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管理
罢工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罢工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订立本制度,明确罢工与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实习生等,以下简称为“员工”。
第三条员工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视为已经同意并接受本制度的管束。
企业与员工有关职业发展和保护商业机密的事宜,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商定。
第二章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第四条离职员工在辞职之日起,在企业范围内存在竞业限制期,该期限应事先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商定。
竞业限制期的起止日期将依照职位级别、行业特性以及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在竞业限制期内,离职员工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竞争企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像的工作。
2.不得利用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商业机密为本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与企业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不正当的商业活动以损害企业利益。
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如需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像的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从事。
企业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议是否允许离职员工借用企业资源或接触商业机密。
第七条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支出已结算的离职弥补金。
2.要求离职员工依据合同商定支出违约金。
3.索赔因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企业保存依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员工。
员工在竞业限制管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当及时向企业相关部门咨询。
第三章罢工制度第九条企业允许员工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和合法罢工活动,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法定集体协商的程序要求,事先自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
2.罢工要求合理正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在罢工期间,员工应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员工罢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参加集体协商和罢工活动的员工,应统一行动,不得分化和破坏工作秩序。
员工机密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员工机密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规范员工的行为,并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第二条员工机密的定义员工机密是指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计划、技术资料、客户资料和其他涉及公司商业利益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制造工艺、销售策略、财务数据等。
第三条员工竞业限制的定义员工竞业限制是指离职员工在肯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与公司客户进行商业往来或泄露机密信息的管束。
第二章员工机密保护规定第四条保密义务1.公司的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泄露或转移公司的机密信息。
2.公司员工在处理商业秘密时,应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并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限制查看范围1.公司应依据员工职务的需要,限制员工对机密信息的查看范围。
2.员工只能查看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查看与其职责无关的机密信息。
第六条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使用1.公司应供应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员工应将机密信息存储在指定的设备中,并采取必需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2.员工在使用机密信息时,应符合公司规定的使用权限,并经过合法授权方可使用。
第七条机密信息的传递和沟通1.员工在传递和沟通机密信息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通讯方式,确保信息不被未授权人员取得。
2.员工应明确知悉机密信息的接收人身份,并确保只将信息传递给有相关职责和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机密信息的销毁1.员工在不再需要机密信息时,应及时将其销毁或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员工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销毁机密信息,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第三章员工竞业限制规定第九条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1.员工在离职后,除非取得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限制期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2.员工在限制期内不得与公司合作的客户进行商业往来,或向其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1. 简介竞业限制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限制雇员在离开雇主后,从事与之前工作相竞争的行业或岗位的约束性规定。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利益,在员工从职位或企业离职后规范其后续的就业和创业行为,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 目的与重要性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自己在企业内部获得的商业信息和客户资源直接投入竞争对手的怀抱。
它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2.1 保护商业利益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员工离职后直接投入竞争对手的怀抱,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通过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企业业务相竞争的行业或岗位,企业可以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确保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
2.2 保护商业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比如技术、客户数据等。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可以约束离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利用和泄露,保护企业的核心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取。
这对企业的独特优势和市场地位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2.3 促进人才稳定和培养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保留核心人才和重要岗位的稳定性。
员工对于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竞业限制会考虑到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从而更倾向于长期留在企业,提高企业的员工保持率。
此外,对于一些岗位的培养和传承也能够更好地进行。
3. 竞业限制的内容和范围竞业限制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内容和范围:3.1 离职时限离职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行业或同岗位从事与企业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离职时限根据不同的岗位、职级和行业特点而定。
3.2 禁止与竞争对手交流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与企业的竞争对手进行联系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客户引流等行为。
3.3 保密义务在离职后,员工应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禁止泄露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3.4 就业信息报告离职员工在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后,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有关企业、行业和岗位的相关信息。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对公司的知识和技术优势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1. 定义竞业限制范围:明确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职位或部门的员工,以及竞业限制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2. 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禁止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以及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3. 竞业限制期限:规定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时间周期,通常为一定的年限,如一年或两年。
4. 竞业限制补偿:如员工因竞业限制而无法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公司需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
5. 竞业限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明确竞业限制的执行方式,以及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
6. 竞业限制的解除和降低:规定员工可通过协商解除或降低竞业限制的条件和程序。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但也要注意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度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和职业发展。
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时,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权衡和制度设计。
公司竞业管理制度

公司竞业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在竞业行为中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制定公司竞业管理制度,以下为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竞业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竞业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欢迎员工积极参与竞业活动,但必须在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贯彻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
第二章竞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与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直接接触或合作。
第六条员工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商业计划、商业机会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员工在离职后,需遵守离职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将对员工的竞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竞业奖惩措施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竞业表现和贡献,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竞业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第四章竞业知识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竞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竞业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公司竞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变化。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竞业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竞业行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以上为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竞业限制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被辞退或解聘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在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其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竞业限制范围第四条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职期间直接参与或负责公司核心业务、关键技术、重要客户等;2. 离职后一年内,在原工作领域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活动;3. 离职后一年内,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4. 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行为。
第三章竞业限制期限第五条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为离职后一年,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岗位性质,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并同意竞业限制期限。
第四章竞业限制补偿第七条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岗位性质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偿按月支付,支付期间员工不得从事竞业限制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第九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规范员工在离职后的行为,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以及公司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竞业限制范围第四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或活动:1. 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本公司在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活动;2. 未经公司同意,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3. 在离职后一年内,加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与本公司业务相近的职务;4. 以任何方式干扰、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商业利益。
第三章竞业限制期限第五条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之日起一年。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直接参与公司核心业务或重要项目的;2. 员工离职前,公司有明确的竞业限制要求,且员工已知晓并同意的;3. 员工离职时,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延长竞业限制期限的。
第四章竞业限制补偿第七条公司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偿自员工离职之日起支付,每月支付一次,直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第五章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第九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员工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2. 要求员工返还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获得的利益;3. 依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一、背景竞业限制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雇主对员工的离职后的工作行为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
竞业限制的出现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并防止员工利用其离职后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对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公司和员工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目标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员工在离职后不侵犯公司的商业利益,并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通过合理的竞业限制措施,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员工的离职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并维护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商誉。
三、适用范围竞业限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无论是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工还是顾问等。
四、离职通知事项1.员工在离职前需提前向公司递交书面离职通知,并注明离职日期。
2.离职通知期限为30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离职通知期限。
3.在离职通知期间,员工仍然属于公司的雇员,需要履行原有的工作职责和义务。
五、竞业禁止范围及期限1.离职后,员工在离职通知期满后的两年内,在同行业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需要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
2.员工在离职后,在同行业内从事与公司职务直接相关的工作,无论是否属于竞业范围,需要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
3.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竞业禁止期限。
六、竞业限制的补偿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给予竞业限制的补偿。
离职后,员工若在竞业禁止期内遵守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公司将支付一定比例的离职补偿金。
七、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1.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公司有权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八、其他事项1.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或补充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并通过适当的渠道通知员工。
2.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是本公司的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请各位员工遵守并加以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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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集奥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 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
青稞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
于锋出资变更为110270.28元。
主动离职
2012.9.3
1.首席技术官(CTO) 2.月薪:35000元/月 3.竞业限制期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 4.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法定最低标准 5.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未约定
成立青稞公司
后集奥公司继续向刘国清的账户发放竞业禁
2013.10.31 止补偿金11055元/月,共计发放了5次,总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
CONTENTS 1 竞业限制概述 2 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 3
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和责任承担问题
Chapter
1
竞业限制概述
1.1 内涵
1.2 .1竞业限制内涵
保密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员工的义 务,不管企业与员工是否签订保密 协议,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 务。
竞业限制则是要求员工不得到竞 争对手企业任职或者自营竞争业务。
竞业限制要求员工不仅不能泄密, 还限制员工就业范围。
竞业限制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 过离职后二年。
1.2竞业限制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至第十条
其他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1.刘祯炜提出辞职; 2.凯盛同意解除,并通知:“双方签
订的竞业禁止相关条款自2015年3月25 2015.3.25
日起自动生效。
主动离职
入职灼识
1.刘祯炜离职前12个月的年薪收入为113,229元 2.离职后收到凯盛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
2015.4.8 3.2015年4月8日灼识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
刘祯炜办理了招工备案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
凯盛公司
灼识公司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贸易信息咨询。
投资咨询(经纪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贸易信息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咨询(广告除外)。
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高度相似,属于两个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高度相似,属于两个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青稞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国清
05
经营范围相同或高度 相似
经营范围有交集
经营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 为认定主要标准之一; 注意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 业务属于不同业务的企业 的情况。 【案例1】凯盛融英信息 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刘 祯炜竞业限制纠纷案
经营范围有交集可 被认定为违反竞业 的规定。 【案例】栾海涛与 上海和氏璧化工有 限公司竞业限制纠 纷案
工作内容
凯盛公司
灼识公司
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专业人士之间 建立交流的平台,猎头和会务服务。
在香港及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提供 《IPO行业顾问报告》,协助客户回 应监管机构咨询,解决上市融资过 程中的问题等。
进入竞业公司但未从事原工作原岗位:无论员工在新东家从事的工作内容 与老东家是否一致,都是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结果
终审
1、刘祯炜继续履行与凯盛之间竞业限制条 款的约定至2016年3月25日;
2、刘祯炜支付凯盛违约金计36,000元; 3、刘祯炜应返还凯盛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 偿金计1,586.21元。
【案例2】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国清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职集奥
成立时:公司名称为北京禾之木科技有限公司,
案
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社保缴纳、工资支 付全部由第三方公 司负责
1.电话录音 2.业务邮件 3.监控录像 4.其他证据。
【案例1】 凯盛融英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刘祯炜竞业限制纠纷案
入职凯盛
1.项目经理职务
2012.6.21
2.竞业限制期限:离职后1年内 3.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1000元
3.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年薪总额3倍
保密义务是要求员工不得泄露商 业秘密。
保密协议需要员工保密就可以了, 并不限制员工的就业权限。
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的期限一般较长,通常 会要求员工无限期保密,即只要商 业秘密存在,员工就有保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则是企业与员工就行业 竞争的某些方面做出的约定,如果 没有签订协议,员工则不需要履行 竞业限制。
1.3竞业限制适用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 条(一)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 约定。
高级技术人员
注册资本100万元,刘五一出资51万元,彭环珂
出资为49万元。
第一次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青稞厚成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88235.24元,刘五一出 资为47.94万元,新增出资人王奇峰、于锋每人
2011.7.15
出资2万元。
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600万元,刘五一出资
2643178.51元,王奇峰出资变更为110270.28元,
高级技术人员
初级程序员、高级程序员?助理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技术经理、技术总监?
建议细化规定。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销售、财务?
实践中,员工往往以不负有保密义务来否 认自己为竞业限制主体。
1.4如何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司法实践中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疑难问题
01
02
03
04
进入竞业公司但未从 事原工作,原岗位
担任隐名股东
若进入了竞业公司工作, 1.和实际股东之间的
虽然未从事原工作,原 关系;
岗位,但不能因此否认 2.非正式任职而有帮
其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 助行为;
【案例1】凯盛融英信 3.监控录音等。【案
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例2】北京集奥聚合科
与刘祯炜竞业限制纠纷 技有限公司与刘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