、全国人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4、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五)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1997) 1、 中发7号文件:制定《土地管理法》 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 3、1988年修订《宪法》 修订《土地管理法》 4、1994年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一轮1985-2000 第二轮1997-2010 第三轮2006-2020 农用地 耕地 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特殊的耕地保护政策
基本农田 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1、 建设用地审批的两个层次: 批次批地--农用地转用 供地审批--批准供地 2、供地的主要方式: 征收土地的审批 实施供地
(二)解放后(1950-1962) 1、土地改革法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全国人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 3、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期间,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先是建立了农民土 地所有制,后又逐渐形成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初步建立了 国家的土地征地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下面是基本法律,再往下是普 通法律,土地管理法是普通法律。
宪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省级人大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规章 中央各部委规章
二、土地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解放前(1927-1949) 1、民国政府立法: 中华民国土地法 中华民国民法 ·物权 中华民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县土地法 苏维埃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主要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4、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国家发改委)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 4
2012· 7)
(十)地方政府违规进行土地抵押贷款
三、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2、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出让)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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