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需求日益增强,海洋工程的发展也跟上了这一发展趋势。
然而,海洋工程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利用谨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标准,必须得到加强。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旨在总结目前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提供给建设者和规划者一个全面且科学的认识,以保护海洋资源,同时发展海洋经济。
本导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海洋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可能影响,对其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防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不良影响。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建立海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流程;(2)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海洋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生物等进行计算,得出项目影响的定量评价;(3)建立海洋环境受影响的主要因子的数量模型,从模型结果中推断出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4)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实地检测结果,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进行价值评估。
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环境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1)在海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以减少海洋项目所产生的环境风险;(2)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和维护海洋工程与环境的协调耦合关系;(3)在建设结束后,应进行审计检查,以确保所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是《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也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本导则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落实技术指导,确保海洋工程的建设安全、顺利,同时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工程的快速发展,对于其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海洋工程的建设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水声环境等多个方面,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进行特定的开发项目前,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评价的过程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选定、环境基础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等。
二、海洋工程的影响1. 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
特别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还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海底捞取矿产和石油开采等。
2. 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
许多海洋工程项目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的栖息地、食物链、迁徙路线等。
3. 海洋水声环境海洋水声环境对于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水声污染,干扰海洋生物的正常生活。
三、1. 环境基础资料收集进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先进行环境基础资料收集。
这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物理环境、气候环境、海洋地质和地形地貌等多个方面。
2.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基于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对海洋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 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选择适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实施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等方面。
四、总结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只有在进行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海洋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8.6 环境影响评价 ......................................................................28
9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8
4.8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12
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13
4 总则.................................................................................6
4.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6
9.7 环境影响评价 ......................................................................3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格式与内容 ......................32
7.2 环境现状调查 ......................................................................23
7.3 环境现状评价 ......................................................................24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摘要:摘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我国目前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1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了解,自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
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的函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关于要求对# # # # # #(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的函
# # # # # #(主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已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名称)编制完成######(项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报上,请予以审批。
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人职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9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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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来源:国家海洋局发布时间:2008-05-09国海环字〔2008〕367号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八条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地质地貌、水文动力等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
第十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七)工程拟采取的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八)公众参与调查情况;(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的意见,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建设的意见可以采取抽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公众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受海洋工程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向核准部门提供调查对象清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五)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六)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材料;(七)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符合性材料,项目的投资渠道归类说明(注明是政府投资或者是企业投资);(八)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九)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文件;(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书组织审查。
对需要编制报告表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表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具有核准权限的海洋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踏。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审查会可以邀请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国家海洋咨询中心组织。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应当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参加审查会的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并于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
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二)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三)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四)工程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技术;(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八)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是否可信;(九)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核准部门:(一)建设单位报批文件;(二)报告书(报批稿)一式7份;(三)报告书修改说明一式3份;(四)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核准部门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二十三条核准部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报批文件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渔业、海事、军队、发改委等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准后,有以下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改变的;(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工程,其污染物排放的地点、处理的工艺、主要设备、技术指标和技术方法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经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且工程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海洋环境状况等均未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报告书核准前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的《海洋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部门备案;原核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改作他用的、拆除中有污染物排放或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