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票据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票据法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具体法律规范等方面对票据法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票据法基本原则1. 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票据权利与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原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2. 票据独立性原则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稳定性。
3. 票据要式性原则票据要式性原则是指票据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格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票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票据文义解释原则票据文义解释原则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恶意解释票据,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法法律适用范围1. 国内票据关系国内票据关系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内票据关系,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2. 国际票据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是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际票据关系,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3. 涉外票据关系涉外票据关系是指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涉外票据关系,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四、具体法律规范1. 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出票行为合法有效。
(2)背书:背书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背书行为合法有效。
(3)承兑:承兑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承兑行为合法有效。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一、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一)票据无因性的表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
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
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
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律适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票据的发行、流通、转让、贴现、承兑、保证等各个环节,旨在保障票据的流通和支付,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 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律适用法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与票据原因无关。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均不以票据原因的存在为前提。
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支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2. 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这意味着,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即使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3. 票据权利时效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时效性。
票据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丧失票据权利。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和支付,促进经济交易的稳定性。
4. 票据转让的简单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票据转让只需交付票据,无需其他手续。
这一特点降低了票据转让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5. 票据责任的严格性票据法律适用法对票据责任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这一特点有利于维护票据市场的信用秩序,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 票据保全的全面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票据保全的全面性。
票据权利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保全票据权利,如行使票据权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7. 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票据法律适用法与民法、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票据法律适用法是民法、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受到民法、商法的影响;另一方面,票据法律适用法在特定领域具有独立性,如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等。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适用

决票据纠纷 , 在确保诉讼公正 的前提下 , 简化诉讼程 序、 缩短 诉讼 时 间 、 减少诉 讼 层次 、 降低诉 讼本 , 当 应
是 立法 者 、 司法者 和 诉讼 当事 人 共 同的期 望 和 追求
方式下 , 生产的进行 只是着眼于流通) 的发展 中, 信
用制 度这 个 自然发 生 的基 础扩 大 了 , 普遍 化 了 , 完成
目标。因此 , 研究票据诉讼制度 , 探讨票据纠纷和票
据 诉讼 的基 本原 理 与规 律 , 别 是 针对 票 据 无 因性 特
了。在这里 , 货币大体上说 已经不过 当做支付手段
来发 生 功能 , 因此 , 品 也 不是 为 货 币 而卖 , 商 而是 为
是一种文义证券 , 对其形式有严格的要求 , 若记载事
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将会影响票据作用的发挥。
( ) 二 因背 书行 为 引发 的纠纷
票据的流通性来源于票据 的独具特色的转让方 式, 这就是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它使票据能够更
迅速地流通 , 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有价证券的功能。
在实践 中涉及票据背书的纠纷主要有票据背书的不 连 续 的法律 后果 、 押 背 书 的法 律效 力 以及 代 理 背 质 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
内” “ ,它们形成真 正的商业货 币”2 l 。票据 的这种 J 信用功能克服 了金钱支付上的时间间隔 , 把未来 的 金钱变为现在 的金钱。如果没有票据的信用功能的 存在 , 人们就不会选择利用和接受票据。因此可以
说 , 据 的信 用功 能是 票据 的核 心功能 , 票 是票 据 的生
票 据作 为一 种特殊 的有 价证 券 , 生 、 产 发展于 商
论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NO.2 2011 1,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年 第 2 期 01 l
论我 国票据法 的票据行为无 因性原则
翟 小康
( 徽 大学法 学院, 徽 合肥 200 ) 安 安 3 6 1 摘 要 : 据 无 因性 原 则 是 现 代 票 据 法 的 灵 魂 , 是 世 界 票 据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票 也 已被 世 界 各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认 为 我 国 票 据 法 坚持 了票 据 行 为 无 因性 。 关 键 词 : 据 无 因性 ; 据 法 ; 据 行 为 ; 据 基 础 关 系 票 票 票 票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23 9 (0 1 2-2 30 1 7 — 1 8 2 1 ) 10 6 - 2
1 票 据 无 因性 含 义 分 析
人们对 支付手段或 贸易工具 的要 求是 安全 、 速 , 票据 支 迅 而
对 于 票 据 的 无 因 性 的 概 念 , 国 学 者 对 此 多 有 论 述 。 付风 险的增大 无疑 会 阻 碍 贸易 繁荣 发 展 。鉴 于此 , 们 在 各 人 德 国 票 据 法 理 论 从 分 析 票 据 关 系 与 原 因 关 系 之 间 关 系 的 角 商业票 据支付实践 中逐步达 成共 识 : 票据 转让 后 , 意后 手 善
或 被 撤 销 ,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也 不 产 生 影 响 。 日 本 著 名 商 法 票 人 或 者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这 对 学 者 龙 田节 认 为 :票 据 上 的 债 务 是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自 身 而 发 使票据 的信 用从 交 易相 对人 之 间 的信 用扩 大 为社 会 信 用 , “ 本 而 生 和 存 在 的 , 作 为 票 据 授 受 原 因 的 法 律 行 为 存 在 或 有 效 汇 票 、 票 因可 以 背 书 转 让 而 具 有 了 流 通 性 , 票 据 无 因 性 和 与否 无任何关 系 。即使 买 卖 契约 无 效 或被 解 除 , 由此 产生 则 是 票 据 流 通 性 的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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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与质量 ຫໍສະໝຸດ 理 论研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 票据法》 中的适用
口朱吴 强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票据的无 因性理论衍 生于德 国萨维尼的民法无 因性 学说 , 票据 法无因性是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 系分 离、 相 互独立 , 它构 成 了票据的基本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票据 立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 展望 票据 无 因性立法 。
关键词 : 无 因性价值 ; 相对无 因性 只适用 于票据债 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 ,并不影 响票 据的直接 前手 基于基 础关 系事 由对持票人进 行抗辩 。我 国 《 票据法》第 1 3 条第 2 款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 的与 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 进行抗辩 。” 其次 , 票据 的无 因性是相对 于正 当持票 人而言 , 对于 票据的原 因可 以作为对其进 行抗辩 的理 由。我 国《 票 复印件 , 签发了两张银行承 兑汇票 , 票面金额均为 5 0 0 万元 , 汇票于 1 9 9 9 恶意 持票人来说 , 第1 2 条规 定: ” 以欺诈 、 偷 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 票据的, 或者 明 年1 月 1日到期 。 重庆 有色 取得该汇票后 , 1 月 7日背 书给重庆市 创意 据法》 处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 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持票人 因重 有 色金属材 料公司 , 该 公司又背书转 让给 重庆市三和 物资 。8月 6日, 知有 前列情形 , 也 不得 享有票据权 利 。 再次 , 票 三和物 资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工行大石 路分理处 。 1 2 月2 8日, 工 行大 大过 失取得不符 合本法规定 的票据 的 , 可行使利益 返还请求权 , 此时票据原 因可成 石路分 理处 向农 行 白银营业部提 示付款 。农 行 白银营业 部 以该汇 票 7 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 而丧失, 月1 日才签发 , 三 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 大石 路分理处是在 8 月6 为债务人抗辩 的重要事 由。 三、 票据 无因性在我 国的适 用 日, 所谓” 7 月 1日申请, 7 月 7日办理 贴现 ” 是无对价 的恶意 取得为 由拒 绝付款 。 1 9 9 8 年 l 2月 2 4日农行 白银营业部 向甘肃 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 ( 一) 票据 立法现状简介 起诉 讼 , 请求判定 工行 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 两张汇票不享 有票据权利 。 立法 上, 我国在 《 票据法》 颁布前 , 关 于票据行为适 用 1 9 8 8 年颁 布 银行 结算 办法》 , 该法第 1 4条第 3 项规 定: ” 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 以合 甘肃 省高院基于票据 的文义性 , 严格按照 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判决 , 认定 的《 不难看 出, 该 条 上诉 人工行分理 处不享有票据权 利。最高 院基 于票据的无 因性,即票 法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 发无商 品交 易的汇票 ” 而 是强调票据 关系的 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 关系分离 的原则撤销 了甘肃 高院判决书 ,认定上诉 规定未 能正确将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 区分开来 , 合法应 当以商品交易关系 的合法 为前提 , 如基础 关系缺失或不合法 , 则 人享有票据 权利。 这与票据 无因性要求相 去甚远 。 该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 应当将票据关 系和基础关 系隔离开来 。 票据关 系无效 , 我国 《 票据法》没有 明确承 认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仅在第 l 3条规 笔者 以为应当将票据关系从基 础关系 中独立 出来 , 不 受票 据基础关 系 的干扰 。票据的无 因性是 各国所普遍采取 的当代票据法 原则,其有着 定 : ” 票据债务人不 得以 自己与 出票人 或者持票人 的前手之 间的抗辩事 对 抗持票人 。 ” 以及在 5 4条中规定 : ” 持票人依 照前条规定提 示付款 自身存 在的价值意义 , 它是保 障票据 的流通性 , 降低 商事交易成本 的基 由, 的, 付 款人必须在 当 日 足 额付款 。” 同时在第 l O条第 1 款, 第2 1 条、 8 2 本要 求 条第 2 款、 第8 7 条第 1 款、 第8 9条第 2 款 中以禁止性规 定对 票据关系 二、 票据无 因性理 论 票据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包括票据关 系和票据基础关 系 , 二者相 互 同原因关系 、 资金关 系之间作 了严格 的要求 。 2 0 0 0 年 1 1 月最 高人民法 关联又互相区分 , 票据 关系 是一种 抽象关系 , 它 由出票人、 持票人 、 付款 院实施了 《 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法释[ 2 o o o ] 第3 2 人 以及承兑人 的出票、 转让背书 、 承兑付款 行为行 为, 是一种商事 要式 号 ) , 该规定第 l 4 条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 以票据 法第 l 0 条、 第2 1 条的规 法律 关系 。 基础 关系则不 同, 它发生在票 据关系形成之 前, 构成 了票据 定 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关系 形成的原 因和前提 , 包括原因关 系、 资金关系和 预约关系 。 这构 成了票据行 为无 因性的立法依据 。 票据行为无 因性 , 也被称 为抽 象性 , 是指票据 行为只须具备其 抽象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 以看 出, 票据 的无 因性在我 国立法 中没有 明确 的 的形式即可生效 , 而不 问其 实质。【 l 】 换言之 , 票据原 因关 系的无效 、 被 法律依据 ,最高 院注意到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对 当代票据交 易的重要性 , 撤销不影响票据 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 的无 因性 。[ 2 ] 在商事交往过 程当 对 《 票据法》 现有规定进行了解释补 充 , 以《 法 国票据法》 历 史沿革为例 , 中, 由于商事行为具有 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性 , 为 了保 证票 在 1 9 世 纪以前 的法 国法律体系票据法 中,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 据 的流通信用 , 保障合法持 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使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得到 然分立 , 致使票据之流通及信用 ,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之需要 , 所 最有 效最迅捷的实现 , 因此 , 无 因性是立法者人 为的将票据关系 同基础 以法 国以后也改采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 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 【 4 】 ( 二) 立法 问题评 析 关系割 裂的结果 , 无 因性 为大陆法 系或英美法 系国家所普遍采纳 , 并成 为了当代票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我们不难看 出, 我国票据采纳 了票据 的无因性 , 不 同于其他 国家 的 票据无 因性 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 降低持票人 的风险 , 保障票 据的 绝 对无因性 , 我 国票据的无 因性是 相对无 因性。票据无 因性 不及于与 流通 。如果实行有 因性原则 , 转让票据 的基础关 系的效力与票据 关系 票 据债务人有直 接债 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 当事人 。这种直接 前后手关 系 效力相联系 , 那么持票人在取 得票据时就不仅要 考虑票据是 否有 效、 取 为有 因性 , 间接前后 手关 系为无因性 , 或者 说票据无 因性 规则在我国存 得票 据的票据行 为是否有效 , 还要 了解 导致票据关 系产生 的基础 关系 在 着例外情形系 属于我 国特色 。[ 5 】 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 。在 票据的签发流通 过程 中, 每 一环节 的直接 当事 关于无 因性 的相 对性 , 立法 中集 中体现 在票据债务 人之 对于票据 人是 不同的, 这样 , 持票人要 充分确保前面各个 票据当事人之 间存 在着 债 权人之抗辩 。各国票据法均设有 对票据抗辩 权 限制 的条款 ,主要 限 合法正 当的基础关 系才能享有并行使 自身的票据权 利。但是 , 持 有人 制 方法包括两种 : 一种 是积极的限制方法 , 即票据法将票 据债务人可 以 并非前 手票据 当事 人之 间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 , 没有 可能去 了解各 个前 对 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的事 由进行一 一列 举, 凡未列 举的, 均不能成为 手之 间的基 础关系是否 正当、 真实, 即使在事实 上持票人有可 能去了解 票 据法上 的抗辩 事由 , 如德 国与 日本 的旧商 法。另一种 是消极的限制 到各个 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 必然要耗 费大 量的人 力和物 力, 极大 方 法,即票据法将 票据债务人对票 据债权人 不得主张抗辩 的原因一一 增加 了持 票人权利 成本 代价 。 这种使 持票人能否行 使票据权利取 决于 列 举, 除予 以列举 的不得成 为抗辩 的事 由外 , 均 可成为抗 辩原因。英美 签发转 让过程中任 何一个基础关 系存 在与否的制度 ,必然会极 大的增 票据 法、 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及我 国票据法均采 取这一方式 。[ 6 ] 加持票 人的风险和成本 , 势 必导致 人们不愿意适 用票据 , 这从根本 上使 我 国票据法对票据 抗辩进行形式 上的限制 , 实质 上的不限制 , 是由 票据 失去流通性 , 票据 也失去 了存在 的意义。 我 国票据法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