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Ⅰ医疗保险

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Ⅰ医疗保险
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Ⅰ医疗保险

友邦保险[2018]医疗保险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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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Ⅰ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Ⅰ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对被保险人于上述期间因疾病而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或导致手术费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上述期间后被保险人因该疾病而入住医院或导致手术费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或导致手术费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二、补偿金

(1)每日住院给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二)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释义三),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手术费补偿: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释义四)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手术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若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五)、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六)引起的相关费用;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释义七)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视力矫正、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美容、外科整形;

(18)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八);

(19)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2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1)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22)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23)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九)。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五岁至六十四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给付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释义

一、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四、手术费:指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的总和。

五、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六、既往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

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情况视为既往症。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七、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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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附加住院津贴条款(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 2.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XX—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

险基金。XX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

P0552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 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

2019年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2002—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险基金。XX

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如有分歧,由医保中心审核小组进行裁决确定。 五是发挥专业化优势,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理赔时效,承诺10个工作日支付赔款;利用自身服务网络,提供转外就医服务,解决患者异地就医难问题;推出健康评估、慢病管理、绿色通道等外延式服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和续保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争议处理 8.释义 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 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 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职业类别、等待期、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5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5.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认可医院 5.3 住院 5.4 合理医疗费用 5.5 每次住院 5.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5.7 高风险运动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 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 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案例分析:附加险可否单独拒绝续保

案例分析:附加险可否单独拒绝续保案例介绍 2006年9月26日,李建国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10000元。2007年2月6日至2月23日期间,李建国因脑出血形入院治疗,花费12356.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0000元;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期间,李建国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18753.4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10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李建国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看,该险种为一年期短期险,且保险公司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至于附加险缴费期限同主险,只是对保费支付期间的限定,而不能理解为保证续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可将既往病症(如:本案李建国的脑血管畸形)及相关疾病列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则应予以拒保,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二、从保险原理的角度来看,就短期险而言,保证续保与非保证续保在计算费率时有明显的区别。 1、保证续保条款不论同一疾病是否反复发作均可在续期时予以承保,但保险公司一定保留根据每年理赔经验调整费率的权利; 2、非保证续保条款,如本案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在计算费率时只考虑检选人群在一年内的保险责任,未把一年后因同一疾病及相关疾病反复发作所引起的住院诊疗费用考虑在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不提高保费情况下对投保人群在续保时进行重新检选。故本案在首期保险期限届满时,就应依据上述原则对李建国之附加住院医疗险重新作出核保决定,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做。 3、但上述处理原则在实务中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只有在不符合投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 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 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由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12. 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 5.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19.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0.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10.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保险金申请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20. 释义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金盛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12)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2006.12)条款 [2006]字第1-75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4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4 5-7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第七条 如实告知 5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条 地址的变更 5 第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5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6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6 7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之代码“HPA”、“HPB”、“SI”、“R&B”、“ME”经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H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16至60周岁(2)(续保可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3)或意外伤害(4),经医生(5)诊断必须住院(6)治疗时,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一、计划A(HPA)-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7)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二、计划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 1、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P0570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最新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资料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

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 1.1 合同订立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 团体 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周岁 1.3 投保范围8.3 社会医疗保险 8.4 意外伤害 8.5 连续投保 8.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每次住院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毒品 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9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3 保险责任制病毒 2.4 责任免除8.10 遗传性疾病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2 医疗事故 3.1 受益人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8.13 非处方药 3.2 保险事故通知7.2 被保险人变动8.14 潜水 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效力终止8.15 攀岩 3.4 保险金给付7.4 合同内容变更8.16 探险 3.5 诉讼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8.17 武术比赛 7.6 争议处理8.18 特技表演 8.19 酒后驾驶 4 保险费的交纳8.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保险费的交纳8.21 无有效行驶证 8.22 净保险费 8.23 未满期净保险费 8.24 未满期保险费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 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 五人。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 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 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住院医疗 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3.3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 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 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3.4责任的延 续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5最高给付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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