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解除买卖合同判决书

解除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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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源民二初字第7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1954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200号院11号楼2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xx,xx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xx,xx公司职员。
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6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银基女人街1层1-c28号商铺,价款375827元,合同约定2006年9月30日,交房后180日内由被告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房款375827元,维修基金7517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同时,由于被告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原告所购商铺通道两侧增设电梯,给街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原告及同一街区的很多业主商铺至今无人问津,空置2年多。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没买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已收房款、维修基金,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付款之日起至房款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赔偿金。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也已行使该房屋的各项所有权能。
浙江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张某、王某、王某勤、陈某等四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郝某某归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2603.66元、利息人民币10362.0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799.44元、违约金人民币23680.65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郝某某未履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江干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江干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郝某某名下的存款人民币221622.7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年11月8日晚,江干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执行扣押浙A665RR奔驰车,向该车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张某出示了工作证、执行裁定书,告知张某法院要对该车进行扣押,张某拒不配合导致扣押未果。
执行员告知张某不得移动、藏匿该车,并与张某约定第二天到车辆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处理。
当晚,张某在明知他人拆卸车辆号牌的情况下,将该车开到南京市小市街被告人王某住的公寓楼下,告诉王某法院工作人员要把该车扣押回杭州,并将车钥匙交给王某,交代王某第二天将车开到修理厂。
同年11月9日早上,张某指使王某及被告人王某勤、陈某将该车开到南京市鼓楼区欧畅汽车维修中心,并指使他人将该车的发动机号磨损。
执行员会同南京市鼓楼法院执法人员赶至欧畅汽车维修中心找到该车并当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扣押清单,在该车尾部张贴封条,随后由3辆警车组成执法车队向南京绕城高速公路出发,准备将涉案奔驰车扣押回杭州。
张某得知消息后,要求王某、王某勤、陈某追逐执法车队拦下被扣押的奔驰车。
当执法车队行驶至南京绕城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路段时,王某、王某勤、陈某驾驶一商务车追逐执法车队,强行超车并在奔驰车前方突然刹车逼停,造成执法警车和涉案奔驰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警车实际维修费价税合计人民币9858.35元,奔驰车实际维修费价税合计人民币2400元)。
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振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振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振若;任培;刘文明【当事人】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振若任培刘文明【当事人-个人】康振若任培刘文明【当事人-公司】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群刘鹏杨传勇【代理律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康振若;任培;刘文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泰公司与康振若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泰公司与康振若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涉借款发生期间,任培系被告长泰公司传祺品牌总经理,刘文明系长泰公司经营传祺品牌的销售经理,上诉人长泰公司对二人的身份均无异议。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方姓名:张某原告方姓名:李某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请求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 1. 判决被告于收到本判决书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及相关费用损失1000元。
2. 判决被告于收到本判决书法定期限内,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致的合理投资损失10000元及相关费用损失2000元。
3. 其他损失以另行协商为准。
法庭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在法庭上就货物交付时间、货物质量、货款支付等事项发生争议。
诉讼请求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提供了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在协商中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发货的行为。
被告张某对原告的诉求提出了反驳及抗辩。
经庭审,本案有理有据,法庭认为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并且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而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根据约定付款,也未能证明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基于此,法庭认为原告在此案中主张的权利和诉求是合理和正当的,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1条、第133条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法庭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 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15000元及相关费用损失1000元。
2. 判决被告张某立即赔偿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所致的合理投资损失10000元及相关费用损失2000元。
3. 法定利息按照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支付货款之日起。
4. 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结语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是保护合同主体当事人的权益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支付货款的行为,法庭以有力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本案也提醒了我们,在合同签订之后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以免发生合同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9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君【当事人-公司】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鑫孟洁朱广志【代理律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基本原则第三人物证本证反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28:39***、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96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新-林保振因与马锐江、张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精品

林保振因与马锐江、张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林保振因与马锐江、张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白中民一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保振,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0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锐江,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林保振因与马锐江、张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9平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保振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锐江委托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张二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9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马锐江从平川区王家山煤矿用汽车给第三人林保振经营的天水市小陇山林业局纤维板厂车间拉运原煤。
过后,第三人林保振向原告马锐江以经营的纤维板和油料顶付部分款项,下欠款项69700元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条据交由原告。
2019年4月5日,原告马锐江委托被告张二胜带上条据前往天水到第三人家里索要煤款,在第三人家中,双方争执当中,第三人将欠条及原煤过磅单据抢去。
在被告张二胜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电话告诉原告马锐江。
当时,被告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区公安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找第三人林保振询问抢夺欠条一事,因属民事纠纷,公安人员告知其向法院诉讼解决。
另查明,第三人林保振抢夺被告张二胜手中条据分别为过磅单据8张,欠款条据2张,1张金额3700元,1张金额28000元,130吨过磅单据6张,金额38000元,合计金额69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报案材料及承诺书,被告申请的证人孙××、刘××、韦××的当庭陈述,第三人的原煤吨位记录,手机短信。
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刘××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篇一: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案例分析姓名:王亮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姜国俊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国俊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国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国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国俊【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陈志群陈立家云治田晴【代理律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国俊【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首先,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
上诉人姜国俊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履行完毕。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下一轮申报何时开展、涉案车型能否通过及何时能通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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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
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XX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
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
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
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XX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