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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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发表时间:2017-01-09T13:38:22.9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27期作者:张国良崔居洪

[导读] 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山东济南 250200

摘要: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发生。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定义特点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在重大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之后,建设工程合同更多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其他合同形式相比更能保护发包方的利益。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一种建设承包模式与其他合同形式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合同形式与其他合同形式相比,固定总价合同主要以下特点:

1、便于工程造价结算。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固定包死的,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对发包方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和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较较小,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

对承包方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价格将不再调整。承包方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方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方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方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方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方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对于发包方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方,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方要小得多。

3、承包方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方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其余一律不与调整。这样一来承包方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承包方想通过“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方式提高合同价格就很难做到了。

4、固定总价合同不太适合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

因为固定总价是工程量和材料价差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方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如果发包方一味强调固定总价合同而拒绝承包方的调价要求,而承包方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承包方也可能会要求发包方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对于结构比较复杂的电力建设工程目前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这给电力建设合同履行带来了很大障碍,给承包方带来了很大风险。从实践来看,目前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2003年以来,全国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承包方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二是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发包方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方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也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这类争议主要出现在施工企业投标时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发包方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明确,就很容易引起纠纷。此类争议主要是由于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造成的。

四、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对双方的影响很大,往往会造成工期拖延,甚至影响工程质量。为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我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和多年来合同管理经验,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1、发包方不要利用发包优势地位过分压低工程造价。对于招投标项目不能简单的追求最低价中标,而应选择价格合理并且信誉好的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施工。

2、双方通过约定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方法避免产生价格争议。为预防因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约定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为材料价差涨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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