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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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发表时间:2008-3-16 19:47:00 阅读次数:55本文主要内容为:信义义务的基本含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然后分别阐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引入介绍诚信行为的要求及商业判断准则。

理论上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即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到的忠实义务,是董事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之上。

注意义务就是董事应当勤勉尽职,尽到合理注意。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指出:“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形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情形的普通人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

”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如:148条规定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149条列举规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149条又规定了责任的承担,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入公司所有。

150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十分原则,有待判例及解释的说明)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可认为是勤勉义务,就有关事项的注意要求)首先,注意到第148条立法上没有确定“注意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勤勉义务仅仅是董事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1.董事的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13条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承担。

……但对于未出席董事而言此次会议所作出的错误决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未做规定,从勤勉的角度来看,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对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但尚待司法上的进一步解释和司法实例的具体化。

2.注意义务包括的不仅有勤勉义务还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如第150条。

3.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尽到一个有理性的董事在同样或类似请况下所达到注意程度。

这相对第一点是更高的注意义务。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只能由法官来判断。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番深⼊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书叙述得⾮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个正常的谨慎之⼈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义务;(3)采⽤良好的⽅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项重⼤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可以被合并为两项:⾃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些严谨的成⽂法规范。

从⼤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的⾏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付能⼒时进⾏⽀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

对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思考

对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思考
及例外情况等 问题进行一定 的规定 , 以实现法律 的有效移植 。 2 确适用 的主体 。 传统 的理论上来讲 , 明 从 该规 则仅适用于
公 司的董事 , 而后从 保护公司经营者的立场 出发 , 经营判断规则
2 0 ・0经济论坛 1 1 0 6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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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司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也 同时适用 此规则。 从勤勉义务与
经营判断规则 的关系来看 , 二者存在 着重要 的联系 , 经营判断规 则认为 , 董事在做出引起争议 的经营判断尽了一个有理性人所 “ 承担 的谨慎行为的注意义务”( 民安 《 张 公司法上 的利益平衡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0 年版 , 38 即可免除公 司管理者 的 2 3 0 第 6 页)
文法或 司法解释 的形式加 以引入 ,使之更加符合我 国的立法风
格。
具体 而言 , 到我 国《 司法 》 考虑 公 刚刚修 改 , 短时 间内不 在
可能有大 的调整 的现实情况 , 可以考虑在我 国对新 《 公司法 》 进
虽然 《 司法 》 公 经过 修改 以后 , 司董事 、 对公 监事 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 的忠实义务进行 了更为 明确 的规定 ,但是对勤勉义务 的立 法仍有缺憾 。 建议在我 国 《 司法 》 公 的相关解 释中增加对勤 勉义务 的一 般性规定 , 要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事 务时必
行司法解 释的时候对该规则 的适用 的主体 、 具体的判断标准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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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O I PA T E经济工作 ■ ■一 C N MC R CI ・ C —■
对我 国引入 经营判 断规 则 的思考
文/ 李 莉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比较法视野下的经营判断规则——兼论我国董事义务的完善

比较法视野下的经营判断规则——兼论我国董事义务的完善
基 金 项 目 : 苏 省 教育 厅 哲 社 项 目 ( 目编 号 : 7 J 8 0 0 ) 江 项 0 S D 2 0 6
作 者 简 介 : 宜 奎 ( 9 3 ) 男 , 京大 学 法 学 院 博十 生 , 京 财 经 大 学 法学 院副 教 授 , 要 研 究 公 司 法学 、 胡 17 一 , 南 南 主 民事 诉 讼法 学 。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最 高 法 院 的 阐 述 :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
是指 推 定董 事 的经 营判 断 是根 据 可靠 的信 息 、 善 意 地 以及 诚 实地 相 信 该 行 为 是 为 了公 司最 佳利
收 。我 国现 行《 司法 》 公 虽然 正式 确立 了股 东代 表 诉 讼 制 度 , 没有 引进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 法实 践 但 司 中也鲜 有对该 规则 的适用 。 并且 , 据该法 第 1 8 根 4
代 表 诉 讼 制 度 时 未 引 入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 导致 董事 承担 责任 的 范 罔过 于 宽 泛 , 利 于 公 司 经 营 效 率 的 提 这 不
高 。本 文 从 比较 法 的 视 角 分 析 经营 判断 规 则 的 涵 义 、 理 基 础 、 入 模 式 及 其 运行 机 制 , 我 鼠 引入 经 营 法 引 对 判 断 规 则 的模 式 、 运作 机制 的选 择 及 董 事 义 务 制 度 的 完善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 营 判断 规 则 : 事义 务 : 意 义 务 ; 责 原则 经 董 注 归 中 图分 类号 : 0 D9 8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8 2 2 1 0 — 1 7 0 1 0 — 6 X(01 ) 1 0 0 — 5
还 是 判 例 法

[美国,规则,我国]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规则,我国]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判例法中经营判断规则的形成与发展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判例法规则,系指免除公司管理者承担公司责任的一个规则,只要其从事的公司业务在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的方式为之。

其中,以特拉华州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代表。

特拉华州将经营判断规则视为一种推定,即推定公司董事是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前提下,善意并诚实的相信其所作所为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董事没有滥用决策权,法院将尊重该决策;反之,如果有证据推翻该判断,则可以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判例法的规定,学者们也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董事的经营决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获得经营裁判规则的保护:(1)有充分信息根据的决策(informed decision);(2)公司决策者应当避免利益冲突(no conflict of interest);(3)合理的认为该决策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Rational Basis)。

经营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所做出的商业决策是基于合理的信息进行的理性判断,即使该商业决策最后导致公司受到损失,董事对此亦无须承担责任。

从企业商业经营的角度分析,经营判断规则确实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高收益、高风险,商业风险是任何一个高明的董事都无法回避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董事已经完全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也不可能阻止某些商业风险的发生。

如果一旦公司遭受经营损失,就动辄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会使董事陷入一种不安的消极状态,缩手缩脚,原地踏步,从而错过了公司发展的商业计划。

显然,要求董事对所有公司经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并不利于公司事业的长期发展。

所以经营判断规则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和吸引优秀人才。

如果法律要求董事必须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成功,动辄对其过失进行惩罚,则任何理智之人都不会接受这一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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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

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注意义务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股东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

但由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性,单纯的出资股东很难有效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聘请专业的人才即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但由于公司经营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质,董事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对董事的义务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尽量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相关权益。

但相关规定加大了董事的经营管理风险,也会影响到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董事管理过程中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与公司决策之时效性的冲突,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应运而生,其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营判断规则概述(一)含义经营判断规则又名商业判断规则,目前各国对其并没有确切的定义。

其最早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

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董事不滥用其公司经营权,从而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经营判断规则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董事执行了相应的职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此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让董事对该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难免对董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对董事的责任难免过于严厉与苛刻,会使经营决策的董事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去冒险,从而错过某些商业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

因此,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只要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根据合理的理由和资料依据作出经营的判断,那么尽管这个判断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经营判断规则该董事也可以免除责任。

(二)适用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董事对于其决策的作出,必须进行了参与,否则对于非董事参与作出的决策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其次,董事所作出的该决策必须是在其权限范围以内的,也就是对于该决策的作出董事是在依法行使其职权,而没有越权或者无权的情形存在。

在适用这一规则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也就是股东或者公司需要对于董事违反了经营判断规则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一方面需要证明被告董事构成重大过失,即在没有知悉的情况下就参与决策或者放任其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董事与该决策有利益关系或者是并未独立进行决策。

若原告无法对此进行举证或者证明,则董事就可依据经营判断规则而免除责任。

二、董事注意义务概述董事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源于判例法,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长期争论和深入反思,董事注意义务的普通法标准日臻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保护、激励公司董事的潜在矛盾。

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无论是在设计的细致性还是在实施的灵活性方面都稍逊于英美法上的相关规定。

(一)概念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积极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勤勉、注意、技能三个方面的内容。

董事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技能义务,也就是指董事应该具备一定的技能,在履行公司职责时应该表现出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技能、知识水平、经验以及能力等;其二为谨慎、勤勉义务,该义务要求董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应该尽到了普通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勤勉,符合普通人通常情况下对该事务处理所应有的注意与谨慎,在行使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合理的注意。

(二)适用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适用,各国法律都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亦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该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概括的、笼统的规定,是一个概括性、宣告性的条款,而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究竟包括哪些方面,董事注意义务具体程度的界定,何时可以依法归类于董事注意义务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时应该承担何种具体的责任,在本条中均未作出具体而且明确的规定。

但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充满了复杂性、不确定性,如果强行规定董事作出的每一个决策都只会给公司带来利益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这种要求过于苛刻甚至于是不现实的。

董事在作出某些决策时,商机稍纵即逝,如果仅仅依据注意义务来规范董事,将大大地压制董事履行经营管理决策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甚至于会影响阻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系对于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学术界并不统一,有很多种观点,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一)补充说该种主张认为,经营判断规则实际上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补充,两者之间是一种补充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董事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可能违反了董事注意义务,但只要董事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符合了经营判断规则的相关要求与要件:(1 )董事参与决策;(2)董事使自己知悉,然后再作出判断;(3)董事和公司没有利益上的冲突;(4)董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5)董事善意。

作为一种补充,该董事亦有可能因为符合经营判断规则而予以免责。

但该补充规则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该董事必须参与了该决策的作出,如果其根本没有参与该决策的作出或者是在该决策作出时其并没有参加,则不适用该补充规则;其次,董事该决策的作出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以内的决策,如果是越出自己职权范围或者是根本无权而作出的决策,则该董事亦是无法受到该经营判读规则的保护,对其决策对公司或者股东造成的损失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说该种学说主张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董事在作出决策时履行了注意义务,只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那么该董事就无需承担由此给公司或者股东所造成的损失。

只要其行为符合董事注意义务的要求,那其行为必然理所当然的受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

注意义务是董事在行事之前和行事过程中可以比照的准则,它关注的是董事的行事过程。

董事经营的结果如何,应当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承担风险,不能因为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就将全部风险加在董事身上。

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时,法院在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当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不能以司法权取代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应参考经营判断规则。

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经营判断规则的合理假定时,法院的参与也只是在程序上对董事的行为方式和过程进行审查。

其次,从内容上看,经营判断规则不仅包括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也包括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经营判断规则中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要求。

当董事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引起争议的决策尽了一个理性人所应承担的谨慎行为的注意义务。

四、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在我国的相关发展公司的运作是一种精英治理,而董事就是此处所述的精英,但公司运作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而董事的功能就是在于勇于面对风险以及不确定因素,从而作出判断和决策,但市场瞬息万变,极为复杂,当时考虑得很周全且会给公司带来利润的决策可能在下一秒就一无是处,同时董事亦是人,人无完人,要强制性地规定董事在决策的过程中不发生任何的闪失与过错是不现实的。

经营判断规则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一种舒缓,以鼓励董事在作出决策时可以更加的放心大胆,从而不至于失去商机,进而促进公司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有相关的模糊性规定,总的来说,更多的显示出一定的原则性,《公司法》第113 条第3 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事先免除原则。

此责任不包括董事基于故意或不诚信而产生的责任。

因为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虽然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影响了公司及第三人的预期利益,但董事本人也并非是这一行为的最终受益者。

如果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赋予严格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盈利归股东所有,而对于公司损失,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董事则要为他们的经营过失责任负担无限责任,董事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股东们的一种担保,这样无疑增大了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董事为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作出决策,为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在瞬息万变的经济市场中,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因此董事可能在作出决策时并不一定有充分完备的资料进行借鉴,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来作出相应的经营决策。

五、结语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市场竞争将越发的激烈,市场风险无处不在。

寻求董事义务体系的构造与董事利益保护机制的相对平衡,以便在严格监督董事忠实、谨慎行事的同时为董事提供合理的利益保护机制无疑是激发董事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如能引进依据美国判例法发展起来的经营判断规则,对促进我国立法上对董事义务体系构建的完善,以及在董事的义务与利益保护间寻求到一个完美的结合点,对于公司的发展乃至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曹顺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2]李菲菲.美国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辨析[D].吉林大学,2012.[3]王蕊.美国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4]陈识宇.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D].昆明理工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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