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界定的公正:内涵及基本原则探析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第五讲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第五讲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基本原则的涵义和主要内容;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认识和把握个人主义的定义和实质。
教学重点和难点: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公正原则的内涵;个人主义的实质。
教学时数:8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一、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1、从其产生的社会基础看,为人民服务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2、从其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来看,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的集中体现。
3、从道德实践角度来看,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实践的主要价值取向。
二、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内涵为人民服务就是为那些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服务。
为人民服务而不为人民的敌对者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道德要求。
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1、热爱和关心人民。
2、对人民负责。
3、实现人民的利益。
4、服务他人与为己谋利相结合。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1、澄清极“左”思想的影响。
2、承认为人民服务的多层次性。
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它的第二层次的道德要求是先人后己。
第三层次的道德要求是人己兼顾。
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是先己后人。
3、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
第二节集体主义原则一、集体主义原则的由来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史上有个发展过程。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集体主义曾作过一些论述。
马恩既强调集体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又指出个人的自由发展对于集体发展的重要性,辩证地说明了个人和集体发展的关系。
2、第一个明确提出将集体主义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原则的是斯大林。
指出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伦理原则。
3 、毛泽东明确提出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指出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
试论程序公正

试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法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原则和要求。
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2. 公平: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和事务,要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开:程序公正要求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程序的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公证: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能够确保每个当事人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3.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序公正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4. 推动法治建设:程序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和行政机关。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程序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以下几个途径和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人员素质的提高: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职权,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合同法中公平原则

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各方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并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
公平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将从公平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保障等方面,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详细讨论。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协商和约定。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各方依法履行其他义务,确保合同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所有合同。
无论是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公平原则都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条款合理,不能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合法,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交易条件的公平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平等地位、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强势地位或不正当手段压制、欺骗对方。
3. 合同的履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不得违约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行为。
4. 合同解释和合同争议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在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中,要坚持平等协商、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合同的实质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公平原则的法律保障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具体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法律规定:合同法对公平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对方的权益。
对于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正司法(最新版)高一政治课件(统编版必修3)

课堂总结
公正司法 内涵
公正司法
如何推进 公正司法
内涵
特点
司法的程序要公正 司法的结果要公正
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随堂检测
1.“本以为要打官司才能解决的事,想不到没出村就调解好了 。”“调解效果好、速度快,我们很满意!”一起标的额为1.5亿余 元的保理合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线上诉讼服务,双方当事人 最终“隔空”握手言和……这些都得益于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
拓展延伸 我国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职权
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 对国家法律的适用
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 对国家法律监督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 产生 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
检察权不等于监察权,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
在法律实施体系中,司法机关是司法的主体。司法机关由人 大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框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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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司法的内涵 2、公正司法的意义? 3、公正司法的特征? 4、如何推进公正司法?
壹
公正司法的内涵
1、公正司法的内涵
公正司法:就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 公平正义。 主体: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 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 当,也要求法院的审判 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让 每个人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利于更好通达民情、反映民意 、凝聚民智,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 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核心概念——社会公平公正

3. 近现代西方追求公平正义的思想以及实践 ① 社会公平
启蒙思想家批判君主专制,构建未来社会蓝图。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体现分权制衡原则; 卢梭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理论。…… 主要影响:为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治建构提供理论基础 ② 发展公平 “自由主义”理论,体现为政治上的自由民主,追求共和 政体;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平等竞争。……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 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 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 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 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 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 社会公正问题。
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 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 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 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 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推行 社会福利制度,形成“福利国家”。
概念:福利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 业,实行和完善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 进行干预,以调节和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生 活正常运行,维护垄断资本的利益和统治的一种方法。
4.近现代中国各阶层关注土地问题(产权公平) ① 农民阶级:太平天国运动中提出《天朝田亩制度》…… 主要观点:提出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主张绝对平均主义 和小私有制,具有一定空想性。 ② 资产阶级:孙中山民生主义的主张
主要观点:“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实行耕者有其 田”。 主要影响:推动国民大革命高潮的到来。 ③ 无产阶级: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 影响:推动根据地建设和红色政权的巩固。 土地改革时期:颁布《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实行农 民土地所有制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业合作社 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影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得以恢复发展。
9.3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相关链接】
罪刑法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 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 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 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 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
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确 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 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 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 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 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 处被告人无罪。
③保障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干涉
④坚持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公正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课堂练习
4、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目前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实行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责任
追究,此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 )
知识回顾
1、严格执法的含义和主体 2、严格执法的意义 3、如何推进严格执法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框:公正司法
第一目:公正司法的内涵 第二目:推进公正在司法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学习,认同公正司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明白公正司法需要建立 长效机制,需要一以贯之。 法治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相关资料和所学,对司法机 关持久性公正司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公共参与:以主人翁的姿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为法治中国建设 贡献力量。
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 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 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部分 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
第3框公正司法精品课件(基础+提能+重点)-[新版]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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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思想政治(必修3 RJ)
[探究](1)什么是公正司法?其表现是什么? (2)公正司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什么要求? 提示:(1)①公正司法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 公平与正义的原则。②公正司法表现为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两个方面。 (2)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也要求法院的 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
1.旁听具体司法活动,体验、认同司法公正。 学习 目标 2.正确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树立科学精神。
3.自觉参与司法过程,感受我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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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素 养 坐 标
思想政治(必修3 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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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思想政治(必修3 RJ)
课前预习•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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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者是相辅相成的 对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判
或处理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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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思想政治(必修3 RJ)
2.程序公正 (1)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 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 正的。 (2)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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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思想政治(必修3 RJ)
[探究] (1)结合材料一分析,各级司法机关应如何对待“领导批 示”?推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何积极意义?
(2)结合材料二分析如何推进公正司法? 提示:(1)①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 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 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②有利于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加强人 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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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界定的公正:内涵及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它深入人心却又难以界定。本文在梳理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于公正的研究基础上,尝试对公正进行界定,以求探明公正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关键词:公正;界定;内涵;基本原则
公正的内涵 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Justice或译为正义)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的。从古希腊和古代中国思想家对于公正的论述,到近代西方和中国学者们对于公正的探讨,对于什么是公正——即公正的概念在学者之间从未形成共识。学术界对于公正的探讨,论著颇多,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a proteam face)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然而,并不能因此放弃对公正进行界定的努力,在对公正的研究现状和历史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公正的一般涵义是可能的。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先哲们表达了各自对于公正的理解。《荀子·正论》中说:“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里的“公正”是客观、正直、不偏私的意思。《管子·任法》:“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意思是说君主若能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依法度判断是非,那么他治理天下就能得心应手,没有负重的感觉。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日:“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意思是:所谓公,就是公正无私。宋朝苏轼在《后正统论三首·辨论三》中认为“至公大义之谓正”,即公正就是至公大义。《朱子语类》卷二六则认为:“只是好恶当理,便是公正。”有些思想家在表述“公正”思想时,通常只用“正直”,或只用“正”、只用“直”。比如,《韩非子·解老》中说:“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私也”,汉朝韩婴说:“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治,公平无私”。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对于“公正”的基本涵义: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去私立公;三是遵循一定的道理、规律说话做事。即它所着重强调的是行为处事的态度、立场[2]。 在西方伦理史上,公正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就引申来表示公正。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他认为个人正义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国家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因此,“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3]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4]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最先提出公正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此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给出了公正的经典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5]。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公正思想的主流,按照这个定义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是行为对象不应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14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视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6]。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宜于它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7]从麦金泰尔对公正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公正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包含三重涵义:一是机会平等,“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结果公正,强调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三是程序公正,“不宜于它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 西方对公正的定义围绕着一个简单的理念:公正就是得其所应得。受此影响,国 内学者王海明认为:“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这就是公正的精确定义。”他进而指出:“交换是个外延极为广泛的范畴,它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存在于一切人际关系之中”。[8]在王海明看来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是公正,等害交换也是公正,只要不超出同等程度的交换范围,报仇、报复、惩罚就是公正的。等害交换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香港学者慈继伟指出,按照这种观点来推论,“只要我们不允许例外(包括我们自己在内),我们就可以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然而“正义的目的就是不伤害任何人”,因此“‘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9]葛晨虹认为,“‘公正’一词,常与‘正义’、‘公平’通用,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10]因此,“公正、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非正义、不公平、不公道乃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不应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是给人应得的行为”[11]。钟民援,亓光认为,“公正作为人类社会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社会范围内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理念、规则和状态。它既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范畴。反映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核心而形成的合理状态。又是一个社会的范畴。”[12]赵昆认为,“公正是相称的正当关系(或行为)。或者说公正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利益“相称”的正当关系(或行为)”[13]。 综上所述,在结合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的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本文对公正作如下定义:公正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以正当的方式给予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其所应得的理念、原则和制度。首先,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它只能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讨论公正没有任何意义;其次,公正要求给予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其所应得,不给予其所应得或给予其所不应得都是不公正的,只给一些人应得而不给另一些人应得同样是不公正的,这是公正的前提和量的要求;再次,公正要求以正当的方式给予其所应得,以不正当的方式给予其所应得是不公正的(如报复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不能经由个人肆意作为),正当的方式是程序公正的保证;最后,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理念,一种制度安排,一种合理状态。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14] 二、公正的基本原则 公正的基本原则是把握公正内涵的尺度,由上文对公正所下的定义,可以引申出公正的三个基本原则:历史性原则、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1、历史性原则 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讨论公正是没有意义的,对此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作出了回应:“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的。”[15]公正的历史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公正是具体的,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公正观,公正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变。不能拿奴隶社会的公正来衡量封建社会的公正,也不能拿资本主义的公正来衡量社会主义的公正。讨论公正就要首先考虑公正存在的历史条件,比如中国2005年废止存在了2600年的农业税,不能简单地说农业税在没废止前就是不公正的。其二,历史性原则强调历史的连续性,重视历史而不割断历史。也就是说公正不能以即时原则去衡量,人们过去生活的环境和行为会影响现在的权利和应得的资格,比如 富二代明显的具有较同龄的非富二代更多的资源优势,面对相同的机会时,富二代有更多的资源去把握机会,即便是在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结果可能更有利于富二代。以历史的原则去考量公正是必须的,而公正的即时原则是错的, “一种不正义能够在从一种分配转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的权利或应得的资格。”[16] 2、平等原则 平等和公正都是政治哲学的主题,二者的概念既相似又有所不同。郑慧认为:“平等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17]吴忠民认为:“公正与平等的差别在于:平等存在着‘过度’的可能性,公正则不存在‘过度’的可能性;公正涉及的范围更为宽泛,平等涉及的范围明显狭小;公正概念往往倾向于认同现实社会,平等概念往往倾向于抵触现实社会。”[18]因此,平等应以公正为归属,依归于公正。 平等包括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首先,起点平等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9]其次,仅有起点平等是不够的,比如公务员考试,只要符合要求都能参加,但一些有背景、有后台的考生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影响录取结果,这是明显的不公平。因此,要求起点公平的同时必须要求过程公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最后的结果是公正的。 3、差别原则 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差异)是绝对的。不平等有三个永恒的前提:第一,造物主先天造就的不平等。芸芸众生中有高有矮、有俊有丑、有壮有弱、有全有残,不可能生而平等,而人的差异的存在又使得任何平等都变为不平等。第二,人类无法避免社会分工。人结成社会,就要有分工与和合作,有分工就会有体、脑的差异,就会有等级、地位的分别,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工程师和建筑工人,管理者和普通员工,除非人类改变性质,不做社会高级动物,不组成社会。第三,竞争行为的客观存在。人的本性,决定了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压抑人性,消灭竞争,只会带来效率的倒退,这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相符的。因此,人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承认人的差异,要么是“鸵鸟”,知道有差异,但不愿去面对差异、承认差异;要么是“皇帝的新衣”的围观者,知道差异的存在,但违心地否认现实。 其实,承认差异的存在并不难,难的是设计出恰当的处理人的差异的方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设计了处理差异的原则,他说:“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性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0]这一差别原则其实就是“不平等应予以不
平等的对待”,而且罗尔斯是以社会处境差的“最少受惠者”为基点的,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衡量机会和财富的分配。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1]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饱受非议的,诺齐克毫不客气地质问罗尔斯,“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会选择一个与其说是关注个人,不如说是关注群体的原则呢?”为什么最少受惠者的要求具有一种优先被考虑的地位或权利呢? “我们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帮助证实由天赋差别产生的持有差别应当被排除或尽量缩小。”[22]德沃金也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集体性的分配正义原则,而不是一种个人原则。 差别原则包括“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原则和“调剂原则”。两者都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得出的,因为人的差异性,需要对不同资质和天赋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比如北大推行的“中学校长推荐制”,就为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