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参考模版8篇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参考模版8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参考模版 (1) 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194号)、《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政府143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为确保房屋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地区治安、消防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1、甲方对乙方有安全监督检查的权利,乙方须服从甲方及其相关部门管理,保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
2、乙方是该房屋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责任。
(二)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如因违反消防管理及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不慎发生消防及治安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因此收回该房屋,且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使用该房屋时,人员居住的房间不得低于人均4平方米,住人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4米。
(四)防火要求,乙方应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制度要上墙公示,防火责任人负责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的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房屋内禁止数个高瓦数电器并用,以免用电超负荷;使用高瓦数电器要有人看管,使用完毕要及时断电;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危险电器。
2、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不准燃烧废纸废物。
3、做仓储用的房间内不得住人、禁止吸烟,照明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住人的房间内不得使用液化气罐、燃油炉、电炉子、明火煤火炉,不得卧床吸烟;严禁在房间内住、厨混用。
4、不得乱拉乱扯临时电器线路,增加电源、电路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改造;禁止使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5、装修施工要经甲方同意;施工中如需动用明火(电焊、气焊、喷灯、电炉子等),应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
6、未经燃气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造然气设施,燃气软管使用两年必须更换。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应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五条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确保临时用房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损害临时用房的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房的安全责任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房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临时用房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临时用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安全联动机制,协同作战,共同维护临时用房的安全。
第三章临时用房的安全防范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应当进行防火设计和建材选择,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临时用房应当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应当做好防雷、防溺水、防电击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房屋租凭中的安全问题,维护租户和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租赁业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租户和物业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租赁业务的经营者,负有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并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发挥监管和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1. 物业公司应当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性。
2. 物业公司应当对每间出租房屋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租户的安全居住环境。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1.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火报警器、灭火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安全用电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的电路设计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完善的过载保护设备。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租赁房屋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防范措施1.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出入口管理、封闭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安全警示标志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租户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遇到突发事件的急救措施。
第九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2.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和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租户安全管理第十条租户的安全教育物业公司应当向租户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用电安全知识、防盗预防知识等,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闲置楼房安全管理制度

闲置楼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闲置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闲置楼房、企业闲置楼房、居民楼房等各种闲置建筑。
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闲置楼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所有使用闲置楼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闲置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并将其列入工作日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楼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闲置楼房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闲置楼房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闲置楼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做到安全可追溯。
第七条对于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闲置楼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闲置楼房的安全检查第八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楼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楼房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安全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楼房的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设施、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维护情况等。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应当做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报告内容制定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复查,确保闲置楼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闲置楼房的安全维护第十三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楼房进行维护,保持楼房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安全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楼房的外观、内部设施、电气设备、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楼房设施损坏或者老化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楼房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记录应当做到详实并保存备查。
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模板

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模板
一、总则
为保障房屋安全,规范房屋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合作伙伴,所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1.房屋日常检查
1.每个房屋需要每周进行至少一次例行检查,检查以下内容:
•房屋结构是否完好
•电器设施是否正常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水电煤气是否正常
2.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维护修缮
1.每季度对所有房屋进行一次维护修缮,处理好房屋内外的各种问题。
•墙面裂痕、漏水等
•地面平整、无杂物等
•门窗玻璃是否完好
2.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措施,杜绝造成二次损失。
3.重大工程安全管理
1.对于涉及房屋改建、扩建、装修等大型工程,应进行专业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在进行工程前,需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现场情况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估。
4.消防管理
1.各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房屋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2.每个房屋内应明确消防通道,不能随意堆放杂物或堵塞消防通道。
3.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加强员工消防意识。
四、处罚措施
1.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进行相应处罚。
2.涉及人身安全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如本办法内容有调整,应提前通知所有员工。
3.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居民的安全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铺、工厂、仓库等房屋单位及其居住人员、使用人员。
第三条房屋所有者、房屋管理人员、租户、居民等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
第四条基于风险和安全性考虑,对于房屋的特殊结构、使用功能及周边环境,可以单独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全面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者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第七条房屋所有者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员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租户及居民是房屋安全的直接使用人,负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户及居民应配合房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并积极参与房屋安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房屋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房屋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房屋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和阻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如水电设备、煤气设备等。
第十六条房屋外部建筑物、墙体应定期检查,防止因腐蚀、漏水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和租客的权益,本物业公司制定了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本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所有租赁房屋。
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1.物业公司将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包括电线、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将立即联系房东进行维修。
2.租户在租赁期内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物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协助租户解决安全问题,并及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
3.物业公司将严禁房屋内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改装。
如租户有改装需求,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房屋内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感器等,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物业公司将负责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禁止在房屋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桶、汽油等。
严禁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并加强对使用电热设备的管理。
3.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不得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等。
如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
四、安全防范措施1.租户应妥善保管好房屋门锁,不得将门锁离开房屋擅自更换。
如发现门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2.租户应定期检查房屋的窗户及门窗的安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禁止非法入住行为,如不得私自转租房屋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租户应随时保持房屋内外的安全和秩序。
五、紧急情况处理1.租户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及时报警。
2.物业公司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迅速响应,并协助租户处理问题。
3.物业公司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如火灾、地震等。
六、违规处理1.如发现租户存在违反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等。
2.如果租户的违规行为导致其他租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物业公司还将保留向租户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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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管理,从而减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定工作,统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3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4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5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6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管理,从而减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定工作,统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7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