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大变局_英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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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在金融领域中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机制。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和制度环境等因素,建立起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并探讨其特点和优劣势。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出于对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来的。

它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各自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庞杂和重叠使其决策效率较低,并且在危机时缺乏整体应对能力。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任务。

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工使得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灵活和高效。

然而,金融危机爆发时,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挑战。

3.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机构组成的。

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相对紧密,形成了较为统一和协调的监管体系。

然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多个国家间的协调难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不统一和风险溢出。

4.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多个机构组成。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规模和力度上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防范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差异。

脱欧后的英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脱欧后的英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脱欧后的英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2020 年 1 月 31 日,英国正式“脱欧”,结束了其 47 年的欧盟成员国身份。

这一重大事件给英国带来了诸多的变化,也使英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与机遇。

脱欧后的英国,首先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经济方面的冲击。

在贸易领域,英国与欧盟之间原本无缝的贸易关系变得复杂起来。

之前,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享受着欧盟内部的自由贸易政策,货物、服务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

脱欧后,新的贸易规则和关税壁垒出现,增加了贸易成本,导致一些企业的供应链受到干扰。

特别是对于那些依赖欧盟市场的制造业和农业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成本上升的困境。

金融服务业也受到了显著影响。

伦敦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欧盟的“金融通行证”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欧盟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脱欧后,这一优势受到削弱,一些金融机构不得不将部分业务和岗位转移到欧盟境内,以确保能够继续为欧盟客户服务。

这不仅对英国的金融产业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到相关的配套服务行业,如法律、会计等。

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也是一个重大挑战。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之前能够在英国自由工作和生活。

脱欧后,移民政策的收紧使得来自欧盟的劳动力流入减少。

这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如餐饮、建筑和农业等,造成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企业难以找到足够的合适工人,可能导致生产和服务的延误,增加成本。

在法律和监管方面,英国需要重新建立一套独立于欧盟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而且,在某些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新的法规可能与欧盟的标准不一致,这可能会影响到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和合作。

然而,脱欧也为英国带来了一些机遇。

英国可以更加自主地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例如,与美国、中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展开独立的贸易谈判,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来制定贸易规则,扩大市场准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在金融领域,虽然失去了欧盟的“金融通行证”,但英国也有机会进一步强化自身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吸引全球的金融资源。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变革与运作模式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变革与运作模式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变革与运作模式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

宏观审慎管理旨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抵御系统性风险,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冲击。

本文将重点讨论英国在危机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变革和运作模式。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发生了重大变革。

金融服务法案于2012年通过,建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和微观审慎监管部门(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

FPC是英国央行下属的独立委员会,负责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PRA则是央行设立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负责执行宏观审慎政策和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防范金融体系整体风险,并确保金融体系对外部压力的弹性。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FPC通过监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工具来抵御系统性风险。

FPC拥有干预权力,可以发布警示和建议,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限制货币政策委员会(Monetary Policy Committee,MPC)的权力。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注重跨部门合作。

为了更好地实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FPC与PRA、MPC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FPC与这些机构共享信息,协调政策,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FPC还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分享经验和合作解决全球性金融稳定问题。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强调市场纪律。

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之一是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促使其主动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采用新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后,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内部风险控制和适应外部冲击的能力。

宏观审慎政策会推动金融机构改进其风险管理体系,降低系统性风险。

危机后的英国宏观审慎管理经历了框架变革和运作模式的调整。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摘要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

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

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

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

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

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

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

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

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

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

英国金融业发展进程简单介绍

英国金融业发展进程简单介绍

英国金融业发展进程简单介绍英国的金融教育产业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尤其是商科专业的发展态势是很不错的,也有很多著名的商学院:卡斯商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等等,今天店铺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英国金融业发展进程,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话,欢迎点击。

英国金融业发展进程简单介绍1、国际地位与行业特征:作为金融教育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大学的商科教育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一众瞩目的商学院如:卡斯商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帝国理工学院商学院,华威大学商学院,伦敦商学院等等无疑在英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个以教育和就业两点协调的和谐产业链也正在逐步成型。

伴随着教育系统的成熟,英国的金融人才储备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金融业作为英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吸引着众多中国学生赴英求学,一批又一批的金融毕业生催生了强烈的求职需求。

英国金融业吸引人之处与其国际地位密不可分,凭借着伦敦这一世界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英国金融业在不同的国际金融市场中长期占据着令人瞩目的市场份额。

在全球外汇交易市场上,伦敦、纽约和东京仍是全球三大外汇交易中心,其中伦敦的外汇交易市场份额遥遥领先于其它外汇交易中心,牢居首位。

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调查显示,2013年,伦敦的外汇交易量在全球外汇成交量中所占比例升至41%,纽约、新加坡、东京分别占据第二、三、四名的席位,所占比重分别为19%、5.7%、5.6%。

在国际跨境银行业务中,英国仍是最大的交易中心。

据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FSL)统计,截至2013年9月末,英国占全球跨境借出总余额的份额为20.7%,其次是美国(14.6%)、德国(8.1%)。

在国际债券市场方面,按发行人居住地的国别划分,2010年英国的市场份额仅次于美国,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法国和西班牙发行的国际债券未清偿余额在全球排名前六位。

截至2013年6月,英国发行的国际债券未清偿余额升至全球第一,其次是荷兰、美国。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市场透明度则是金融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高度专业化: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机构体系,以确保各级监管机构具备专业、独立的监管能力。

这些机构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等。

2.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各类金融机构遵循合规要求。

3. 独立性与透明度: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政府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障了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英国监管机构也注重信息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各类监管信息和裁决结果。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稳定监管,共同构建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之一。

FCA 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FC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此外,FCA还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管局(PR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机构。

PRA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

PR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规则,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营并保护存款人利益。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

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一、引言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

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

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

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

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

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

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

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二、文献综述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

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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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英国金融监管路径,在全球主要国家中,英国金融改革真可谓力度更大、反应更快,其模式的明显特征是由“超级监管者”转向“超级央行”。在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英国以增强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为主线,围绕构建“双峰”体制下的监管机制,不断强化着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分业监管格局
20世纪 70-80年代
1973-1975年,英国金融体系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大量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年,英国首部《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首部《存款人保护法》发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分业监管格局(见图一)。其中,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贸易工业部下设的保险业董事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建筑协会委员会负责监管建筑协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及其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分别监管证券公司、投资与基金公司和养老金。
为解决以上问题,2016年5月4日,英国议会颁布《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这标志着由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委员会共同组成的英格兰银行组织架构正式形成,也预示着英国因金融危机而形成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的“双峰”监管在2016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
这次的金融监管改革重点主要体现在强化对英格兰银行的治理及问责,终结审慎监管局的从属地位,首次允许国家审计办公室对英格兰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进行监管审查,同时全面推行高管及认证机制确保金融服务业高管人员为其监管失败负责。
尽管要追求英格兰银行这一央行的独立性,同时又要避免英格兰银行滥用垄断的货币发行权和金融监管权,英国议会和财政部依法对英格兰银行保持密切监管,发挥终极监督的作用。
另外,在《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颁布后的一个月,2016年6月23日,英国公投脱欧。根据规定,英国完全脱欧需要两年,一旦英国正式启动脱欧程序,英国金融法案又该如何修改难下定论,其后续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必然会对未来英国包括全球金融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图三: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框架
被监管的监管者Leabharlann 三大委员会组成的英格兰银行组织架构
2015年以来
2015年以来,英国当局对改革后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更全面审视,认为两年多来,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总体运行良好,但仍有待改进:一是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微观监管措施和宏观审慎政策之间的协调成本依然偏大。二是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责不断加重,需要加强监督、问责和治理。
2009年起,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而全面的改革,其核心思想是构建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银行:《2009年银行法》确立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成为此次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前奏。
2013年4月1日,《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生效,宣告英国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建立,确立了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形成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构成的“双峰”监管模式(见图三)。具体架构是: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下设审慎监管局(PRA),与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一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直接监管英国约27000个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大变局】系列: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大起底 ——干货!
西方古典经济学眼中有只著名的“无形之手”——这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它强调经济运行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那就是市场运行规律。
事实上,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轨迹,常常是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不断尝试勒紧“无形之手”有可能脱缰的脚步。这一点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明显,经历了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市场对“有形之手”的需求再度增强。而在古典经济学的发源地,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架构“刮骨疗伤”,一度被认为是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今天我们放眼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走过的曲折之路,看看英国到底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经验——
《2000 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SMA)实施,英国的统一金融混业监管体制正式建立(见图二)。其中,英格兰银行主要实施货币政策,同时关注整体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统一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并对金融行业行为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总体框架设计和相关立法。三者成立三方委员会,自此形成“财政部+央行+FSA 监管”的“三方共治”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图二:2008年金融危机前英国统一监管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的超级央行和“双峰”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后
2008年,金融危机使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英国成为受波及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特别是2007年9月,第五大贷款机构——北岩银行爆发流动性危机,酿成了英国自1866年以来的首次银行挤提事件,引发了对监管体制缺陷的反思。
英国在金融领域长期奉行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为辅的自由主义政策,直到20世纪70年代,金融监管都通过非法定形式进行,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
1946年首部《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英国经济向好,批发货币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开始大量吸收批发性存款,资产负债表迅速扩张。
《法案》将审慎监管局完全整合进英格兰银行内部,不再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而是设立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强化央行审慎监管职能。同时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MPC),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框架。
图四:2016年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框架
图一:英国分业监管框架
注:SFA(证券与期货管理局)、IMRO(投资管理监管组织)、PIA(私人投资监管局)为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
统一监管格局
20 世纪80年代末-2008年金融危机
1986年,撒切尔政府进行了波澜壮阔的私有化改革,同时也推动了大规模的金融自由化,大幅度减少金融监管,随之带来了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和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但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等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同时英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生巨变,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兼并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难以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暴露诸多缺陷。
1997年英国政府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剥离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新设一个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统一全面的监管。
危机爆发前,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由财政部、金融服务局、英格兰银行三方组成,曾被认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但具体来看:财政部负责确立监管框架与金融立法,却并未赋予应对危机的责任;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体系有统一的监管权,但不具备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英格兰银行虽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却没有配备必要的监管政策工具。因此危机爆发后,英国“三方共治”的统一监管缺陷暴露。
其中,审慎监管局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确保金融系统稳健发展,主要监管银行、存款、保险、信贷和大型投资机构;金融行为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实施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信息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管对象为其他金融企业,例如中、小型投资机构、保险经纪、基金等。两者相互协调合作,并受FPC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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