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教材
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的揭煤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因揭煤引发突出事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揭煤的要求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4、井巷揭穿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5、煤矿企业揭煤时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揭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揭煤工作。
二、救护队参与揭煤工作的程序1、要求揭煤的煤矿必须提前3天将书面报告报救护队,以便救护队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揭煤工作,书面报告应包括揭煤申请、揭煤措施、通风系统图。
2、书面报告必须经辖区煤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石门揭煤11步法介绍

八步法揭煤作业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78条解读。
八步法揭煤作业全过程
① 打前探钻孔(法向距离> 10m); ② 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措施并报批(区域
预测) ③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法向
距离> 7m); ④ 实施区域验证,即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
主要分析指标:钻孔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安全管控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说明:前探钻孔成果分析,其实质就是区域综
合防突措施中的第一步,开展区域突出危险性 预测。
掘进方向
>5m
>10m
>5m
钻进情况分析 煤层特征分析 地质构造分析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0.5m
PAGE 07
4.4第四步: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井巷揭煤安全管控流程
目录
01 编制依据 02 井巷揭煤分类 03 井巷揭煤流程8步法 04 井巷揭煤流程11步法
PAGE 01
1.0编制依据
规程、细则、集团文件
规程、细则 ✓ 《煤矿安全规程》(2022修订)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盘江煤电集团文件 ✓ 《XXXX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井巷揭煤安
S<6kg/m。参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019版)》第88条。 区域验证过程:循环作业、分段验证,分5段 进行区域验证。 安全管控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掘进方向
>5m 2m
说明:《第八步: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 其实质就是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第四步《区域验 证》,同时,也是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第一步《工 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要求:井巷揭 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起始位置为,突出煤 层、地质构造复杂带煤层距煤层最小法 向距离30m前,不足30m的在开工前; 其它煤层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不足20m的在开工前。
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附件2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坚持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优先在被保护层卸压区揭煤。
地质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含量测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井巷揭煤防突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防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前或揭煤巷道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煤层间距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大于20m的煤层群,必须分别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揭煤防突设计要明确揭煤工期,排定前探、测压、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的施工时间节点。
第三条实行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含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的区域)揭煤,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距有效保护边界<15m 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
非突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新水平、新采区、井筒首次揭煤,防突指标超标的煤层揭煤。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风化带揭煤除外),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3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若其揭煤区域预测指标超标,必须及时编制该处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有效保护边界≥15m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无突出危险区瓦斯风化带揭煤,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揭煤,以及其它地点揭煤。
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参照本规定审批执行。
(四)揭煤防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编制变更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淮南矿业集团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

各矿,矿建项目部,勘探工程处,矿业工程分公司:一、总则(一)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选择关键保护层开采,有突出危险的关键保护层,必须采取以“一面四巷”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Y”型通风作为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以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二)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制定5~10年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并纳入矿井生产规划中。
矿井年度区域性瓦斯治理计划和生产计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二、开采保护层(三)开采保护层,优先选用无煤柱连续开采、“Y”型通风方式,采用以上下两巷倾向穿层钻孔为主,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非沿空留巷开采保护层,且具备地面钻井抽采条件的,应采用以地面钻井为主,抽采被保护层及其它邻近层采动区卸压瓦斯。
不具备上述两类抽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巷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四)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保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要求;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及时有效地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五)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要求:1、被保护范围一次性评价。
2、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原始瓦斯含量在10~20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20m3/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3、残余瓦斯压力PC <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
三、区域预抽(六)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以及未在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内的突出危险煤层(包括应力集中带等),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以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七)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预抽要求:1、煤巷掘进条带式穿层钻孔,钻孔控制到煤巷两帮外15m范围内的煤体,钻孔终煤点按10m×5m间距内布置(轴线方向×轴垂线方向)。
揭煤安全管理制度

揭煤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巷道安全揭(过)煤层,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1、揭煤施工前,由技术员根据防突办提供的《防突设计》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2、揭煤施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防突培训,取得防突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揭煤施工前,由技术员向所有施工人员详细贯彻揭煤措施,并对措施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揭煤施工前,施工队严格按揭煤措施要求安设好压风自救装置、爆破电缆、隔离式自救器。
施工过程中,要设专人对压风自救装置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联系矿调度电话组在起爆地点安设一部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5、揭煤施工前,施工队必须按揭煤措施要求备齐所有备用材料。
6、所有参加揭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携带隔离式(化学氧、压缩氧)自救器,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突出的预兆、防突措施、揭煤措施、自救措施、避灾线路、管理制度等。
7、爆破警戒:所有警戒位置均必须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所有警戒人员应事先熟悉警戒位置。
揭(过)煤过程中,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做到定人定点,专人指挥。
施工队队长、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
8、揭(过)煤过程中,必须坚持打超前锚杆,迎头未打超前锚杆或超前锚杆的数量及超前护顶长度不符合措施要求时禁止揭煤爆破。
9、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掘进,严禁使用耙矸机出货。
10、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实行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征兆。
当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线路撤离,同时汇报矿调度室。
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集政〔2009〕265号)一、井巷揭煤原则(一)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二)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三)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二、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一)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1.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2. 层间距在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3. 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除外),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二)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
1. 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测压钻孔不少于3个,并且至少有1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施工前探或测压钻孔过程中,必须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值。
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附件1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必须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不应小角度(井巷与待揭煤层夹角≤15°)、长距离揭煤。
确实避不开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地质层位、地质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试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时,水平大巷或采区上下山至少有一条布置在煤层底板。
第三条井巷揭煤穿层治理钻孔直径不得小于94mm ,辅助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卸煤率不低于10 ‰,充分卸压增透。
下向穿层钻孔施工时,应当采用吹水装置。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优先采用大角度揭煤方式,合理缩短巷道穿煤长度。
详见图1-1~1-6图1-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6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第五条小角度揭煤作业,当煤层原始瓦斯含量≥8m3/t 或瓦斯压力≥0.74MPa (禹州和登封区域瓦斯含量≥6m3/t 或瓦斯压力≥0.6MP)时,必须采取施工措施巷、调整揭煤角度等方法,优化揭煤作业,便于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
(一)小角度煤层底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应下扎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 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下扎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2-1~2-3。
(二)小角度煤层顶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应上挑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 7m 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上挑施工措施巷,便于 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 3-1~ 3-3。
(三)回采巷道:不应采用小角度揭煤方式。
(四)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宜采用小角度揭煤,宜 采取变更设计、多段措施巷等技术措施实现大角度揭煤。
待 揭煤 层≥ 区 域措 m 施钻 孔控制 范 ≥围区域措 施钻孔图 2-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措施巷≥7m措施巷区域措 施钻孔5m ≥掘进方向30m 区 域措施钻孔控制 范围范围m7m≥待揭煤层区域措施钻图 2-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 图 2-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掘进方向措施巷区域措 施钻孔图 3-3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注:穿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应为有效边缘孔见煤点或止 煤点圈定的最小范围。
揭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揭煤管理的(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井下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在揭煤过程中造成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在井巷设计布置中,应尽量减少揭煤的次数,揭煤时必须一次全断面揭开煤层。
2、每次揭煤前必须提前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摸清前方地质构造情况,在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瓦斯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工作,及时通知通风科,岩石段可以用水进行打钻,煤层须必须用风进行打钻。
3、揭煤前施工队必须提前编制揭煤措施,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4、措施内必须明确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必须对炮眼数量、位置、角度、炮眼编号、深度、装药量、起爆方式、连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剖面图表示,使用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5、装配药卷和装药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6、炮眼必须用水炮泥、炮土封填封实,不用的炮眼必须用炮土、水炮泥封实,否则严禁起爆;严禁用可燃物、煤粉、块状材料进行封堵炮眼。
炮眼封泥长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7、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否则严禁起爆。
8、有下列情况的严禁装药起爆:①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②放炮员、瓦检工不持证上岗;③炮眼内发现异状、瓦斯涌出显著、温度骤高骤低的、煤岩松散的等情况;④工作面风量不足的;⑤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9、揭煤时放炮撤人距离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规定的撤人距离处寻找掩体或在附近的钻场内进行放炮。
10其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或作业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通风部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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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坚持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优先在被保护层卸压区揭煤。
地质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含量测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井巷揭煤防突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防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前或揭煤巷道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煤层间距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大于20m的煤层群,必须分别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揭煤防突设计要明确揭煤工期,排定前探、测压、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的施工时间节点。
第三条实行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含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的区域)揭煤,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距有效保护边界<15m 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
非突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新水平、新采区、井筒首次揭煤,防突指标超标的煤层揭煤。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风化带揭煤除外),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3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若其揭煤区域预测指标超标,必须及时编制该处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有效保护边界≥15m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无突出危险区瓦斯风化带揭煤,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揭煤,以及其它地点揭煤。
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参照本规定审批执行。
(四)揭煤防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编制变更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矿负责揭煤防突设计的现场落实。
第四条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未完成前,原则上工作面不得进行揭煤程序范围内施工。
第二章揭煤程序与技术要求第五条法距20m前。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揭煤,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 前,施工不少于2个前探控制钻孔,掌握揭煤区域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六条法距10m前。
(一)建立独立、可靠的揭煤通风系统。
(二)前探测压。
前探孔不少于3个,穿透煤层全厚并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
揭煤巷道迎头施工的前探孔,至少有1个沿揭煤巷道正前方布置。
前探孔必须测斜,且至少有2个全孔取芯,详细记录煤岩芯资料,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测压孔不少于3个,可布置在同一地质构造单元相近标高(±10m)100m揭煤范围内。
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优先测定煤层综合瓦斯压力。
揭煤防突设计编制前已实测了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含量指标的,其瓦斯压力、含量测定记录(报告)必须附在揭煤防突设计中。
(三)揭煤区域预测。
揭煤区域预测指标为直接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
测定孔不少于3个,并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值。
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效果检验参照揭煤区域预测规定执行,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 C、残余瓦斯含量W C指标。
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同时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措施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法距7m前。
突出危险区揭煤或区域预测(被保护层揭煤为效果检验)有一项指标超标(即:瓦斯压力P≥0.74MPa或瓦斯含量W≥8m3/t),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在揭煤巷道施工至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7m前,采取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一)控制范围。
瓦斯压力P<2MPa,钻孔最小控制范围为井巷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且控制范围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含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m。
瓦斯压力P≥2MPa,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钻孔最小控制范围为井巷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且控制范围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m。
瓦斯压力P≥3MPa,优先采用巷道法揭煤,并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外圈增加减压孔。
揭煤巷道不穿过待揭煤层,巷道全断面揭开煤层后,应至少沿煤层掘进5m;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应至少超前沿煤层掘进段巷道前方20m,沿煤层掘进段巷道还应满足煤巷条带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的要求。
(二)钻孔设计。
控制范围内措施孔要均匀布置,原始煤体或采取水力压裂等增透措施后,应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抽采半径(需经集团公司确认)确定钻孔间距。
无实际考察数据的,暂按单孔有效影响半径1.5m设计布置。
揭煤实测瓦斯压力P<0.74MPa且瓦斯含量W<8m3/t,同时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单孔有效影响半径按≤2.5m设计布置。
若揭煤巷道不穿过待揭煤层,超前沿煤层掘进段巷道前方20m的揭煤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单孔有效影响半径可按≤2.5m设计布置。
穿层钻孔必须一次穿透待揭煤层全厚,并进入底(顶)板0.5m 以上。
钻孔全程下护孔套管,煤层段下花管。
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及时反演上图,措施完工后绘制措施竣工图。
(三)效果检验。
预抽合格后(瓦斯含量<4m3/t,预抽率η≥20%;瓦斯含量4~6m3/t,预抽率η≥25%;瓦斯含量>6m3/t,预抽率η≥45%;瓦斯含量>14m3/t,预抽率η按残余瓦斯含量<8m3/t计算确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至少布置5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上、中、下部和两侧,其中至少有1个位于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
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 C、残余瓦斯含量W C效果检验。
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同时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措施认定为有效。
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检验有效。
揭煤实测瓦斯压力P<0.74MPa且瓦斯含量W<8m3/t,同时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率达标后,可仅采用残余瓦斯含量W C作为效检指标。
(四)揭煤工作面应采取水力压裂、深孔松动爆破或钻孔掏穴等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果,增透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具体确定并在揭煤防突设计中明确。
(五)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前,建立完善揭煤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法距5m前。
(一)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合格后,或区域预测无突出危险进尺到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m前,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至少施工3个钻孔,其中1个控制到井巷揭煤处轮廓线外5m。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若K1〔Δh2〕指标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L/g·min0.4mL/g·minΔh2<200Pa 〔湿煤<160Pa〕),同时验证(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三)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合茬抽采。
钻孔设计应符合第七条相关规定。
局部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
(四)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45%(瓦斯含量<4m3/t,预抽率η≥20%;瓦斯含量4~6m3/t,预抽率η≥25%)后,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进行效果检验。
检验孔不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上、中、下部和两侧,或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
若检验指标K1(Δh2)值均在临界值以下,同时检验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措施认定为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检有效。
(五)经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合格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其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九条法距2m前。
(一)从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m开始,执行边探边掘,保证最小安全岩柱满足要求。
(二)揭煤工作面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起始位置,采用钻屑指标法(S max、K1〔Δh2〕值)和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最后验证,验证测试点不少于3个,指标超标应立即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检验无效时须采取补充措施,补充措施钻孔应控制到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5m,如果没有实际考察的钻孔有效抽采(排放)半径数据,钻孔间距暂按有效影响半径抽采孔1.5m(排放孔1m)设计布置。
第十条远距离爆破揭煤。
(一)井巷距待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距2m起(构造或岩石松软破碎带不小于3m),至进入底(顶)板最小法距2m或巷道全断面揭开煤层后沿煤层掘进不小于5m止,必须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远距离爆破揭煤施工段必须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进行工作面循环预测(效检)。
指标超标,立即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或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三)远距离爆破放炮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揭煤工作面迎头不小于300m,立井井筒揭煤必须在地面距井口边缘线20m以外(斜井为50m以外)。
(四)远距离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
井筒揭煤严禁使用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
(五)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应至少设置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间距不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小于10m,与工作面最近距离不小于70m;如小于70m,应至少设置3道反向风门。
(六)揭煤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必须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井筒远距离爆破揭煤,提升打点信号必须设置本质安全型通讯信号装置。
(七)远距离爆破揭煤期间,具备抽采条件的措施孔、减压孔要实现连续抽采。
第十一条揭煤顶板管理。
(一)远距离爆破揭煤期间,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若煤体松软、破碎,必须采取超前支护、预加固煤体等顶板管理措施。
(二)井筒揭煤期间,段高不得超过2.2m。
(三)揭煤结束一周内,必须对巷道揭煤顶煤掘进段及其前后10m范围进行喷注处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与后评价第十二条矿长对井巷揭煤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井巷揭煤技术管理、防突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按职责分工对井巷揭煤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揭煤地质前探孔施工期间,矿地质部门要现场跟班并收集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