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深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12〕10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
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团体标准

1.国外发展现状
CEN
《 CEN 2011-2013标准化 战略》指出,为有效制定欧洲 标准,寻求与国际伙伴组织和 相关欧洲机构,以及有资格的 论坛和联盟建立紧密合作。
CENELEC
《 CENELEC 2010-2013标 准化战略》指出,要吸引论坛 和联盟使用CENELEC的程序 将其规范性文件转化为正式认 可的、广泛接受和实施的、基 于协商一致的标准。
1.国外发展现状
(4)国外典型学协会标准制定范围与内容 制定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相关标准,如
1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制定各种材料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标准 2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制定和发布机械制造规范和标准 3 德国钢铁协会(VDEh)——制定钢铁领域的标准 4 日本钢铁联盟(JISF)——制定日本钢铁和相关原材料的标准 5 万维网联盟(W3C)——制定网络标准
1.国外发展现状
① ISO通过PSDO协议的合作转化机制
ISO与某个特定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组织(PSDO)开展合作。为了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性工作以优化资源,并缩短标准制定时间,ISO与 PSDO签署协议。 ① PSDO发布的标准通过FDIS快速通道成为ISO标 准; ② ISO和PSDO联合制定双编号标准; ③关于标准版权的协议。
节 日 PPT模 板 : /jieri/
PPT素 材 下 载 : /sucai/
PPT背 景 图 片 : /beijing/ PPT图 表 下 载 : /tubiao/
优 秀 PPT下 载 : /xiazai/ PPT教 程 : /powerpoint/
ITU
《 ITU 2012-2015战略规划》 中,ITU-T分析了目前面临的 形式,指出“与其他标准化机 构和相关联盟、论坛的合作与 协作是避免工作重复、有效利 用资源和聚结ITU与其他ITU 部门、标准化机构和相关机构 (如全球标准合作组织、世界 标准协作组织等)合作与协作 之外专家意见的关键”,因而, 在ITU-T部门目标中指出, “要以避免重复和矛盾冲突”。
《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说明书

《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21年2月发布了关于《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智能化管理技术规程》等五项团体标准(中环联字〔2021〕21号)立项的公告,《城镇供水管网信息化技术规范》是五项团体标准之一。
考虑到城镇供水管网数字化的实际需要,根据城镇供水管网管理的现状和特点,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城镇供水管网信息化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并由东华大学等单位负责起草,上海城投水务集团、宁水集团、上水奉贤公司、佛山水业集团、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上海万朗、南京市政院、上海三高、深圳拓安信、威派格等20多家机构、单位参与该项团体标准制订工作。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近期,上海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深圳市水务局也与华为签署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促进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成果在水务行业落地应用,全面提升深圳水务管理数字化水平。
目前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正在黄浦示范区推进城市供水智慧服务落地,深圳水务集团也在逐步推进数字水务转型发展,全面实现盐田示范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水务已取得较大进展,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大城市均建设了管网信息化系统,在供水规划、管网评估、运行调度和水质管理方面得到初步应用,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进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大型盛会的供水安全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数字水务正在中小城市供水管理中普及推广应用。
建设部行业标准CJJ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虽有一个章节提出了管网信息化总体要求,却无法满足城区和郊区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供水管网数字化建设和应用的需求。
为提高城镇供水管网科学管理的水平,使之成为智慧城市数字水务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科学制订、有效实施与城市协调发展相适应、具有时代特征的供水管网数字化技术指南是非常有必要的。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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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
管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的。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十条团体应当建立具有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
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由各团体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合法且唯一的代号,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顺序号为该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
原已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在注册后重新编号发布。
第三章声明公开
第十三条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经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团体标准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进行
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团体标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有效期,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逾期未办理的,该团体标准失效。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团体应当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团体应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声明。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
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举报。
第二十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负责对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制定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承担主体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团体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