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初期,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条件的不可预见性,原定的合同价款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因此,甲乙双方启动了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
甲方提出了调整请求,乙方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乙方详细核对了工程量的实际增减情况,对照合同条款,分析了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
例如,钢材价格的上涨导致原材料成本增加,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市场风险,应当由甲方承担;而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作量,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对可能影响价款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计算。
这包括了材料差价、人工费变化、机械使用费用等。
在这个过程中,公正客观的态度尤为重要。
每一项费用的调整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发票、市场价格信息等,以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在确定了调整的具体金额后,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甲方希望尽可能地控制成本,而乙方则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经过多轮的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对合同价款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为了防止未来类似情况的发生,双方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价格调整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价款调整的机制和流程。
这不仅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变故提供了解决方案,也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固的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并非简单的数字游戏,而是需要基于实际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经过严谨的分析和协商才能得出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
它要求项目管理者们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你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相关知识。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某电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要求以及质量标准。
在合同的计价方式上,双方商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不受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这种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结算流程,减少了双方的争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原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
这导致了实际成本与固定总价之间出现了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执行,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承担额外的成本压力,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对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他们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即在工程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施工方的利润。
这种计价方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工程量的变化,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在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后,施工方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变化,并与甲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这不仅有助于控制工程成本,还能够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
同时,甲方也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便于进行投资决策和成本控制。
除了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之外,工程合同中还有其他计价方式,如单价合同、计量合同等。
每种计价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
例如,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预估的项目,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能够较为公平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而计量合同则更加注重工程量的精确测量,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或需要精细管理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工程中选择何种计价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市场环境、风险分配等因素。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性,选择最合适的计价方式,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省级公路扩建项目,总投资额达数亿元,涉及多个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设定为两年。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业主方与承建方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确定了合同条款。
其中包括了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变更处理机制、风险分担原则等关键内容。
双方在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签订了正式合同。
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督。
在施工中期,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导致了部分路段的基础工程出现了延误。
此时,项目管理团队及时启动了合同中的变更处理机制,与业主方协商解决了额外成本的分担问题,并对工期进行了合理调整。
合同结算阶段在项目完工后,进入了合同结算阶段。
由于前期合同管理的严谨性,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实,对质量标准进行了验收。
最终,虽然存在一些小额索赔,但整体结算过程顺利,未出现大的争议。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素:1. 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以便于后续的管理。
2. 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案例中,遇到地质问题时,双方能够及时沟通并启动变更处理机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3. 合理的风险分担:合同中应合理规定风险分担原则,确保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双方能够共同承担额外成本,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 严格的履约监督:项目管理团队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合同要求得到满足。
5. 公正的结算处理:在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公正的结算处理,避免因结算问题导致的争议。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
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
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价差”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
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
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
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
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
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1.3.3关于工程量差异和材料价格问题
本案例中,经调解,双方均同意最终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故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均己得到解决。但 是,这是由于在工程被拆分后原合同无法约束新进场单位而 不得不采用的处理方式。 在通常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均不予以调整。工程招标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 LOREM IPSUM 约邀请;投标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即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清单计价规 范条文说明第4.4.2条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时,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照这种说法,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要求投标人不能更改工程量清单,但是允许“招标 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即投标人可以在其他地方予以调整。 这一条文对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尤其重要,调和了对招标人清单编制准确性的要求与投标人复核招标文件后 发现问题的矛盾。投标方应对要约邀请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作复核,将差异体现在投标书中,并受投标书的 约束。 材料价格方面,通常情况下就固定总价合同而言,材料价格不允许作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 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是,2008年出现钢材全国性大幅涨价的情况,当时各地造 价管理部门多数出台了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如果合同双方本着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这也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原则,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政策性文件出 台,应按照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合理确定调整与否。例如,假设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 50%,但其总值占 工程造价的5%,则不建议调整;如果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20%,但其总值占工程造价的80%,则双方应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造价员考试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案例

造价员考试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案例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
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
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
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
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
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
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
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
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判例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判例解析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完成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
在工程验收时,业主认为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分析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以及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
1.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工程总价款,不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材料价格的波动等因素而调整合同总价。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变化和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差异。
业主认为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价的上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总价固定,但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因此,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就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
3. 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本案中,业主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合同解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照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
根据四川省、重庆市、山东省的司法指导意见,本案中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分析,法院判决业主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支付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
判决结果显示,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积极与业主沟通,就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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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
分类:建设工程
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
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
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
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价差”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
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
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
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
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
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
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
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
承包商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
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本工程造价近7000 万元,招标人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
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请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
建议承包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请。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
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工程概算。
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
因此在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蓝图”进行报价。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可以看作工程量增加,并调整工程价款。
承包商应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去年末,承包商根据上述意见与业主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同意补偿承包商480万元。
应该说,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
但是由本案引发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
而随之产生的合同纠纷比例也非常高。
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商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
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实际上我们对这种合同的特点稍加分析就能看出。
特点一: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特点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特点三: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时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1)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3)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2013新规范对原2008
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
、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 、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
、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3] 。
3
、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4] 。
3.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
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3.3.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3.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5] 。
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
条款4.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承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计价约定无效。
《承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财建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总价较低的工程”之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