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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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07•【文号】建办建[1999]67号•【施行日期】199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建质〔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根据动态核查结果,针对当前全省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检测规划),我省现有158家检测机构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检测机构数量总体已趋饱和。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结合检测机构动态核查结果,确定本辖区检测机构的数量:1.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

2.每个县原则上1家。

各市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应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当地现有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意见,履行检测规划修订程序。

新增检测机构跨市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电子化审批为推进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提速增效。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青建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08]111号)各有关单位:日前,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738号),省建设厅对此进行了转发,要求切实做好《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实施。

一、凡市内四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青岛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填报《竣工档案登记表》,与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同时告知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由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进行指导。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内容》(附件2)、《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整理基本要求》(附件3),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竣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四、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函[2007]11号)(略)2.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内容3.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整理基本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2: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内容第一部分:工程前期及竣工文件材料1、可行性研究方案2、计划任务书及批复(立项批复)3、工程项目申请批准文件4、征地、拆迁审批文件5、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红线图和道路红线图)6、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7、小区总平面图、竖向规划图、管网综合图8、建筑设计的环保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9、消防审核文件10、防疫审批文件11、规划用地许可证及房地产权证12、规划许可证13、规划方案变更审批文件及附图14、施工许可证1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16、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17、招标、投标、中标等文件18、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19、消防验收意见书20、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及单体竣工图21、工程竣工报告2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2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24、工程质量保修书25、住宅质量保证书26、住宅使用说明书27、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综合竣工图28、竣工验收备案证(含备案表1和备案表2)29、决算书及审计文件3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3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3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3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二部分:各种建筑材料合格证、施工试验报告1、钢材出厂合格证、备案证及检验报告2、钢材焊接检验报告及焊条合格证焊工操作证3、水泥出厂合格证、备案证及检验报告4、砖、骨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5、建筑用水检验报告或证明6、防水材料合格证、备案证及试验报告(含保温材料合格证)7、构件出厂合格证、备案证及试验报告8、商砼材料9、外加剂、备案证及检验报告10、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11、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包括电梯部分)12、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1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出厂合格证、备案证及检验报告14、其它材料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15、土壤试验16、砂浆配合比通知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17、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18、现场预应力混凝土试验第三部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定位放线、基础结构验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证明2、图纸会审3、设计变更4、建筑工程测量定位报告单及附图5、工程定位测量记录6、基槽验线记录7、地基钎探记录8、桩基施工记录9、地基处理记录10、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11、沉降观测记录12、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记录13、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4、基础结构验收15、地基与基础备案16、主体结构验收17、主体备案18、建筑工程结构抽样检测报告19、砂浆、混凝土抽检报告20、地基验槽21、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2、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3、楼地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4、屋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5、采暖卫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6、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7、通风与空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8、电梯安装检验报告、电梯验收检验报告29、装饰装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0、功能检测(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检验记录(鲁JJ-068)(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验记录(鲁JJ-069)(3)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泼水、蓄水试验检验记录(鲁JJ-070)(4)建筑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鲁JJ-071)(5)阀门(清洗)试验记录(鲁SN-011)(6)_____水、气压试验记录(鲁SN-013)(7)室内____管道灌水试验记录(鲁SN-014)(8)非承压容器满水试验记录(鲁SN-015)(9)_______管道通水试验记录(鲁SN-016)(10)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鲁SN-017)(11)______管道(设备)冲(吹)洗记录(鲁SN-018)(12)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鲁SN-019)(13)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记录(鲁SN-020)(14)采暖系统调试记录(鲁SN-022)(15)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鲁SN-023)(16)室外排水管道灌水和通水试验记录(鲁SN-026)(17)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鲁DQ-021)(18)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鲁DQ-022)(19)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鲁DQ-023)(20)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鲁DQ-024)(21)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鲁DQ-025)(22)阀门(清洗)试验记录(鲁TK-011)(23)_____水、气压试验记录(鲁TK-013)(24)室内____管道灌水试验记录(鲁TK-014)(25)风管强度检验记录(鲁TK-015)(26)风管系统漏风量检测记录(鲁TK-016)(27)中、低压风管系统漏光检测记录(鲁TK-017)(28)_____管道(设备)冲(吹)洗记录(鲁TK-018)(29)风机盘管水压试验记录(鲁TK-021)(30)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鲁TK-022)(31)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清洗记录(鲁TK-023)(32)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鲁TK-024)(33)通风空调设备、管道(防静电)接地检查验收记录(鲁TK-026)(34)通风装置一般性检查记录(鲁TK-027)(35)空调装置一般性检查记录(鲁TK-028)(36)风口平衡试验(调整)记录(鲁TK-029)(37)通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鲁TK-032)(38)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鲁TK-033.1)(39)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附表(鲁TK-033.2)(40)伸缩器制作安装记录(鲁TK-034)第四部分:竣工图1、建筑竣工图2、结构竣工图3、给排水竣工图4、采暖竣工图5、电气竣工图6、通风与空调竣工图如有钢架结构、幕墙等分项工程,其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查记录、隐蔽、分项评定等单独组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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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质监〔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4年5月5日起,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
料,应通过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http://222.189.215.138:8080/yzzljd/me
mberLogin/index)进行材料备案登记。
二、实行登记的材料主要有:钢筋、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复合发泡水
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EPS(X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
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石膏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隐蜂窝潜热混凝土NCR外墙外保温系统、外遮阳等)、砌块(砖)、防水材料、外门窗(幕
墙)、电线(电缆)、保护电器、给排水管材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市场上工程材料
的使用状况对实行登记的材料适时进行更新。
三、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登记
材料供应单位(生产单位或其授权代理商)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企业登记,登记时
间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5日,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抄件):
1、《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
3、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4、属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5、新型材料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
6、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报告。
登记后领取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账号及密码,登陆系统并根据要求填写产
品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二)。
(二)合同登记
材料供应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建设)单位签订供货(含捐赠)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建
设)单位将合同基本信息提供至监理单位,并由监理单位登陆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系统填写合同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
(三)材料进场信息登记
已进行合同登记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
监理(建设)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并通过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填写材料进
场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
四、材料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合格的工程材料。材料
供应单位应严格在资质或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内供应材料,材料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向
施工(建设)单位提供真实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五、材料供应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定期对工程材料登记及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工程质
量责任主体和材料供应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一: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附件二:材料登记系统材料单位使用说明书
附件三:材料登记系统监理单位使用说明书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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