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是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选拔任用程序。
为了防止人事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事业单位制定了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保障机构及其员工的利益。
一、引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决策时,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与决策或行动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人事管理过程,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二、规定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评审委员等与人事决策相关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
不同级别的人员根据具体职责和岗位特点,有不同的回避规定。
三、回避原则1. 利益冲突原则: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公正公平。
2. 客观公正原则:人事决策应当根据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受到私人感情、人际关系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3. 保护隐私原则:回避人员在回避期间,应当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回避事项1. 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亲属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亲属的人事决策。
2. 利益关联关系:具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人员,包括与被任用者存在股权、合作关系等的人员,在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
3. 曾任职关系:曾与相关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以防止利益冲突。
五、回避具体措施1. 回避申请: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时间,并配合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2. 保密措施:机构应当对回避人员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回避期间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回避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行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等。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作者:孙俊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05期我国古代在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上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因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等因素对政治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这种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正式确立于两汉,发展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
大体说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亲属回避、地域回避和职务回避。
亲属回避。
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机构内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亲属须回避。
比如,宋代的宰执官之间就必须亲属回避。
宋代的宰相和参知政事是正、副关系,仁宗嘉佑初年,参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彦博的姻亲,于是改任程勘为枢密副使。
熙宁年间,宋神宗欲以吴充为参知政事,但因吴充与宰相王安石是亲戚,只得改派吴充为枢密副使。
另一方面,亲属回避也指亲属之间虽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如不便于执行职务,也需要进行回避。
宰相和台、谏官之间,就是这种回避关系。
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长官,台、谏官对宰相负有监察责任,两者必不能为亲属。
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从郁先授左补阙,后授左拾遗。
众人皆言不可,补阙、拾遗是谏职,倘使宰相执政有失,子不可议父,于是改授杜从郁为秘书丞。
再如台、谏官之间必须回避。
御史台、谏院官员同属监察大臣,“台谏官事相关连,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陈过庭的堂妹夫许景衡曾被授为右正言。
他上奏说:“旦晚供职于台谏,事相关联,同在言路,实有妨嫌”,请求罢职。
于是改任许景衡为太常少卿。
亲属回避中的亲属范围,总的说来是包括嫡系亲属和外姻亲属的。
具体来讲,各朝代、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
唐以前规定较为简略,宋时最为繁琐复杂,明清则兼顾唐宋,在回归简略的同时,又务求无所遗漏。
唐时的亲属回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宋时回避范围扩大,仁宗时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到神宗熙宁变法时,对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琐的限定,把“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女之夫”等,都纳入了回避的范围。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裙带关系,制定本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二、亲属回避1.直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不得同时在公司担任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职务。
2.间接亲属: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得与申请者共同工作。
三、任职回避1.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在公司担任关键岗位职务。
2.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四、地域回避1.在招聘特定职位时,如涉及地区业务,申请者不得来自该地区,以确保公正对待当地应聘者。
2.在特定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员工不得在本地分支机构兼职或从事相关工作。
五、特种岗位回避1.对于采购、销售、财务等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岗位,应聘者不得与公司已有客户、供应商或财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2.对于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特殊职能部门的关键岗位,应聘者不得是公司现任员工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六、定期轮岗回避1.为避免员工在某一岗位长期工作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或裙带关系,关键岗位员工应定期进行轮岗。
2.轮岗计划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制定,确保轮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执行与监督1.本制度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对外公开,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论公共部门的人事回避制度

论公共部门的人事回避制度公共部门的人事回避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的制度。
在公共部门中,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加之人员流动频繁,人事回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详细论述公共部门人事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基本内容以及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一、人事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公共部门的人事回避制度能够维护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
在公共部门中,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加之人员流动频繁,人事回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部门的人员聘用、晋升、调配等都可能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有效的回避制度,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损害公共利益。
二、人事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共部门的人事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亲属回避:亲属回避是指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不得在同一单位或同一部门从事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此外,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也不得聘用。
2. 履职回避:履职回避是指公共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在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人事回避制度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在中国,人事回避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落实。
例如,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对于亲属关系的人员,规定了不得报考或录用的岗位,以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在公开招聘、职称评审、项目评审等活动中,也要求相关人员回避,以确保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事业单位回避制度标准范本

事业单位回避制度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回避工作。
第三条回避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真实公开、权责对等、回避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维护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回避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回避种类包括:亲属回避、利害关系回避、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亲属回避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第七条利害关系回避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用人和履职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第八条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核心业务的事项、涉及与事业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等。
第三章回避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回避程序分为:申报、审核、决定、执行、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回避委员会,负责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回避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回避决定应当根据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的情况,及时作出,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人员的岗位。
第四章回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领导干部在人事方面的回避制度

领导在人事方面的回避制度
第一条领导干部与亲属同在一个单位工作时,在人事方面对其亲属一律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的亲属,主要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
第三条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亲属的提职、晋级、调动、上学、培训、出国以及惩罚、处分等事宜,均须按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厂处级干部在领导班子讨论本人亲属的上述事宜时,应主动回避,并不得向有关部门做任何授意的表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对自己的亲属进行教育,要求亲属不得用领导干部个人的名义办事。
遇有亲属冒用其名义时,应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依靠组织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人事制度回避整改措施

人事制度回避整改措施在组织中,人事制度是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工具。
然而,有时候员工会试图回避或规避人事制度,以获取个人利益或逃避责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的整改措施。
首先,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组织必须确保人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并对回避人事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管。
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对人事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发现回避行为后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此外,可以通过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回避人事制度的行为,保护其隐私和安全。
其次,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
组织应该为员工提供关于人事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内容可以包括人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违反制度可能带来的后果。
培训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如组织内部的培训课程、在线培训资源等,以确保员工对人事制度有清晰的理解。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
为了激励员工遵守人事制度,组织可以设立一定的奖励机制。
例如,对遵守制度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如月度或年度最佳员工奖等。
此外,可以考虑以晋升、加薪等方式激励表现优异的员工,以强化他们对人事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第四,加强沟通与反馈机制。
组织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定期与员工交流人事制度的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内部网站、邮件通知、员工会议等方式向员工传达人事制度的更新和变化。
同时,也要鼓励员工提供反馈意见,了解他们对人事制度的疑虑和建议,并及时对其反馈做出回应。
最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
为了有效执行人事制度,组织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负责制订和修订人事制度,确保其与组织目标和法律法规相符。
同时,他们还可以提供咨询和培训,协助员工解决与人事制度相关的问题。
总之,回避人事制度对组织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加强沟通与反馈机制以及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回避人事制度的问题,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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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董事局文件
吉董字[2008]1号签发:李书福
关于检查《人事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集团人事回避精神,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回避制度》。
现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铭泰投资发展集团人事、纪检、内控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集团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现有须回避的人员作正式调查,并以附表方式于2008年3月30日前报集团董事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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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做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同时,鼓励员工举报内部亲属员工关系,若举报属实,公司给予每人次2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人事回避制度》
2.《人事回避制度调查表》
二ОО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管理人事回避制度通知
抄送: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监。
吉利集团董事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发
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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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事回避制度
干部员工队伍的建设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能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建设先进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人事管理,推进人事改革,规范用人制度,特规定如下:
一、人事回避:
指对工作人员在吉利集团及所属企业内任职,所进行的限制。
二、适用对象:
集团业务经理(含)以上及一级子公司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的各级管理干部。
三、任职回避范围: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裙带关系等。
四、主要内容:
1、招聘回避。
招聘对象与本公司员工有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一律不为本公司招聘对象,特殊情况报集团总裁批准方可录用。
2、任职回避。
经过特别批准仍有第三条所列范围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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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亲属不得工作于其本人所管辖范围内或有业务关系的部门。
3、干部选拔回避。
经过特别批准仍有第三条所列范围亲属关系的,其亲属一律不得在管理岗位上任职。
4、杜绝亲属关系。
杜绝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各种途径安排亲属到其它部门工作,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辞退其亲属。
5、任何人不得隐瞒在公司内亲属关系,否则一经查实,即辞退其亲属,并给本人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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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人事回避制度调查表
说明:
直系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有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人员等,比如舅、姨、伯父、姑、堂兄妹、表兄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非直系亲属范围: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人员有裙带关系的,比如姐夫、妹夫、连襟、妯娌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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