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及其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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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司董事之注意义务

解析公司董事之注意义务

第 8卷
第 2期
解析公 司董事之注意义 务
李政 辉 , 晓 丽 周
( 江财经学院 , 浙 浙江 杭 州 3 0 1 ) 10 8
[ 摘
要 】 司董 事 会 中 心 主 义 的 勃 兴 , 使 董 事权 力 与 责任 的 制 衡 备 受 关 注 , 国纷纷 加 强 了对 董 事 义务 与 公 致 各
的法律 责任 危机 。” 【 】

美 法 系 的权 威 词 典 都 将 d t o ae 释 指 向 了侵 uy f r 解 c 权 法领 域 , 别是 侵 权行 为 中 的过失 行 为 。对 于董 特 事而 言 , 注意 义 务 是 由其 在 公 司的特 殊地 位 所决 定 的。 从侵 权法 的 角度 看 , 董事 的注意义 务 , 即董 事在 从事 经 营活 动 中需要 对 于公 司 、 东 以及 第 三人 承 股 担相应 的特 殊注 意 义务 , 以避免 上述 人 员或 组织 利 益受 到损 害 。 勤勉 义 务 ( uyo ign e , 的 中心 在于 “ d t f lec ) di 词 勤 勉 ” 字 。 词拆 解 来 看 , 勤 ” 在 “ 力 多 做 , 偷 二 “ 意 尽 不 懒, 不懈 怠 ” “ ” ,勉 解释 为 “ 努力 , 力 ” 因此 , 尽 。 勤勉

“ 意 义 务 ” “ 勉 义 务 ” 辨 注 与 勤 之
董事 “ 勉 义 务 ” 增 设 是 我 国2 0 年 《 司 勤 的 05 公 法》 中引人 瞩 目的特点 。 法条 中我们 可 以注意到 , 从
尽管 法律 对 董事 的勤勉 义务 进 行 了法定 化 , 是 对 但 于该 义务 的含义 以及具 体判 定 标准 并 未做 出界定 。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番深⼊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书叙述得⾮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个正常的谨慎之⼈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义务;(3)采⽤良好的⽅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项重⼤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可以被合并为两项:⾃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些严谨的成⽂法规范。

从⼤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的⾏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付能⼒时进⾏⽀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

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注意义务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股东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

但由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性,单纯的出资股东很难有效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聘请专业的人才即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但由于公司经营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质,董事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对董事的义务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尽量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相关权益。

但相关规定加大了董事的经营管理风险,也会影响到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董事管理过程中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与公司决策之时效性的冲突,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应运而生,其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营判断规则概述(一)含义经营判断规则又名商业判断规则,目前各国对其并没有确切的定义。

其最早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

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董事不滥用其公司经营权,从而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经营判断规则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董事执行了相应的职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此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让董事对该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难免对董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对董事的责任难免过于严厉与苛刻,会使经营决策的董事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去冒险,从而错过某些商业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作者:张承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义务制度的重要部分,因其致力于发挥董事对于公司的积极作用,愈发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十分粗略模糊,为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

因此本文从勤勉义务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其他国家理论实践的借鉴研究,意在探索出一种适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在现代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也渐渐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

因此如何防止董事滥用权利,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成为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国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列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制度位于第147条,前后两次修改均只对勤勉义务做了抽象规定,并未对内容含义和判断标准具体展开,无疑为该制度的实践摆下一道难题。

本文拟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理论的研究,结合当下我国的公司发展现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做出一点探索。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其具体含义进行说明。

对该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中的解释,即勤勉义务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认真、尽到普通谨慎人应有的合理注意,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此外对于勤勉义务的理解也可以结合其他国家对此的定义,如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注意义务”。

因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也与英美法中“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

二、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达到何种注意程度才可称为是已尽到勤勉义务。

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传统多有不同,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大相径庭,自然在该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摘要:纵观现代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大都由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问题,很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主要对董事等高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一、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物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

但董事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在确定董事的注意义时对”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要求。

(一)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上,英国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标准: (1)主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 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

(2)客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3)主客观相结合标准。

该标准先后体现在《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214 条第四款和《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174 条,以客观标准为最低标准,即董事应当表现出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勤勉之人与其被合理期望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相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 对于超出前述水平的董事则辅以主观标准,根据他们实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判断。

(二)大陆法系德国法采取客观标准,其《股份法》第93 条规定,董事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德国学者指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该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 它既取决于正常企业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标准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标准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标准作者:赵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对董事更高层次的要求,它的规范标准因关涉主观因素而十分复杂。

本文试从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两个层次对其加以论述,并在审查标准的主观方面中介绍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商业判断规则,并对我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行为标准审查标准商业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97-02一、问题缘起现代公司为了追求盈利,不仅要求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权力分配的趋势更是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拥有更多的公司权力以实现对市场变化的灵活应对。

如何规范董事的行为,使其受到适当约束的又不丧失必要的商业判断空间,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概括说来,对董事行为的规制,可以分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比较而言,前者可以更多体现公司的个性,法律不可作过多干涉,因此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约束机制一般认为就是指董事义务,不同法系的国家的公司法对其均有详细规定,并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将其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或称善管义务。

我国《公司法》在第148条第1款这样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显然我国是将董事义务明确区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并且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但是公司法对忠实义务规定详细而对勤勉义务着墨甚少且缺乏实践意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要融入我国偏重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则是勤勉义务本身较忠实义务而言,就是一种对董事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即能力的要求。

“不忠”是不可饶恕的,当然也容易判定,不论是从行为模式还是司法审查的角度;而“尽力”则更具主观性且微妙得多,不仅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难题,从这个意义上上,违反勤勉义务的判定也是对法官更高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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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及其发展(一)
论文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论文摘要: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义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的不断发展完善对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演变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实施行为时应达到一定的标准的义务。

它要求董事在管理公司业务时,应当尽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在同样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积极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勤勉、注意、技能三个方面的内容。

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源自信托法。

在维多利亚时期,董事是一般性的官员,他们基本上是为公司服务并获得费用,这与当前的非执行董事有相似之处。

在19世纪,公司董事的职责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即董事一般是兼职的,定期参加公司的会议,可以将其职责委任给他人,可以信任其下级。

董事身份似乎代表特定的社会阶级,因此他们经常因其阶级属性而被任命为董事,而不是因为其能力或技能。

早期的很多公司未经官方登记和确认,属于自由设立,而当公司未注册也未获得官方确认,而是由协议契据所设立的时候,该契据规定董事是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受托人,由此,法院规定其承担此严格的义务标准。

从这一点来看,董事就是受托人,因此要求其承担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是完全适当的。

但随着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越来越多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登记设立,而不是按照信托协议设立,而且,董事从最初的非专业化转化为越来越专业,董事对公司管理的参与也越来越积极。

人们开始认识到董事地位与受托人相似甚至相同是一种不明智的解释和不完善的理解。

而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董事被期待从事积极的商业经营。

但董事从事的各类商业活动有可能会偏离股东的最大利益,甚至是明显的错误决策。

因此,为了将董事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其滥用自己的权利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法律开始确认董事的注意义务。

从这一点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是董事不同于受托人的根本之处,也是公司法独立发展出来的董事义务制度,而不是从信托法中借鉴过来的内容。

因此,董事注意义务的产生源自董事管理职能的独立和强化,源自法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需求。

二、国外关于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
(一)英国
英国最早在ReCityEquitableFireInsuranceCo.Ltd案中确立了董事注意义务的主观标准。

在该案中,罗默(Rome)法官指出:首先,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它的技能水平应合理地从他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他不必展示比此更高的水平。

其次,董事不必对公司事务给予持续的关注。

他的职责是间歇性的。

他只需定期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当其是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时,则是定期参加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

然而,董事不必参加每一次会议,尽管他应尽可能多地参加会议。

再次,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章程细则的规定,董事的所有职责可以适当地下放给其他高级职员。

在不存在可疑根据时,董事有理由相信该高级职员的行为是诚实的。

后来,有关注意义务的标准被逐渐客观化,即董事的应该具有理性之人在相似的环境下应该具有的注意。

(二)美国
《1984年模范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该法第8.03条规定:第一,一个人作为董事,包括作为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应该这样履行其义务:以诚信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相似职务、在相似环境下能够做到的注意;并且,按照一种其合理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

第二,在履行其义务时,董事有权利信赖由下列人员准备或呈报的信息、意见、报告和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一个或多个公司高级职员或雇员,董事合理相信他们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可信赖的,并且是胜任其工作的;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人员,董事合理地相信他们所提供的材料是属于其能胜任的职业或专业领域;董事会的
一个下属委员会,他虽不是该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但他合理相信该委员会值得信赖。

第三,如果一个董事知道有关材料有问题,从而使所允许的信赖变得不可靠,则该董事的行为就不是诚信的。

第四,一个董事根据本条规定履行了他的职责,就无须为他作为一名董事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而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标准。

类似地,日本法中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为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即善良家父的标准,这也是一种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有打击高水准董事、放纵低水平董事的嫌疑,因此是不可取的。

客观标准有利于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而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董事的责任要求最为严格。

目前中国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很不完善,为了提高董事的责任心和素质,应该强化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认定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即认为董事首先具有普通谨慎之人(善良家父)的注意,同时如果董事具有法律、财务或其他方面的专长,则应对其在表决或执行涉及该领域的事务时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其行为要符合自身的高素质。

同时还要区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注意标准。

董事的注意义务可以分为注意、勤勉和技能义务。

虽然原则上,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不应有区别,但由于非执行董事多位兼职,而执行董事则应该持续地参与公司的运营,故而人们对其勤勉程度的期望会低于对执行董事的期望。

执行董事执行公司的事务,应当具有经营才能,而非执行董事主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履行监督职责,因此不一定要具有经营管理才能。

所以,对执行董事的技能义务要求要与对非执行董事的技能义务要求不同,后者更低一些。

另外,对一些明显属于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行为应该进行类型化的规定,直接将其规定为违反注意义务。

例如,当董事在濒临破产时不采取法定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席董事会、对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理信任等行为规定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三、注意义务的缓解——商业判断原则的引入
董事的注意义务并不是要求董事对所有的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承担责任,而是要对未尽到合理注意的行为和没有达到公司的经营能力要求时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果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过高,则很多有能力的人会对董事职位望而却步,即使担任董事职位之人,也会畏首畏尾,在做出决策时过于保守,以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显然不利于公司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美国首先发展了商业判断原则作为对诚实董事的保护手段。

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具有进行经营管理所必备的经营技能,并且勤勉地参与公司的管理。

(一)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
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如果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在执行的业务在公司权力和管理者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理由表明该行为是以合理注意和善意的方式为之,则免除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对合理的经营失误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上述概念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董事在授权从事公司的交易时,只要没有个人的利害关系,法院不能以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为理由而禁止或取消该项交易。

第二,授权从事该项交易的董事,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不必因该项交易使公司遭受损失而负赔偿责任。

第三,商业判断原则既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也是一种实体法规则。

作为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它的出发点是假设董事行为是善意的,并以适当注意的方式行使的。

因此,主张董事违反义务的原告应该证明董事在做出行为时具有重大过失等非善意因素。

作为一项实体法规则,即使事后证明董事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因此而遭受了损失,但如果董事在做出决策之时符合商业判断原则,则不对该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商业判断原则体现了对董事等管理人员的宽容,但对于忠实义务是不能通过商业判断原则豁免的。

而且,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一致决议免除董事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也不能豁免董事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忠实义务更多地体现了强制性义务的特色,而注意义
务则更多地体现了具有任意性色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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