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的揭煤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因揭煤引发突出事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揭煤的要求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4、井巷揭穿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5、煤矿企业揭煤时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揭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揭煤工作。
二、救护队参与揭煤工作的程序1、要求揭煤的煤矿必须提前3天将书面报告报救护队,以便救护队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揭煤工作,书面报告应包括揭煤申请、揭煤措施、通风系统图。
2、书面报告必须经辖区煤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大元煤矿井巷掘进揭露煤层管理制度

大元煤矿井巷掘进揭露煤层管理制度
大元煤矿井巷掘进揭露煤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在掘井巷安全顺利的揭露煤层,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煤矿情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有需要揭露煤层的井巷施工在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施工工人认真学习,熟练掌握。
第三条、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第四条、必须派专人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五条、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作业。
在工作面进行到距煤层法线距离5m时,必须对着煤层方向打3-5个前探钻孔,以便及时掌握煤层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没有异常变化时才能继续作业。
第六条、加强作业面的通风,保证作业场点有足量的鲜风供给。
第七条、揭露煤层后必须派专人在现场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瓦斯监测,发现异常变化及时处理。
在进行监测的24小时内,停止一切作业。
第八条、监测两天后经确认没有异常变化时才能恢复作业。
第九条、违上述条款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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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附件1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必须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不应小角度(井巷与待揭煤层夹角≤15°)、长距离揭煤。
确实避不开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地质层位、地质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试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时,水平大巷或采区上下山至少有一条布置在煤层底板。
第三条井巷揭煤穿层治理钻孔直径不得小于94mm,辅助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卸煤率不低于10‰,充分卸压增透。
下向穿层钻孔施工时,应当采用吹水装置。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优先采用大角度揭煤方式,合理缩短巷道穿煤长度。
详见图1-1~1-6。
图1-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4 下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5 水平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6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第五条小角度揭煤作业,当煤层原始瓦斯含量≥8m3/t 或瓦斯压力≥0.74MPa(禹州和登封区域瓦斯含量≥6m3/t或瓦斯压力≥0.6MP)时,必须采取施工措施巷、调整揭煤角度等方法,优化揭煤作业,便于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
(一)小角度煤层底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应下扎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下扎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2-1~2-3。
(二)小角度煤层顶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应上挑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上挑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3-1~3-3。
(三)回采巷道:不应采用小角度揭煤方式。
(四)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宜采用小角度揭煤,宜采取变更设计、多段措施巷等技术措施实现大角度揭煤。
图2-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2-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2-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1 下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2 水平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3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注:穿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为有效边缘孔见煤点或止煤点圈定的最小范围。
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附件2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坚持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优先在被保护层卸压区揭煤。
地质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含量测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井巷揭煤防突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防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前或揭煤巷道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煤层间距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大于20m的煤层群,必须分别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揭煤防突设计要明确揭煤工期,排定前探、测压、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的施工时间节点。
第三条实行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含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的区域)揭煤,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距有效保护边界<15m 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
非突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新水平、新采区、井筒首次揭煤,防突指标超标的煤层揭煤。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风化带揭煤除外),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3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若其揭煤区域预测指标超标,必须及时编制该处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有效保护边界≥15m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无突出危险区瓦斯风化带揭煤,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揭煤,以及其它地点揭煤。
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参照本规定审批执行。
(四)揭煤防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编制变更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煤矿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第一条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要求,揭煤前地测科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第二条揭穿煤层时,通防科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施工区队根据揭煤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井巷揭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预测无突出危险(或效果检验合格)、区域验证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掘进工作面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第五条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第六条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七条掘进期间地质测量人员负责做好探煤孔设计与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岩柱尺寸,并做好巷道地质素描。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钻孔参数进行施工。
第十条揭煤防突措施孔施工期间认真填写“钻孔施工记录”,包括钻孔孔数、角度、方位、孔深等参数都要记录清晰,并在备注中准确描述打孔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第十一条在施工措施孔期间如发现喷孔、顶钻,瓦斯异常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切实搞好矿井巷道开拓掘进工作,抓好工程质量,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区域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井巷工程第二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批准的方案设计,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完成矿井年度开拓部署规划和采掘接替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在上年l0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并报区域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三条开拓、掘进工程的界定:服务于全矿井或两个以上采区的巷道,属开拓工程。
如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上下山、总回风巷道等.其它开、掘工程称为掘进工程。
第三章作业规程编制规定第四条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作业规程必须是一面一规程,不得套用、共用。
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必须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切巷作业规程可随下巷一起编制.第六条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作业规程内容要文字简明,用词规范,图表清晰。
第七条煤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一个星期内,向有关管理人员、工人贯彻学习掘进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要有记录、签名和考试,考试成绩存档备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掘进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九条作业规程应每季度复查、修改、补充一次。
第四章巷道施工工艺、工序管理第十条架棚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为架棚巷道的迎头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2、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迎头加固长度不少于10m,其中防倒器加固的长度不少于5米。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石门揭煤定义石门(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m(最小法线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三百一十五条巷道布置(一)巷道布置应尽可能实现不揭突出煤层或少揭突出煤层,确实需要揭穿突出煤层,其揭煤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构造简单地带、突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带、或已解除突出危险地带。
(二)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7m前,应于巷道两侧分别施工二个预抽或卸压排放钻场。
第三百一十六条地质探查在距煤层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准确控制巷道顶板不小于7m、两侧不小于15m、底板不小于5m、前方超前距不小于20m范围内的煤层(煤线、煤包)及断层情况。
第三百一十七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一)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前,矿要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石门揭煤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专项设计上报前,矿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审查;批准后,要对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审批。
(二)专项防突设计主要包括内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附钻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措施孔必须附孔号、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见煤深度、穿煤长度、终孔深度等参数附表。
(四)措施孔间距,要按照穿煤段轴线间距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域预测凡煤层厚度大于0.3m,均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压力点不得少于3个。
近煤层施工及揭煤作业管理制度

近煤层施工及揭煤作业管理制度(一)近煤层施工1、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距小于10m时为近煤层施工,地质构造带、岩石破碎带距煤层小于15m时为近煤层施工。
2、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距10m前,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准确控制层位,探明迎头前方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否则对地测防治水科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3、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小于10m后,巷道层位控制由开拓掘进科负责,开拓掘进科确保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法距,距煤层法向距分别7m、5m、2m时,向通风防突科下达通知,并在井下标注具体位置,否则对开拓掘进科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通风防突科、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监控。
4、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7m前,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探测,通风防突科负责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5、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距10米时,地测防治水科必须下发地质预报,开拓掘进科负责按地质预报编制近煤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6、发生误揭煤事故时由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并按分析结果处罚。
(二)揭煤施工1、岩巷掘进工作面从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煤厚大于0.3m)进入顶(底)板2m (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揭煤巷道距煤层法距7m-10m时按近煤层施工管理,在距煤层法距7m位置时通风防突科下停掘通知书,并安排探测,探测钻孔不少于4个,正前方2个,两侧各1个,均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通风防突科未及时下发停掘通知书时,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分析处罚。
开拓掘进科未按要求停掘时,对开拓掘进科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分析处理。
3、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进行分析,通风防突科根据分析结果和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测试情况下发揭煤通知书,如果含量小于6m3/t和瓦斯压力小于0.6MPa时,由开拓掘进科负责编制揭煤措施并监督落实,按正常施工揭煤;如果含量大于6m3/t或瓦斯压力大于0.6MPa 时,通风防突科负责编制揭煤设计及揭煤措施,并进行抽采达标评判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进行揭煤施工,开拓掘进科负责编制和实施煤体加固及顶板管理措施,否则对责任部门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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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井巷揭煤防突管理,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揭露具有突出危险的各个掘进工作面。
2引用2.1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2《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执行版本)3 井巷揭煤原则3.1 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3.2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3.3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4 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4.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前。
4.1.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4.1.2 层间距在20m 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 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4.1.3 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1.4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 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2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前。
4.2.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4.2.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 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4.2.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测压钻孔不少于3 个,并且至少有1 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2.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 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3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 前。
4.3.1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开采保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0.74MPa、瓦斯含量W≥8m3/t 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4.3.2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 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4.3.3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4.3.4 措施钻孔设计要求:(1)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3m 设计(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
(2)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利用科研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3)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 以上。
(4)部分措施钻孔可选取其它新技术,但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4.3.5 瓦斯预抽率η≥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
4.3.6 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3/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4.4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前。
4.4.1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4.4.2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 个钻孔,其中有1 个钻孔控制到井巷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1)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 mL/g•1min(湿煤<0.4 mL/g •21min),Δh2<200Pa(湿煤<160Pa);(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S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S<6KG)(3)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4.3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钻孔设计符合第4.3.4项要求。
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
4.4.4 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45%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检验孔数不少于5 个,石门分别位于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别位于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 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
4.4.5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前,经工作面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后,编制揭煤作业的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入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内施工。
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设计,揭煤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4.5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前。
4.5.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4.5.2 井巷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采用K1(Δh2)值和S 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4.5.3检验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局部防突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5m,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 设计,排放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m 设计(排放半径有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4.6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止。
4.6.1 井巷距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 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4.6.2 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
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
4.6.3 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迎头不少于300m,立井井筒必须在地面距井口20 m(斜井井筒50 m)以外。
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严禁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
4.6.4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间距不少于4 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 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4.6.5 井巷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2)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4.6.6 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
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 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
立井井筒揭煤时,揭煤段高严格控制在2.2m 以下。
4.6.7 揭煤现场必须悬挂防突预测图。
5、其他5.1 矿(矿建项目部)井巷揭煤防突设计、措施由矿防突部门负责编制,协助的科研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会审。
5.2 经矿(矿建项目部)会审后的揭煤专项防突设计,需集团公司审批的一式2 份及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揭煤设计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会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室组织,机关各部室、安全监察局、有关协助科研单位、矿总工程师参加。
5.3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审批后若需变更,必须编制变更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5.4 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对揭煤工作负终端责任;总工程师对揭煤技术管理、防突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揭煤过程负管理责任。
5.5 严禁无揭煤设计或未经批准设计进行揭煤作业;严禁无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作业。
5.6 必须对地质前探、测压(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及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
应使用快速测压技术、高压膨胀水泥快速封孔技术。
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期间,矿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跟班收集相关资料。
5.7 执行井巷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井巷揭煤前,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
若实测瓦斯压力P≥2MPa 或前探及测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矿建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必须再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远距离放炮揭煤。
远距离放炮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
5.8 揭煤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揭煤工作。
经集团公司审批的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揭煤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6 考核6.1不按规定施工,误揭煤层的,每发现一次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6.2没有揭煤程序进行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
6.3防突施工过程中有工程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处罚500-2000元。
6.4对井巷揭煤工程中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一个问题罚款100-500元。
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