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解析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word格式)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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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英国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再次,运用SPSS 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各个影 响因素的权重。如表3-7 、表3-8所示,前两个因子对 总方差的解释程度达到86 . 086% ,根据累计方差大 于75% 的原则,我们选取前两个因子代替全部因子 进行估计。我们用前两个因子(用Yl 、Y2 表示)反映
金融监管的总体状况,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六个标准 化变量的线性组合,且Yl 、Y2 线性无关,其表达式 为:
多重监管的另一快陷是监管套利,也就是说,由于规则、标准 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金融机构往往有动机尝试改变其类属, 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 掏管辖之下。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于2007 年年底发表题为 《提高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的报告,指出"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存在结构性缺陷: 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多个联邦和州监管者的 不同目标会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导致监管套利问题。当冲突 发生时,会延缓政策执行,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 于劣势" 。
1929 年10 月,美国股市暴跌引发经济危机,罗斯福颁布 了一系列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金融改革措 施,力图重新建立美国金融制度。
✓ 这次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以规范银行业和证券 业的经营行为;采取金融业务专业分工制度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以达到稳定金融业和防范危机的目的。
✓ 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从过去的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过度竞争,以保障 金融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 此次改革主要的成果是1933 年出台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 该法在美国统治了近70 年,是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并且成 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参考。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禁止金融业混 业经营,防止银行业过度竞争,保障公众的存款和技资安全。

201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分析-word版 (4页)

201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分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分析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创新;金融监管论文摘要:爆发于201X年底的次贷危机对于美国乃至全球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主要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了解这场危机产生的原因,分析次贷危机对我国业造成的影响,对正处于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中国银行业提供更多的启示,促进我国的银行业能够更加健康稳步的向前发展。

1 美国次贷危机及其成因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简称次贷)是向信用等级较低和低收入的房屋购买者所提供的一类抵押贷款。

一般而言,在美国抵押贷款主要有三种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一是优质抵押贷款,此类贷款的借款人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负担合理,还款能力较强;二是“另类A级”(Alt-A)抵押贷款,是介于优质抵押贷款和刺激抵押贷款之间的一类贷款;三是次级抵押贷款。

在美国,低收入者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次级贷款,实现“居者有其屋”。

住房抵押贷款机构为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转移风险,通过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经由银行将资产化,并将不同信用级别的次级贷款组合包装形成众多的次级债券,最后通过社保基金、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对冲基金、公司等机构向全世界发售。

在美国爆发的这场次贷危机是指由于美国利率上升,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房市持续走冷,购房者难以通过出售房产或者抵押获得新的,造成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进而使得由这些房贷所形成的投资基金被迫关闭,投资者、消费者信心大减,股市剧烈震荡而引起的金融风暴。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其“蝴蝶效应”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金融创新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

美国住房次贷危机的发生,是和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无节制开发、缺乏有效金融监管而畸形扩张有密切联系的。

美国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流程是:首先银行要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才能发放贷款,然后,将贷款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之后,收取利息和本金,同时监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创新的住房抵押贷款流程是: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形式审查后就发放贷款,然后将贷款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银行,之后为投资人收取利息和本金。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作用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作用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作用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走向当前,全球性金融监管改革正在展开,未来的趋势也难以预料。

在这场改革中,加强金融监管,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已经成为大趋势,而重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秩序以及所需的金融监管改革也正成为热点。

(一)两种经济体,两类金融病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与发达国家经济体的区别仍然鲜明,因为发展中经济体仍处于工业化金融体系发育水平的阶段性差异上。

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经济体,试图将金融发展纳入到工业化战略中,成为支持工业化的手段和措施,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有别于发达经济体的特别金融安排。

其主要脉络是:工业化是发展的目标,而发展中经济体匮乏工业化所必需的资本,加速资本形成构成了其金融主要任务,商业银行因其强大的储蓄动员能力而成为其融资方式的首选,而资本市场因为不利于储蓄动员和控制且成本较高,成为其发展滞后的理由。

因此,发展中经济体大多呈现出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结构。

在间接融资的结构中,若认为储蓄动员无力,可由国家出面直接控制金融资源,即金融机构国有化安排;若嫌有限储蓄使用不当,可由国家权力直接介入金融市场,如利差管制、贷款项目的优先顺序安排等手段实现国家战略意图。

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进行资本管制,必要时可通过奖励出口限制入口的方式鼓励外汇储备的形成和增长。

与发达经济体比较,这一发展主义导向的特别金融安排的实质是扭曲金融市场,甚至取消金融市场。

在这种安排下,发展中经济体所面临的金融问题不同于发达经济体。

它首先要考虑是否发展金融市场、是否纠正市场的人为扭曲问题。

换言之,是减少政府干预,适度放开管制,而不是加强政府监管的问题。

在这种安排下,即使发展中经济体金融出了问题,也是不同于发达经济体典型金融危机的另类危机。

它们更容易出现类似于亚洲金融危机那样的金融体系不成熟性的危机。

于是,在世界多元化的情况下,用同一标准来防范不同类型的金融危机是难以做到的。

(二)改革的两重性平衡这仅是对当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反思的经验解释,更为深刻的理论解释仍蕴藏在经济学理论中。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

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

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

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

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

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1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

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

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

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英国央行应对经济危机的政策及其效果分析

英国央行应对经济危机的政策及其效果分析

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的货币政策设计与实施、金融监管及公共服务的职能。

其行事准则为“通过维持货币与金融稳定以促进大英帝国的人民福祉”(BoE,2014-1)。

因此,随着金融危机在2008年的全面爆发,英格兰银行宣布实施了一系列的常规与非常规货币政策以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恢复宏观经济的增长。

一、注入流动性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英格兰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非常规货币政策以向银行提供流动性并提振市场信心以作为应对(Meier,2009)。

例如,英格兰银行发布了Special Liquidity Scheme,该计划允许银行使用其非流动性资产交换高等级国库券,或是延长其永久贴现窗口(John等,2012)。

同时,为了应对全球美元市场的流动性停滞,英格兰银行主导各中央银行与美联储共建央行互换机制以提振流动性(Stephen,2009)。

他们简化了美元供给运行(放宽对外汇市场的管制),同时运行央行互换机制直到美元市场在2010年初回归良好。

此外,紧急资金的运行模式也做出了变更以期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Bean,2011)。

储备金率也提高了数次,英格兰银行宣布所有的准备金都将被利率支付以平衡内部及外部的货币利率。

二、大规模资产购买——货币宽松(Quantitative Eas‐ing)为了稳定金融系统,提升同业银行恢复对信贷市场运行功能的信心及能力,实现宏观经济增长,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项非常规性货币政策——量化宽松(Quantitative Easing)。

量化宽松的主要运行形式依靠大规模资产购买机制。

这项政策被广泛的探讨、研究,也被视为从金融危机复原的重要一步(James等,2009;Jean等,2010;Joyce等,2010;Joyce等2011;Joyce,2012;Farmer,2013)。

货币宽松政策实际上是直接将资金注入市场。

当消费与投资降低时,中央银行发布QE政策以应对商业与消费的进一步显著下降。

英国的监管体制

英国的监管体制

1、比较复杂的评估,应当放在对金 融监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下 考察。
2、比较简单的评估,则直接通过系 统性的金融危机及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 争力评判。
二、各金融监管体制效力比较
选取“信息共享度、标准一致性、 监管真空度、监管的管僚程度”等10个 指标,每个指标的标准值为1分,总分为 10分对各种监管体制进行评价,结果如 下:
其不足主要在于:权力垄断,易形成官僚 主义,降低监管效率。 2、美国体制的优缺点: 优点在于:第一、其对控股公司的“伞形监 管”模式,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有机的融合, 避免了走极端。 第二、双元多头监管,带来多角度、竞争 性的监管机制。 其缺点主要是: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容易 扯皮。
第六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美国监管体制的特点:
第一、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
第二、注重量化的监管方法。如“骆驼 评级制度”(即Camles) 。 第三、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伞形 监管
二、英国的监管体制
(一)旧监管体制: 英国在1997年 之前,金融监管权由包括英格兰银行在 内的9家机构分享,实行分业管理的体制。 (二)新监管体制1997后,适应混业 经营的趋势,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高度 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所有金融监 管事宜均由一家叫“金融服务局”的中 央级机构执行,地方无权。(具体见后 图)
3、基于经营体制的变迁,金融监管体制经 历了“集中统一——分业监管——集中 统一”的变化。
二、基于全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变迁 国内的集中监管——国际间的联合监管 (如《巴塞尔协议》监管框架)
第四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
一、总体有效性的评估:主要看在特 定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是否实现了金融 监管的稳定和效率目标。
第三章 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演进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是保证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

英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发展十分悠久,其起源可以追溯到近两个世纪前。

19世纪晚期,英国开始出现金融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如银行、证券市场、保险业等。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监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因此,1882年成立了著名的金融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英国证券市场。

20世纪初期,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成立,被赋予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

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出台了“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该法案规定了投资公司的监管标准,也为证券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70年代初期,英国政府出台了“消费者信贷法案”(Consumer Credit Act),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信贷行业的规范标准。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担负起对市场财务公开、市场监管等职责。

同时,FSA还提出了“公司治理规范”(Corporate Governance),帮助企业建立监管框架,保障股东权益和企业利益。

在FSA的管理下,英国金融监管工作迅速发展,形成了完整覆盖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

21世纪初期,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英国政府重新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2013年创建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英国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分别负责监管市场行为和银行业风险管理。

此外,英国政府也颁布了金融稳定法案(Financial Stability Act),规定了金融监管的权力和职责,确保英国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健和安全。

总的来说,英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革,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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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
解析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
论文摘要阿岱尔特纳在英国银行家协会201X年度国际银行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危机发生之前所谓市场能够自我平衡、金融创新能够完善市场并且具有绝对价值、市场约束有效等等我们曾奉为圭臬的理论假设,是极度错误的。

我们必须吸取教训,进行激进式改革一一改革监管风格,改革银行监管方式和改革银行经营模式。

特纳的这一言论对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精辟的概括。

论文关键词英国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市场约束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1X年2月21日《201X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1X)生效。

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

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01X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二、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1X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

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statutorycommittee),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2)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的职能。

然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更为彻底,即FSA的职能将由三个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经济风险;央行下辖的风险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的风险。

这一方案意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FSA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为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最后时刻的否决权。

事实上,这也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

FSA是上轮英国金融改革的产物。

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决定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

自此以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呈现财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三者并没有明确分工,没人知道究竟是谁负责。

而按照最新的监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权威将被重新确立。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白皮书对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密切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企业。

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非常大,它们的业务牵涉到方方面面,对广大的市场主体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些大型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出现危机,都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重创。

虽然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不鼓励政府限制金融企业的规模、不鼓励对金融企业具体业务的干涉,但向这些重量级企业提出适当的要求则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这些企业灌输关于社会责任、市场纪律、资本金要求、危机应对策略的知识。

这些知识和理念部分带有约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导意义,但这确实可以更好地减少这些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包括:(1)改进会计制度,增加金融体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完善批发银行市场的基础设施。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笼统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对银行业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远的,批发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都深受其害。

但是不同于批发银行业务,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更依赖零售银行业务,他们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其利益受损的情况更为严重。

白皮书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强调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减少他们的风险和损失。

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则提出了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

无独有偶,美国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消费者提供简明清晰的资讯,防止不公平和欺诈性交易,并促进公平、有效率和创新性的金融市场服务。

英美两国的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称为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

但是在现实运作中,各国中央银行所具有的法定权限大小不一,这既取决于各国立法进程,也取决于各国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

例如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以往是没有中央银行的,充当央行的美联储其历史并不算悠久。

但是金融危机的积累和频繁发生,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立法产生刺激,迫使各国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渐强化,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考虑到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先考虑到现代金融与其他行业的交叉重叠特性,传统上仅仅关注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创新。

再加上传统上央行的监管权限显得过小,受到的限制过多,显得束手束脚,可以调动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约束银行的行为,在频繁的金融运作中显得力不从心。

从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改革来看,中央银行的权限正在进一步扩大,其监管范围狭小的问题正在被克服。

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样存在着监管权限不大、监管范围狭小等问题,这就需要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立法,明确并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只有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才能增强央行的监管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加强审慎监管
考虑到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连锁性,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监测工作,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机出现时疲于应付。

从英国北岩银行危机来看,监管部门的疏于防范和玩忽职守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北岩银行的风险一步不累积直到爆发。

这一案例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有重要启示。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大多是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其分离设置的理念不可谓不明确。

但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冲击下更是显现出竞争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多向西方国家学习金融监管经验,让更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走上监管岗位,而不是滥竽充数。

同时应在实际工作中将监管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隐患、解决隐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寻找补救措施。

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审慎监管以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就能够得到更好地控制。

(三)加大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
由于现代金融知识越来越繁杂,越来越具有专业性,普通消费者的相关知识和专业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双方的信息也很不对称,这就导致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专业人士面前处在相对弱势地位。

在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上,只有建立了严密规范的保护机制,让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切实可靠的保护,金融市场才能向纵深和长远发展,而不至于被瓶颈束缚。

保护主体利益原则是金融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强调必须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完善法律规范,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金融运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发展出多层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场,构建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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