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台平息信准标体团国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管理,有效增加标准供给,及时填补标准空白,适时修订团体标准,促进相关领域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制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不得低于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开放、公平、透明。
第三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为:(一)按照行业发展和会员要求,由学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等相关方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共同自愿遵守的标准。
(二)学会各职能部门、分支结构、会员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牵头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协会团体标准。
(三)优先适用于学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进行应用。
第四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团体代号为“AVS”,编号结构如下: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AVS XXX-XXXX其中,T 为团体标准代号;AVS 为团体代号;XXX 为团体标准序号;XXXX 为年代号。
第五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当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设立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同时设立专家库,以备标委会委员换届调整以及标准项目审查时使用。
标委会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由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效能,推动团体标准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制定第六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原则。
团体标准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
(二)应用性原则。
团体标准应当从实际出发,具备一定的实施可行性和推广价值。
(三)协商一致原则。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力求达成共识。
第七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编委会。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成立编委会,明确编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形式和成员的组成。
(二)进行调研。
调研的方法和内容应当与团体标准的制定目标相一致。
(三)起草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应当由编委会负责,起草稿应当明确各项标准及其要求,并附上相应的技术说明和测试方法。
(四)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的起草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
编委会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确定团体标准。
(六)公开发布。
制定完成的团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权益。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注重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或相互兼容。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使用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是自愿的行为,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采用。
(二)公正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各方。
(三)合规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当按照团体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团体标准应当注明引用的标准名称、版本号以及发布机构,不得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使用团体标准的产品、服务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原则。
制定方、使用方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新旧《规定》对比如下: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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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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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1.1.1.1.1.1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第一节用户注册第二节用户变更第三章机动车业务第一节预选号牌号码第二节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节安全技术检验预约第四章驾驶证业务第一节补、换领驾驶证第二节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三节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四节考试预约第五章道路交通违法业务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应当建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和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受理窗口,设臵受理岗、管理岗、档案岗。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打印有关证、表。
第六条互联网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第一节用户注册第七条注册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具体如下:(一)个人用户包括“车主或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学员”、“新车车主”三类。
对于拥有机动车或驾驶证的个人,可以注册成为车主或驾驶人用户。
对于不拥有机动车和驾驶证的个人,在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受理后,可以注册成为学员用户;在购买新车后,需要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可以注册成为新车车主用户。
(二)单位用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团体标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使用,保障团体标准的有效实施,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原则;(二)科学、合理、先进原则;(三)适用、实用、实效原则;(四)持续改进、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由团体标准制定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二)起草: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三)征求意见:将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审查意见;(五)发布:经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发布。
第六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编号;(二)标准名称;(三)标准范围;(四)标准内容;(五)实施日期。
第七条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将其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团体标准信息库,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标准实施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二)标准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实施管理制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三)标准实施单位应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标准实施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整改;(四)标准实施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十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关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 王涛

关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王涛发表时间:2019-06-20T16:11:19.9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王涛[导读] 摘要:本文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为例,详细描述了从申请注册到发布团体标准的全部过程,希望对其他单位在申请注册及发布团体标准时提供参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蒙古 010010摘要:本文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为例,详细描述了从申请注册到发布团体标准的全部过程,希望对其他单位在申请注册及发布团体标准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应用实践前言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我国团体标准发布的权威性平台,随着国家对团体标准发展的战略性考量,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被搬上了日程,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对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总体要求。
该文件是国家首次提到团体标准的文件,给了团体标准一个“准”法律地位。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团体标准;建立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06)已经发布,《团体标准化第2部分:标准化能力(行为)评价》被立项为2015第3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正在制定之中。
在团体标准工作发展势头迅猛的阶段,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应运而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便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社会团体标准提供宣传推广、标准制修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同时可提供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现状的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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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
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该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的标准代号重复,也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社会团体应将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程序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
如果没有单独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也可将包含有标准制定程序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章程或管理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
除了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外,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还可以上传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他标准化管理文件。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七条个人用户注册个人用户登陆平台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通过后,个人用户即可按照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第八条团体用户注册社会团体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经平台管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一般原则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社会团体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名称、发证机关、活动地域、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自我承诺声明等,供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公示期为三十天。
社会公众经个人注册成功后,即可对社会团体的公示进行评议。
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转发给社会团体,以供社会团体尽快处理。
社会团体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三十日内处理完该评议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平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即可按照其注册名称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开展相关操作。
对于存在争议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社会团体不能自行解决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平台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标准制定团体是否通过注册,并将确定的结果告知该社会团体。
第九条社会团体代号的唯一性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社会团体代号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
【示例:如社会团体A到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平台上已存在审核通过的B社会团体,且A社会团体的代号与B社会团体的代号相同,则A应该修改其社会团体代号进行注册;如果B是还处于公示期的社会团体,则A 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用户的权限第十条团体用户可在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提交社会团体的相关新闻信息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应在其发布团体标准后三十日内在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信息等。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
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T/XXXXX XXXXX—XXXX年代团体标准顺序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示例:T/CAS 115—2015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并提供承诺声明对所公开的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个人用户可以对团体标准发表评议和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和团体标准使用者可以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在平台上对团体标准进行监督,开展评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供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
各地方、各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用户资格的管理第十二条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重新审核如果社会团体的代号、团体名称发生了变化,社会团体应及时将新的材料提交平台管理机构,并按照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团体用户年度总结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每年年末应向平台递交年度总结,总结其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平台管理机构依据各团体提交的年度总结报告负责对各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团体,平台管理机构提醒社会团体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社会团体不再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社会团体的在平台的注册资格:(一)标准制定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二)标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三)3年内没有制定或发布一项团体标准、或者没有开展一项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个人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个人用户如在平台上发表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评议或意见,一旦发现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效力用户自愿到平台注册即视为其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自我承诺声明自愿申请成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注册用户,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为本申请者上传到平台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活动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盖章/签名本申请者知晓有关要求,如果不符合条件,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
盖章/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社会团体名称)自我承诺XXX(社会团体名称)发布的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是按照XXX(社会团体名称)标准制定程序,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制定出来的。
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不会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XXX(社会团体名称)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XXX(社会团体名称)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