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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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1-01-19

财税〔2011〕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1-01-1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7.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二、关于亚沙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1.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亚沙会的进口税收政策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由小汽车改装的专用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由小汽车改装的专用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由⼩汽车改装的专⽤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友问题】
我公司购进⼀台已经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设有固定装置的专⽤车,改装后的专⽤车主要功能是⽤作救护车,请问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就⼩汽车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客车。

⽤排⽓量⼩于1.5升(含)的乘⽤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车征收范围。

⽤排⽓量⼤于1.5升的乘⽤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客车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乘⽤车或中轻型商⽤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整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4.19•【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九日)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局四月一日《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征收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说的面包车是指二十二座(含二十二座)以下的各种面包车及工具车。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关于应税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小轿车范围为:(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小轿车。

(二)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广告、集资以及奖励方面的小轿车。

(三)纳税人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小轿车。

(四)受托加工的小轿车。

五、关于退、免税(一)出口的已税小轿车,凭销货和进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关单,在出口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失效)(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失效)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11.30财关税[2016]63号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粮食白酒0.5元/斤20%薯类白酒0.5元/斤20%啤酒250元/吨——啤酒220元/吨——黄酒240元/吨——其他酒——10%合计————————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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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1071号
【发文日期】2007-11-02
【实施时间】2007-11-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关联知识:
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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