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一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几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一番深入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面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米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一书叙述得非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一项重大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一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又可以被合并为两项: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严谨的成文法规范。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行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一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止。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监督者,承担着重要的法定义务和专业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简述他们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董事,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他们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董事应当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
作为公司的监事,他们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他们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事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他们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履行管理职责。
他们应当制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的经营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
他们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
他们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交易和利益冲突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保持与时俱进,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法定义务和专业义务。
他们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同时,他们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
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5497ab7802768e9951e738a3.png)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以下是对他们义务的简述:1. 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
董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董事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尽职义务:董事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参与公司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决策合法、合规,并对决策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审计义务:董事应当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公司监事:公司监事是独立于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监督义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 提出建议和意见: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价值。
- 保护股东权益:监事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股东的利益。
3.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他们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遵守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 尽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顺利进行,并对业绩和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合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积极引导和推动公司的合规管理。
总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他们应当以专业、诚信和负责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职责作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承担着以下职责:1.1 目标设定和战略规划:董事会应确立公司的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为公司的发展指引方向。
1.2 重大决策:董事会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公司合并、重组、收购等,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3 财务监督:董事会应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1.4 人事管理:董事会应任命和解聘高管人员,并确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1.5 风险管理:董事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1.6 合规监督: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执行合规制度。
二、义务董事会的成员有着以下的义务:2.1 忠诚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利益。
2.2 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普通人所能拥有的谨慎程度行事,审慎决策,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3 保密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4 冲突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发生任何利益冲突,包括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参与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2.5 效益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导向,维护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以追求短期利益为重。
三、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在职责履行中的疏忽、错误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股东有权就董事会成员的过错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3.2 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若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

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
董事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应坚守公正、诚实、勇敢、负责任等底线,做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决策,并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状况、业绩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忠实履行职务:董事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 谨慎管理财务:董事应谨慎管理公司财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财务风险。
3. 确保信息披露透明:董事要确保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及时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维护公司利益:董事要维护公司利益,诚实守信,防止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5. 履行监督职责:董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6.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应避免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他人财物。
7. 个人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董事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做出符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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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而董事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
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相应地董事的义务必须加以强化。
董事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注意义务,这是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必然要求。
第一部分董事的义务和注意义务董事的义务是指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和受信托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
尽管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所选任,但股东会属于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并不能代表公司这一整体。
所以说,董事只对公司而非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负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尽管学者对董事法律地位的认识和观点不尽一致,但对董事义务的认识都十分相近,这也是两大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共同点之一。
基于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和“信托关系”,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具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物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作为受托人,必须谨慎小心,而不是漫不经心得司其职务的义务。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诚意”,并且必须像在相似处境下,“谨慎的普通人”一样审慎地尽职,必须以自己认为对“公司最有益”的方式忠实地履行职责。
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产生的根源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管理义务。
其含义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作为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管理机关,享有法律、章程及股东会所授予的权力处理全公司所有的业务,左右着公司的命运,其地位十分重要突出。
所以,董事应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的事务尽应有的注意,善待公司利益。
否则依据法律和章程就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的每一个决定,从社会一般标准和公司的利益来看,应是合理的,可行的。
有人认为,董事的注意义务,较之忠实义务,是一种较轻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有时被看作是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受信托义务。
因此,在关于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注意程度和履行标准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到董事有报酬的场合,英美判例法有时也规定了极高的义务履行标准。
那么,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到底依据一种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呢?一、英美判例法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存在着所谓的一般性原则。
这些原则由Romer.J所创设。
他曾在一起案件中是这样描述的:“---为了确保一个公司成立后其置于董事会成员地位的人去履行义务,我们不仅有必要公司的经营性质,而且还要考虑公司在董事与其他高级成员间有关工作分配的方式,假如这种分配依据具体情况来看是合理的,并且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的话。
这样确定的与其地位适应的义务之承担,董事当然必须诚实地履行,但是他也必须运用一定程度的技能与勤勉。
对于什么是一定程度的技能与勤勉的运用,有关的权威案例并无明确的答案---但是,从有关的案例来看,存在着一两个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 在履行义务时,董事无须测承担比人们从一个与其知识和经验相类似的人身上所能合理地预料到的技能运用程度更高的程度。
在这一原则下,判断董事于行为时是否履行了注意的义务,又有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标准。
客观标准要求董事必须作为一个合理的人而行为;主观标准要求此种有理性的人被认为拥有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法官在进行判断时,须将这两个标准综合考虑。
总的说来,如果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为,如果他们在行为时达到了人民有理由期待的注意程度,并考虑到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如果他们能为他们代理的公司的利益而诚实地为之,那么,他们就既履行了其承担的衡平法上的义务,也履行了他们对公司的法定义务。
2 董事对公司并无持续不断的注意义务。
他仅仅是在出席董事会期间须履行该义务。
而且,董事并无参加所有会议的义。
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注意和技能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
•二、判例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一些原则往往令人难以把握,但各国在公司法中一般也对董事注意义务加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可能也不是十分完善的。
例如,美国在规定董事履行注意义务时,(1)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下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谨慎的人处理事务时的注意;(3)以一种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好利益的方式为之。
根据美国法学会公司管理规则第4。
01(a)节的有关说明,如果“(1)他或她与该种交易无利害关系的话;(2)如果他意识到了他所做的商事判断所涉及到的主旨,而该主旨使他或她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依具体情况所做的商事判断是完全适应的;(3)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的商事判断是对公司最为有利的,”则董事基于善意做出判断,是为履行了注意义务。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没有设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因而,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健全和法律不完善的原因,许多公司仅仅只是原国有企业的翻牌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数为原企业的领导干部,不具备应有的业务素质,怠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的履行,使公司(企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董事注意义务法定化、明确化。
三、董事注意义务是区别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义务,从法理上来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构成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二者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但从公司法的实践来看,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注意义务要求为一定行为,属于积极义务。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
从普通法系的判决以及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规定来看,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全心为公司之利益行事,不得图谋个人私利,在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其任职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高于前者;而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公司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应当持有适当的注意和勤勉。
因此,注意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董事的经营能力,而忠实义务则取决于董事的个人操守。
第二,免责情况不同,为鼓励董事在充分的空间中进行合理风险运作,确保公司的高效率,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规定都具有相对的弹性,并规定了董事对判断上的错误免责的情形;而忠实义务由于取决于董事个人的品德、操守、在涉及忠实义务时,不存在责任豁免的情形。
第二部分董事注意义务的评判由于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比较抽象的义务,所以对其评判要兼顾主客观两方面。
从主观上看,董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竭力处理公司事务;从客观上看,董事应尽到与其具有相同的知识、经验的人所应履行的注意程度。
但是各国具体的判断标准仍有所不同,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节第30条规定:董事在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做到①怀有善意;②要象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行为那样注意;③采用良好的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方式。
英国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分为三类:①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适用主观标准,即只有其尽了自己最大努力时被视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②对于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适用客观标准即只有其履行了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者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履行的注意程度时,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③对于执行董事,则适用更严格的推定知悉原则,不论执行董事是否具有所受聘职务所应有的技能和知识,只要其履行了专业人员应履行的技能和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合理的履行了技能和注意。
德国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是一种绝对义务,它要求董事“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1款也规定: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尽到一个正派商人应当尽到的注意。
可见,德国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比较严格。
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有报酬的董事,应对公司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无报酬的董事,则仅与处理自己事务负同一注意即可。
将董事的“注意义务”与董事的报酬联系起来,以期公平、合理。
这较德国公司法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要低许多。
可见,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时主观状态的判断,需要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过大自由裁量权会引起司法不公。
鉴于此。
笔者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通谨慎、勤勉之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董事与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委任合同关系,那么,董事在执行公司委任的公司业务时就应负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董事不履行对公司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董事自应负违约责任,或者叫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学者还指出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可能性问题,认为董事违反其向公司所负的注意义务时,其向公司所负的责任纯系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忠实义务时,实质上是违反其与公司间委任合同,因而应当向公司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又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含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因而又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产生了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理论,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向董事或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主张侵权责任。
事实上,自8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州纷纷修改公司法以降低董事责任风险,其中之一就是:允许章程条款取消或降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须承担的金钱赔偿。
由于公司章程属于属于契约的范畴,因此,这可以说董事的注意责任具有一定的约定性。
但美国限制董事注意责任主要还是通过公司法直接加以规定的,如改变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过错标准、确定董事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等都是公司法直接规定。
责任的基础来源于义务,很显然,董事的注意义务并非公司章程或合同所约定,而来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违约责任论还是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论均不能准确定位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性质。
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这种责任既非违约责任,亦非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责任。
义务与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当受到制裁。
“对一定行为负责”就是一种法律义务,“他应受制裁”就是一定的责任方式。
所谓的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下的不利后果。
”既然董事与公司间是一种法定的关系,董事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就内在地包含了责任的法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