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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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一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几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一番深入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面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米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一书叙述得非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一项重大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一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又可以被合并为两项: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严谨的成文法规范。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行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一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止。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

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注意义务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股东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

但由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性,单纯的出资股东很难有效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聘请专业的人才即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但由于公司经营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质,董事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对董事的义务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尽量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相关权益。

但相关规定加大了董事的经营管理风险,也会影响到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董事管理过程中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与公司决策之时效性的冲突,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应运而生,其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营判断规则概述(一)含义经营判断规则又名商业判断规则,目前各国对其并没有确切的定义。

其最早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

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董事不滥用其公司经营权,从而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经营判断规则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董事执行了相应的职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此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让董事对该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难免对董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对董事的责任难免过于严厉与苛刻,会使经营决策的董事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去冒险,从而错过某些商业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建立并承担了各种不同的义务。

义务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履行义务是一种道德行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法律层面上,履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下面将介绍三个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1. 注意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履行义务首先应该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规范。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公共秩序的基石,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义务。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企业有义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有义务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注意义务的公共利益标准:履行义务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生活中广大公民共同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利益。

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承担特定的义务,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如选举、监督等,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企业有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等;政府有义务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正等。

在履行这些义务的过程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注意义务的道德伦理标准:履行义务应当符合道德伦理的规范。

道德伦理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个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他人人权、尊严、隐私等基本权益,遵循公正、诚实、守信等道德原则。

例如,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与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的约定和承诺;政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个人应当考虑到道德伦理的要求,做到言行一致,言行合一。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分别是合法性标准、公共利益标准和道德伦理标准。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

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

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涉及到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在法律上,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界定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先例判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对于义务的界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对义务的界定造成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

在合同履行中,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涉及到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这包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约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慎考虑,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者不合理的约定,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行为。

此外,从伦理和道德角度来看,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也涉及到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进行谨慎考虑。

这包括考虑到社会责任、公共利益以及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避免因为个人私利而忽略了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总的来说,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需要从法律、合同、伦理和道德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得到合理和公正的界定和解释。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摘要:纵观现代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大都由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问题,很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主要对董事等高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一、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物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

但董事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在确定董事的注意义时对”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要求。

(一)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上,英国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标准: (1)主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 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

(2)客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3)主客观相结合标准。

该标准先后体现在《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214 条第四款和《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174 条,以客观标准为最低标准,即董事应当表现出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勤勉之人与其被合理期望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相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 对于超出前述水平的董事则辅以主观标准,根据他们实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判断。

(二)大陆法系德国法采取客观标准,其《股份法》第93 条规定,董事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德国学者指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该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 它既取决于正常企业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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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然而,这仅仅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

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商业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注意义务;行为标准;责任标准;商业判断规则On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Care of Thedirector—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l BusinessCorporation ActAbstract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 expressly enacted that a director owes a duty of care to the corpora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 is so general that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care duty have been regarded as extremely vague and uncertain. Hence, we need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which serve t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directors while supervising them to make decisions prudently. Viewed form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we found a new perspective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of ca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 and the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 s. And in essence the latter is “business judgment rule”, such legal model can balance the power and liability and thus provides u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judge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practice.Key words: duty of care;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standards of liability; business judgment rule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公司经营者经营管理权力日益膨胀的今日,加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责任研究是必然趋势。

新《公司法》无疑是对此趋势的一种响应,它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般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即为国际上使用的“注意义务”。

这一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注,然而,没有辅之以具体的判断标准,第148条便仅仅是一个宣告性、概括性的条款。

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对我国来说, 几乎整个公司制度都是舶来品,注意义务也并非例外,也是舶来品。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法对注意义务做出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规定;也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

通过对美国《示范公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1999年对《示范公司法》§8.30进行了修订,第二款以及“正常的审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被删除,修订后的§8.30被命名为“董事的行为标准”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而新加的§8.31则被命名为“董事的责任标准”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s).现行的2002年《示范公司法》也对这些章节进行了保留。

这为我们研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和纠纷的解决。

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

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经营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所以,本文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简要的剖析了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责任标准,以及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探讨借鉴美国立法,将经营判断规则引入中国公司法的可行性及引入的方式,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现有文献综述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与国外比较相对较晚。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没有对董事注意义务作出明文的法律规定,国内学者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也比较少。

耀振华1994年发表在《法学评论》第3期上帝《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孙光焰1999年在《法学评论》上的《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对公司董事注意义务有所论述。

直到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在第148条中明文作出了规定,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支撑,国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急剧的增多,在董事注意义务标准上也出现了很多研究。

由刘俊海撰写的《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及沈四宝主编的《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探讨了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黄来纪的《公司董事制度构成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刘连煜著述《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张民安的《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胡滨、曹顺明撰写的《论公司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1期),李燕的《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学术论坛》2007年第6期),段威的《公司经营者信义义务体系之完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比较详细的论述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讨论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笔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研究方法综述在本文中,笔者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仔细研读和整理,并运用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综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及判例分析法等方法,以美国《示范公司法》的视角,尽最大努力揭示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判断标准的深刻内涵。

通过与美国的相关立法与研究成果相比较,展示出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内容,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公司法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及引入模式给出了一点建议,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一、论题的提出董事不是柏拉图式的管家,在公司经营者经营管理权力日益膨胀的今日,加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责任研究是必然趋势。

新《公司法》无疑是对此趋势的一种响应,它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般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即为国际上使用的“注意义务”。

1注意义务属信义义务一重要要求,即公司经营者必须善意地以应有的勤勉、技能和注意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对公司经营“尽职尽责”。

这一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注,然而,没有辅之以具体的判断标准,第148条便仅仅是一个宣告性的条款。

在实践中,我们欲追究董事责任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为解决这个问题,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应运而生。

主观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为时应达到其拥有的知识和经验所达到在注意程度。

客观标准是指从客观上看,董事应达到与其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即“正常的审慎之人标准”或“理性人标准”。

2单纯的主观或者客观均有缺憾,因此逐渐有采取以客观性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性标准的趋势。

试图把二者1在注意义务的用词上,由于我国法条中规定的是“勤勉义务”,因而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勤勉义务是指注意义务,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只是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勤于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积极妥善地履行职责,尽力提高公司效益的义务。

本文采取的是大多数观点。

2Byran Clark, The Director’s Duty of Skill and Care: Subjective, Objective or Both, Scots L Times , 1999的合理部分有机结合起的综合标准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3但是,这样的判断标准看似合理,却仍有抽象之嫌,并容易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正常的审慎之人标准”,这些表述往往容易引起误解,暗示董事的经营决策似乎要遭受到严格的实质审查,而我们几乎无法在不损及董事行使决策的权力的前提下提升他们的责任。

基于董事和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上述这些“泛泛的表述对于解决具体的案件纠纷几乎没有帮助。

”4要确定简明而有实效性的判断标准,却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难题。

这涉及一个平衡问题:如何处理权力与责任,激励与约束之间的紧张关系。

董事对承担责任之风险的恐惧将可能使得他们在商机面前优柔寡断﹑谨小慎微,而经营者缺乏勇于创新的精神也就意味着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相对应的是,对董事会权力的遵从也从某种必然上允许甚至纵容了风险和疏忽。

在借鉴美国对注意义务的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1999年对《示范公司法》§8.30进行了修订,第二款以及“正常的审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被删除,修订后的§8.30被命名为“董事的行为标准”(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而新加的§8.31则被命名为“董事的责任标准”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s).现行的2002年《示范公司法》也对这些章节进行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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