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研究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研究作者:殷道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学者们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给予的关注明显多于勤勉义务,而又多认为勤勉义务即等于注意义务。
本文并不赞成此种观点,其实,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应是两种制度设计,有其自己的价值理念,在内容方面也区别于注意义务。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勤勉义务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5-02一、问题的提出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居于核心的法律地位,对董事义务制度的设计,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是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环境下,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必要保证;更是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该条款明确地规定了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对忠实义务,新《公司法》着墨较多,不仅有一般规定,而且还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式规定,相比之下,对勤勉义务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很不完善。
而且理论和学术界,对此也鲜有精致与权威的论述,这似乎与实践中,很少有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判决有关。
但随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与此相关的诉讼机制的不断改进,相信关于勤勉义务的问题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勤勉义务概念的剖析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现代各国公司法都赋予了董事会十分广泛的职权。
而组成董事会的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被其罢免,必然应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增进公司效益,维护公司利益,应是董事最高义务,是其行为之宗旨。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虽叫法不一,但大致相同,诸如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此类。
忠实义务,乃指当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忠于公司,不得损公司之利,以肥自己之私利。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界定标准

实务机构承认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不同,
将其作为“特殊”董事来看待,但究竟特殊在
什么地方,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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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5条 : 独立 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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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在客观标准下,所有董事的行为都
在主客观结合的标准下,董事行
在主观标准下,董事履行职责时发挥 出与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相匹 配的行为标准即可,拥有较多知识和经 验的的董事无疑要承担更高的勤勉义务, 导致能力越大,勤勉义务履行标准越高,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区别
从实务中来看,监管机构和法院都是将与 董事勤勉义务有关的条文直接运用到对独 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的界定中 , 但 是 对独 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认定时, 一 方 面 监管机构和法院往往将董事与独立董事等 同,而在最终责任承担数额方面,又会考 虑到独立董事的特殊性通过不同的处罚幅 度与不同的责任份额体现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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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
案例一:杨雄胜案
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已尽 勤勉义务:
其一,判定独立董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分析在公司违法行 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本人是否勤勉地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二,昆明机床在成本核算方面的漏洞是一般具有会计常识的人员也能够发 现的问题,且原告自 2013 年任职独立董事开始即明知。而至 2016 年时,并没有 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积极措施监督公司完善成本核算以及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审计机 构就公司财务提出重大质疑时还予以消极处理,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原告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虽然履行了一般职责,但并未做到勤勉尽责。
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活动日益增多,投资者在追求财富增值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法律对投资活动中的谨慎注意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投资谨慎注意义务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投资者应当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和判断,以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损失。
在我国,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
二、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1. 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定义投资谨慎注意义务是指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根据自身能力和投资经验,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和判断,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义务。
2. 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1)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等;(2)投资者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和判断;(3)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4)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关注投资标的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三、投资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负责任,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2)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浅析商业判断规则

浅析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一项判例法制度。
商业判断规则把因正常商业风险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和因为董事没有尽到法律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既鼓励董事大胆决策,又防止其滥用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公司法中有着重要地位。
标签:商业判断规则董事经济学的意义上的公司是一种盈利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
而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董事出于善意而且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依然可能出现失误或是错误从而导致公司的损失。
但是经济学上的经营管理失误并不会当然导致公司法上的失误。
为了平衡公司利益和董事权利,美国法院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商业判断规则”,主要存在于判例法中,成文法并没有相关规定。
通过商业判断规则区分法律上的经营过失责任和一般的经营失误。
根据该规则,公司董事在作出一项商业决策时,要求其满足主观和客观的要求。
即要求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且客观上依据其所获得的合理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最后事实证明该董事的决策是错误的,董事可以依据商业判断规则而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商业判断规则是从本质上是将公司董事的责任加以限制,把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商业判断规则也被译为业务判断规则、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和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建立在董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的规则,所以与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相联系。
研究商业判断规则不仅仅对规范公司董事业务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对我国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也有积极的意义。
商业判断规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董事在从事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时,只要没有存在个人厉害关系,法院就不能因为董事在执行职务未达到应有标准而禁止或取消该交易,董事也不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商业判断规则既是一种举证的分配机制,也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

摘要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公司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几乎不曾在成文法中被完整表达过,但它是美国法院提供给董事的免责的保护制度,即董事在善意的且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是失误的或给公司带来了损害,法院也对做出该决策的董事给予免责的制度。
面临着现代逐渐明显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和信息社会发展导致的董事决策的风险性的增大,探讨如何对董事决策权给予适当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促进社会效率,以及体现法律的公平、交易安全等法律价值,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美国作为当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发达的公司法律制度对美国公司和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为公司法尚处于年轻阶段的我国,研究美国的公司法,无疑会在很多方面得到有益的启发。
本文各章的内容结构具体如下:绪论部分,介绍现代公司法领域“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董事和公司关系的一般法理分析突出董事会及其决策对公司发展的意义和董事决策具有风险性的特点,从而证明对董事决策给予适当保护的必要性,引出本文所介绍的商业判断规则。
文章通过对商业判断规则的概述,对商业判断规则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在对商业判断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追寻中,主要阐述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与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Doctrine)的关系、判例法渊源及成文法定义和适用对象,进而着重分析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构成要素问题,总结了它的法律特征。
作为一个至今仍然在案例中活跃着的规则,因为几乎没有成文法的渊源,也没有未来可预见期限内被成文法化的演进趋势,该规则松散的架构体系和不断扩充的内涵在案例中充满了生命力。
法官在案例中创制了商业判断规则,在案例的环境中继续发展和丰富它。
不在制定法中将该审查规则模式化,这是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的现实状态。
在商业判断规则与相邻概念的比较中,笔者从董事的谨慎职责注意义务入手进行了研究,因为这是商业判断规则发挥作用的场合。
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责任的过错

其责任形态的规定㊂在这种情形下,其一,在主观方面,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双方无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㊂另外,笔者认为,无须考虑证券服务机构及委托人等各自的过错形态,既可能存在双方各自都有故意但无共同故意的情形,也可能存在一方有过失一方有故意等其他情形㊂其二,关于共同责任形态,第一,证券服务机构在某些情形下能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尽管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质并未加重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更有利于充分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意旨㊂但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由于数个债务人自己不同的原因竞合导致,实质上是数个不同的债,在有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中,因为责任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因此产生的债务为一个债务;在无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中,若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一个损害后果,此时产生的债务实际也是一债㊂需考虑若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损害发生的情形,此时由于各个债务人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所以不存在最终责任人,每个债务人都是最终责任人㊂因此,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能是不真正连带责任㊂第二,证券服务机构在某些情形下能否承担补充责任,由于补充责任的制度基础为安全保障义务,而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能是补充责任㊂4㊀结论‘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形态一律规定为连带责任,尽管法释[2022]2号第二十三条增加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但,不分主次的连带责任可能会不合理加重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不利于实现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㊂因此,建议分别确定不同情形下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鉴于‘证券法“及法释[2022]2号存在漏洞,建议司法实践中:第一,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有共同意思联络,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教唆㊁帮助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㊁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㊁‘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㊁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㊂第二,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证券服务机构或委托人等的单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㊁‘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㊁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㊂第三,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证券服务机构的单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与委托人等的其他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结合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就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㊂参考文献[1]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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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事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引发了群体性的业内恐慌㊂由此可见,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责任的过错认定有待明确,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亟待推进本土化构建㊂2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现状和立法新动态2.1㊀作为舶来品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失效原因自我国2001年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便一直是专业人士和媒体关注的话题㊂原因就是该制度的引入表现出了 水土不服 的症状,各方似乎对其效果并没有过多期待㊂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样的,从制度的起源来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舶来品,其设立目的与西方国家的 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 初衷是不同的㊂从2022年1月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2条以及第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的制度定位在于监督公司管理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㊂在本土特征显著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文化背景下,我国独立董事发挥权力制衡作用的职能被削弱㊂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制度发展缓慢,立法位阶不高且立法技术较落后,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受到了限制,导致制度实行效果与最初立法目的发生偏离㊂从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失效的最根本原因在于选任制度不合理㊂不同于国外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往往非常集中,按照现有的选任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权实际上被公司的大股东㊁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所控制㊂独立董事要监督掌握其选任权和决定其薪酬发放的人,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其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㊂此外,独立董事的职权定位不合理㊁风险收益失衡和问责机制不明确等也是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功能作用发挥有限的重要原因㊂2.2㊀新‘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市场反应强烈的有关独立董事法律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上体现了 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 的原则,有利于市场的生态平衡㊂新规定规定大致沿用了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独立董事和董事的责任一体适用的模式,独立董事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㊂在第四章 过错认定 项下明确了过错的两种认定方式为 故意 和 严重违反注意义务 ,列举了独立董事的五种免责抗辩事由,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㊂在第五章 责任主体 中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处理,即采取 比例连带责任 的责任承担方式㊂3㊀独立董事过错认定的条件:违反 注意义务 3.1㊀独立董事 注意义务 判断标准学界通说认为,信义义务包括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而勤勉义务也被称为注意义务㊂可能是考虑到两者经营管理职权的一致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包括证监会2022年新出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没有在主体义务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将独立董事与普通内部董事做出区分㊂不同于英国 主客观结合 ㊁德国 专家人 和日本 善良管理人 的明确判断标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义务的阐述极具概括性,对于勤勉义务没有进一步规定,对于忠实义务也至是从反面做了列举㊂证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只涉及了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㊁关于披露信息质量的保证以及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赔偿责任等条款㊂当前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㊂这种立法上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对于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现有规定指向的具体内容缺乏客观和主观的标准㊂其次,对于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问题,实践中证监会和法院的做法表明,在严厉打击证券领域违规行为的背景下,公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独立董事又在相关文件了上签字,就极有可能被认定未尽注意义务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较为强硬的 签字即担责 的态度,独立董事在此情况下将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㊂事实上,相较于作为执行机构董事会人员的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应与其存在较大区别㊂现行做法为了他方利益,打压了独立董事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此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㊂3.2㊀独立董事 勤勉尽责 的证明责任民事侵权上的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在被告㊂由于注意义务标准的主观性和独立董事举证的困难,勤勉尽责成为理论和实践中判断董事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根据,这点于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第14条和第16条也能得到证实㊂实际上,注意义务侧重于对董事个别履职行为的判断,而勤勉尽责更关注独立董事整体履职状况的评价,在举证责任被限缩为勤勉尽责时,被告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搜集证据,举证难度有了很大的降低㊂但是从康美药业案可以看出,法院在个案中认定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而判断其有无过错时,还是侧重于对独立董事具体的㊁个别的履职行为进行判断㊂再加上法律对于勤勉义务的内涵㊁认定标准和具体技术操作上规定不够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风险被大大增加㊂3.3㊀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情形考虑到独立董事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对识别虚假陈述情形的识别具有一定局限性,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6条以 列举+兜底 的方式规定了独立董事免责抗辩的情形,为独立董事设定了比董监高更为宽松的免责标准㊂具体内容的逻辑为,如果独立董事能证明其勤勉尽责,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其次,如果独立董事只能证明其在履职期间按照法律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最后,如果独立董事无法拿出任何表明自己勤勉尽责的证据,但是能证明其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㊂㊃87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4㊀本土化构建:建立权责统一的独立董事制度4.1㊀现存规定与独立董事制度权责统一要求的错位4.1.1㊀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注意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决定了独立董事在面临诉讼时是否能认定其存在过错㊁是否能排除自己的过错,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意义㊂前面在分析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时提到,目前我国立法上对于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和认定标准的规定具有模糊性㊂公司法期待董事恪守职责,积极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立法倾向和公司的实际运作模式上都过于重视股东会的地位,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价值,导致独立董事㊁监事会等监管人员和机构总是处于 心有余而力不足 的状态㊂4.1.2㊀主体身份之间的界分不够重视多个司法案例的裁判结果表明,在对于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㊁工作方式与对主观过错的认定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成文立法的前面㊂在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群体特征㊁身份地位㊁权力职能和个人薪酬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文本依然选择了同一性责任设计,并未给予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责任减轻的特殊安排㊂在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规则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求并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独立董事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是缺乏正当性的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应当意识到独立董事相较于内部董事在勤勉义务要求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特殊性㊂4.1.3㊀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规则不够完善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了独立董事 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㊁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可以认定没有过错而免责㊂但该项规定中的一些具体的操作路径不够明确,例如独立董事对不属于自身专业的问题借助帮助时,是通过内部借助还是第三方外部借助的路径才能形成抗辩,以及借助帮助的最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给认定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带来了不便㊂4.2㊀构建独立董事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协调的运行机制4.2.1㊀制度上回归功能定位,构建保护机制要想让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本土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先解决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问题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划分问题㊂首先,针对选任制度,上位法应对独立董事的角色进行明确定位,从制度的功能出发来设计具体规则㊂同时赋予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权,让独立董事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避免选人者和被监督者为同一主体的逻辑悖论㊂充分调动第三方积极性,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引入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中小股东群体对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㊂其次,关于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运行模式长期以来就备受争议,显然,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结合并用并没能构建出一种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㊂但是保留监督性的角色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仿效日本的 二选一 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设立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权利㊂关于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保护机制问题,在权责一致的制度设计理念下,确立独立董事行权范围并增强其独立行权保障就是对其最好的保护㊂公司内部可以由专门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完整的考核体系,优化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强化其履职动机㊂国家可以健全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机制,但也可以考虑把独立董事的故意与重大过错引发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㊂最后,可以建立声誉市场将独立董事的选任市场化,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地履行职责㊂4.2.2㊀独立董事责任承担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为弥补现行法律中对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构建的不足,立法上应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独立董事责任制度,审判时认定独立董事 未勤勉尽责 时也应当考虑其履职的客观实际㊂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细化了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事由,规定了阶梯式的过错排除情形,体现了 平衡控辩双方,允许合法抗辩 的理性立法倾向㊂但是要想真正促进独立董事风险收益的平衡,应在上位法中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做出明确规定,如确定独立董事应是一个履行有限职能,承担有限责任的监督者㊂有了明确的角色定位,独立董事的责任才能与普通内部董事区分开,这是制度构建的源头㊂最后,针对独立董事的过错程度认定问题,建议实践中对于立法尚模糊的部分做出有利于独立董事的解释,并尽快细化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和免责抗辩的具体适用路径㊂例如,先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勤勉尽责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再根据个人专业技能㊁兼职数量㊁负责部门等对独立董事进行评级划分,对其责任进一步限定㊂对于新司法解释第16条中规定的 借助会计法律专门的职业帮助仍未发现问题 这一具体情形应做出详细说明,明确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路径,才能真正地构建起独立董事的免责体系㊂参考文献[1]李曙光.康美药业案综论[J].法律适用,2022,(2):118-126.[2]袁康.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与制度重构 从康美药业案说开去[J].荆楚法学,2022,(3):147.[3]上市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22,(5):21.[4]陈洁.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新发展理念及其规范实现[J].法律适用,2022,(3):55-56.[5]同[2]:133-134.[6]刘学.论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J].上海金融,2022,(1):72-74.[7]傅穹,曹理.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边界与免责路径[J].社会科学, 2011,(12):111-112.[8]邢会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J].中国法学,2022,(1):246-248.[9]赵旭东.论虚假陈述董事责任的过错认定 兼‘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评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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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是针对所有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般注意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四、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的主要内容1. 谨慎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2. 注意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防止自己受到损害。
3. 告知原则:要求公民在从事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他人,以便他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危险物管理原则:要求公民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5. 维护公共秩序原则:要求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五、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具体包括:1. 公共交通:行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 住宅安全:居民应当确保住宅安全,防止他人进入或发生意外事故。
3.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4. 消费活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权益受损。
经营判断原则在日本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营 陷入 了困境 , 就要 求该 董 事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对 于 这
该董 事而 言 过 于严 酷 , 法 的宗 旨 以及 公 平 正 义 的 从
②
Pr 诉 Mluo ey c i dn案件 [ a.(, . 8( a 89 l a 8M r n s)6 L.12 )] t
的判决被视 为美 国经 营判 断原则 的起 源。在该 案 中, 易斯 安那州 路 最高法 院在判决 中指 出, 如果 是一名 细心 地履行 了注 意义务 的董事 犯下 的过失, 只是从产生 的结果上 判断有过失 , 那么并不构成 该 董事
承担责任 的理 由。[ 见 S gm lr T eM sp la o fh u 参 t e o l , h i p ctno t B s e c e a i i e i
评
论-
经营判断原则在 日本 的实践及对 我国的启示
蔡 元 庆
( 深圳大学法学院, 586 ) 深圳 100
摘 要: 经营判 断原则作为一个英 美法上 的判例 法理 , 完善 公 司治理 结构、 在 救济董 事 因经营过 失而产 生的责
任 方 面具有重要的意 义, 同时也越来越 受到 包括我 国在 内的许 多大 陆法 系国家的 重视 。 日 的学术界 以及 司法 实 本
营业务外 , 还往 往 扮 演 着公 司 经 营 战 略 和 经 营方 针
所 谓经 营判 断 原 则 ( u iesJd m n R l) B s s u g e t ue ①, n 是指 即使董 事 的经 营判 断从 结 果 上 看 给公 司造 成 了
的制定 者 和决 策 者 的 角 色 。 当然 , 为 公 司 的受 任 作 人, 当董事 违反 忠实 义务 和 善 管 注意 义 务 时 , 对 公 要 司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但 是 , 这种 责 任 体 系 下 , 果 在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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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明月(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公司运行中存在着大量的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董事不负
重托,以此保护公司的利益。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除了依据法律规定,还应该借鉴经营判断规则,并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终保障来维护公司和第三人的权利。[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经营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26(2007)02-0140-03
[收稿日期]2006-11-19
[作者简介]明月(1980-),女,辽宁北票人,沈阳师范大学编辑,法学硕士。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enya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2007年第2
期
第31卷(总第140期)
№2,2007Vol.31General,№140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也视为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涉及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1]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就不能只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必须维护公司所有组成者的权益。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是公司业务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的机关担当人,公司董事作为为他人利益而拥有权利、行使权利的人,其在行使这种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司及其他特定人负有一定义务。一、董事注意义务的界定董事注意义务不仅包括作为的业务执行义务,而且包括不实施损害公司行为的不作为义务或防止损害义务。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技能义务。即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表现出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一定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二是谨慎、勤勉义务。该项义务要求董事以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具备的常识,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给予积极的、合理的注意。董事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契约关系之中,而且还存在于侵权关系之中。[2]注意义务强调的是董事的努力和注意程度,涉及的是董事的能力问题。董事的注意义务是一种比较抽象的义务,它是规范董事行为的准则,据此判断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行为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在参与决策上是否有过错。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勤勉义务不能完整表达注意义务的内涵。一方面,法律未规定衡量勤勉义务履行的法律标准。另一方面会使绝大多数违反注意义务的董事,在损害了公司利益时也能逃避法律制裁。因而为健全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不仅要求确认董事的注意义务,还要有明确的判断规则,以便此一义务得到贯彻。二、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当董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致使公司损失时,如果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董事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判断,裁决的公正性是令人怀疑的,而经营判断规则将有助于判断董事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3]它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法院运用该规则合理地推测,董事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是本着善意行事,他们诚实地相信其行为会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益。经营判断是对董事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具体行为和行事内容的判断。经营判断规则以董事的商业经营行为,董事的利益等一系列情况,对董事在职权内作出的造成公司损失的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评价,从而判定是否追究董事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明确可有效地指导董事的经营决策权的正当行使。作为司
・140・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总第140期)法领域中的一个操作性规则,经营判断规则中包含的客观评判标准,对于法院审理涉及董事职责的复杂案例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值得我国公司法借鉴。经营判断规则适应的是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的现实,把握它的内涵是困难的,因为该规则是在英美法案例中不断演进的。法官在案例中所作的说明,由于是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形,所以各有侧重。经营判断规则适用的前提一是董事必须参与或做出决策,否则,在缺乏任何决断的前提下,它便无法启动;二是只有在董事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如果董事有越权行为则不适用。在适用这一规则审查董事的行为方式和过程时,举证责任首先在原告一方。如果原告以涉及利益冲突、无独立性等有力证据推翻经营判断规则的合理假定,举证责任转至被告董事一方。在此情况下,被告董事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或交易的事实,或者董事证明自己的决策在实质上对公司是公平的,以减轻或解脱自己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则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对于董事的合理经营行为予以免责,即从商业角度来看正常的经营决策造成的公司损失,对于董事有积极的鼓励作用。这实际上鼓励董事积极地经营决策,不必担忧因为合理的决策造成公司损失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有过错董事予以追究,又保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三、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是否一致,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关于二者的关系,学者之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补充说。此观点主张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不一致,认为经营判断规则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重要补充。“经营判断规则应当被视为对董事善管义务的重要补充,具体说来,在董事会作为合议体进行经营判断时,尽管各个参与决策的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他们也可以主张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在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行使经营决策权时亦应作同一解释。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董事的经营判断存有重大过失则不应适用经营判断规则。”[4]另一种是无过错说。此观点主张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一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除非董事在做出决议时有过错,否则,他们所做出的经营判断受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5]只要董事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尽管这种行为的结果最后被证明是一种失误判断并给公司带来损失,董事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符合注意义务的要求,那么,其行为和决策就受到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实质上注意义务应与经营判断规则一致。首先,注意义务是董事在行事之前和行事过程中可以比照的准则,它关注的是董事的行事过程。董事经营的结果如何,应当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承担风险,不能因为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就将全部风险加在董事身上。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时,法院在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当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不能以司法权取代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应参考经营判断规则。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经营判断规则的合理假定时,法院的参与也只是在程序上对董事的行为方式和过程进行审查。其次,从内容上看,经营判断规则不仅包括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也包括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经营判断规则中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要求。当董事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引起争议的决策尽了一个理性人所应承担的谨慎行为的注意义务,他们所做出的决策受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而董事在做出决议时有过错,则不受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四、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执行还有一些更具体的要求其中最突出的是追究与免除,这里分项论述:(一)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追究董事违反义务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董事基于公司法之规定对公司应负民事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其民事责任。因此,公司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和股东直接诉讼的权力,这有助于促使公司经营者合法地、勤勉地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制约,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具有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督的功能。事后救济功能表现在,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诉讼来恢复公司和股东原有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权益。事前监督功能则表现在当公司董事在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就会考虑到潜在的来自股东诉讼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诉讼中的原告;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公司起诉;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无论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所得赔偿仍归公司所有。股东代表诉讼对于防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应该规定股东提起诉讼的最低要求,以及股东滥用诉权所应承担的责任等,以避免股东滥用其权力。
・141・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总第140期)《日本国商法》对于董事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设置了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被诉董事证明其未违反注意义务时,可以不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董事违反义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董事对其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公司法》也应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一并确定下来。(二)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限制与免除现行公司法一方面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减少了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团体更多的意思自治,这些是对于董事应负的注意义务规定有利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公司法在董事注意义务的制定上也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而这些不利于司法的严格实践。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私法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之上,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限制董事的经营过失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并不违背私法自治原理,并且对于解除董事们的后顾之忧,提高经营效率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事先免除原则。此责任不包括董事基于故意或不诚信而产生的责任。因为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虽然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影响了公司及第三人的预期利益,但董事本人也不是这一行为的受益者。如果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赋予严格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盈利归股东所有,而对于公司损失,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董事则要为他们的经营过失责任负担无限责任,董事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股东们的一种担保。巨额的赔偿责任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是公司很难吸引能干的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带来损失,这与公司的设立目的不符。公司法采取准许公司章程取消或降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须承担的金钱赔偿,确定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等措施有利于缓解这一矛盾。过度的金钱赔偿责任容易导致董事采取保守的行为方式,因为如果董事采取风险较大的措施,他就可能承担责任。此外,限制董事责任也是公正原则的体现,董事所承担的潜在责任大大超过了董事的预期收益,但董事本人并非是这一行为的受益者。董事是为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变化多端的情况下,其职务的性质决定了他们面对商业机会时,有可能会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在公司决策与董事自身利益没有关系时,要求董事就其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