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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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第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____)、《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____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____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____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监督问责权。

(二)责任追究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三)预防为主原则。

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奖惩分明原则。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监督问责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维护职工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样本(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样本(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样本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不含分段语句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供您参考: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给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杜绝和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调责任的担当和问责的要求,促使各级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加强安全工作,全力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二、问责主体与对象1.问责主体: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

2.问责对象: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理、安全主管、监理人员、工程师、施工人员等。

三、问责的原则1.因事施责: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根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归责问责。

2.权责一致:责任与权力相匹配,履职得力者得权,失职失能者蒙责。

3.公正公平:问责的程序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真实记录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歧视。

四、问责的规定1.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总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和落实。

2.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公司整体安全状况负责。

若发生重大事故,应对媒体和公众进行真实情况的通报。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工作的落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安全状况。

五、问责程序1.事故调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责。

2.听证程序:对涉及到的责任人员,进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视听证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处理决定:根据听证的结果和调查报告,董事会、总经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影响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实。

该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日常工作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具体安全职责。

2. 实施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科学定量,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级责任人员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3. 打破层级责任划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强调企业所有层级的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不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等高层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还对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具体岗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巡查: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进行问责。

5. 完善的问责程序和处罚机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问责程序要合法规范,确保问责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处罚机制要适度,能够对责任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提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同时,问责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2),简称问责制度,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责追究和处罚制度,旨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安全生产问责制

安全生产问责制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和问责。

它是一种能够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所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建立起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应急职责和权力,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进行惩罚和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能和有效性。

通过问责制的执行,可以更好地落实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能够进行及时的追责和问责,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遵守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但是安全生产问责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责任人和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认识不足,存在安全漏洞。

其次,一些责任人和单位对于问责制度的执行不够重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事故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追责和问责。

此外,一些责任人和单位可能存在权力过大、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问责制的执行不够有效。

最后,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尤其是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技术和管理难题。

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范围第八条安全生产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行为;(二)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四)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问责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如下:(一)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上报;(二)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四)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安全生产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停职检查;(四)降职或免职;(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责任人按照其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追究;(二)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同时追究相关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公司名称]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2)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公司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本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问责原则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负责的岗位、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问责内容1. 安全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1)未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2)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造成安全风险;(3)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5)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纪律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记过;(3)记大过;(4)降职或解聘;(5)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条问责机制1. 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2. 安全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成立调查组,采取调查、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公司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问责程序1. 问责决策: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问责决策。

2. 问责通知: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将问责决策书面通知被问责人,明确问责理由、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等信息。

3. 纪律审理:对纪律处分进行审理,确保处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 复核、抗诉:被问责人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复核、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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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

第四条本制度突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问责,是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延伸。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问责针对的是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队、站、车间、项目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行政问责措施有以下两项:
(一)对事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降职、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留用查看: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能主动承担责任的,保留原岗位继续任用,留用期为三个月,留用期结束,经考查合格,可继续任职;
降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降职任用,且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担任同级别以上职务;
撤职:在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且三年内不得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开除:在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岗位员工,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较大的社会影响者,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且不得再次录用。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八条问责工作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重大事故问责由集团安委会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实施,在发生重大以上各类事故时启动。

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必须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事故处理小组应在30日内做出问责决定,报集团安委会批准。

第九条问责工作原则:
(一)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分清事故责任,要明确责任人具体过错,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重点追问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三)要将责任人问责与制度问责结合,同时进行,要查找制度漏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事故处理小组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上报之前,应当通知并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集团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集团人力文化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的结果向全集团通报,事故通报由本领域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重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可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集团绩效考核办法确定,对事故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并按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事故
(一)发生特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5)责任单位(指子(分)公司、职能部门,下同)主要负责人: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第十六条伤亡责任事故
(一)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2人),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10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3)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
(一)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3)监管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4)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第十八条其它事故参照第十五条“生产、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事故处理小组还应综合考虑有关责任人任职时间、日常表现、事故应急处置等因素。

第二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在事故中死亡、受到重伤构成伤残的,则免除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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