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89-2008
gb16889-2008

前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本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制定国家主要功能区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
5.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关闭,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增加了对污染的控制要求;6.增加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提供支持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运营。
[10]王德宝_我国生活垃圾组成成分及处理方法分析
![[10]王德宝_我国生活垃圾组成成分及处理方法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bbaf667f242336c1eb95ea2.png)
不高。
2 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分析
2) 城市生活垃圾化学成分分析。城市生活垃
1) 城市生活垃圾物理成分见表1。城市生活 圾化学成分与燃料结构相关,根据我国国情,燃
垃圾的物理组成成分与城市化程度相关,越是经 料结构可以分为双气户、单气户、纯煤户3种类型。
济发达的城市,城市垃圾中可燃物以及可堆腐物 生活垃圾化学成分分析比较见表2[1]。
scopes of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methods in China were compared. At last, feasible method for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at present stage was put forward.
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征收污染税。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堵在关外。
2) 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种。在环境税税种中设
参考文献
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为纳入更多的针对性税目 [1] 任雪婷. 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实践与展望[J]. 财会研究,2009 (6):14预留空间。同时完善资源税制度。可适当扩大其 16.
征税对象。广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杜绝 作者简介:康婧 (1985—),毕业于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金融专业,主 肆虐的生态破坏行为,待时机成熟不妨开征土地、 要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与管理监理方案的制定。参加了街道和乡镇环境卫生 地热、动植物税,并对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 服务与管理监理体系与指标体系的编写并对街道和乡镇进行监理。
经过焚烧,垃圾
对地表水污染的 可能性
渗沥液处理设施 事故状态下可 能,可采取事故 状态下的应急措 施
体积可减少 80% ~90% , 残 渣 安 全填埋产生渗沥 液处理设施事故 状态下可能,可 采取事故状态下
gb16889-2008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水污染法》污染,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家主要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本标准旨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沼气生产及其他生物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粪便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的入库要求。
和污水污泥;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关闭,后期维护和管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治理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3月17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成本分析

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成本分析1国家颁布的新标准2008年9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贮存、处置。
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后,焚烧炉渣和飞灰的处理也可按该标准执行。
2008年7月1日起实行的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①含水率小于30%;②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飞灰无论是采用何种稳定化工艺,只要达到表1规定的标准,即可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
2飞灰处理方式比较飞灰主要来自烟气处理系统反应吸收塔的排出物和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烟气灰尘,其主要成分为CaCl2、CaSO3、SiO2、CaO、Al2O3、Fe2O3等,另外还有少量的Hg、Pb、Cr、Cd、Mn、Zn 等重金属和微量的二恶英等有毒有机物。
飞灰处理的目的是使飞灰中所有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以便运输和处置,主要有熔融固化法、水泥固化法、螯合剂稳定化等处理方法,其技术特点的比较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熔融固化法投资费用过高,而且会造成二次污染;水泥固化法简单实用,投资及运营费用低,但对毒性的稳定效果较差,大量水泥的使用增加固化体的体积和质量,与垃圾处理的宗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相符;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汞0. 05钡25铜40镍0. 5锌100砷0. 3铅0. 25总铬4. 5镉0. 15六价铬1. 5铍0. 02硒0. 1表1生活垃圾填埋场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螯合剂稳定化处理方法投资和运营费用适中。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I C 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89-2008代替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选址要求 (3)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4)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7 运行要求 (8)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 实施要求 (14)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gb16889-2008
gb16889-2008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及系统的试验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
在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进行试点应用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和五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
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
第2.0.2条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措施及经验
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措施及经验汇报提纲1.渗滤液处理的政策形势2.渗滤液处理专业运营情况3.渗滤液应急处理措施经验4.未来展望我国垃圾渗滤液现状相关规范及排放标准渗滤液处理面临的问题1. 渗滤液处理的政策形势1.11.21.31.1我国垃圾渗滤液现状垃圾渗滤液黑色,恶臭。
•渗滤液: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雨雪淋溶、自身发酵、地表水和地下水浸泡而渗滤出的高浓度有机废水。
•特点:成分复杂多变,水质变化大。
•处理工艺: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分类文件名政策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120号指南类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61号标准类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规范类CJJ150-2010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1.2 相关规范及排放标准——环境管理体系1.2 相关规范及排放标准——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标准青岛市小涧西垃圾处理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成都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标准》(DB44/26-2001)江苏南通市垃圾处理中心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256-2008)第4.6.1.1条表中的三级标准北京大屯转运站《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3北京阿苏卫卫生填埋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1中B标其他执行标准:回用水标准,排入城市管网标准等1.3 渗滤液处理面临的问题•高浓度氨氮•可生化性差•出水水质要求提高•膜浓缩液处理•管理技术文件指导性、可操作性及适用性不强2. 渗滤液处理专业运营情况现有设施介绍阿苏卫运行情况设施运行特点2.12.22.3•垃圾转运站(大屯、小武基、马家楼/草桥)•填埋场(安定、阿苏卫、北神树)•堆肥场(南宫)•综合处理厂(董村)2.1 现有设施介绍处理工艺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预处理阶段(调节池、混凝沉淀池等)•生化处理阶段(厌氧反应器+A/O 生化段)•膜处理系统(MBR+NF+RO)2.1 现有设施介绍——处理工艺2.2 阿苏卫运行情况•阿苏卫厂区填埋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处理量600t/d ;•采用组合工艺:厌氧+兼氧+好氧+MBR+NF +RO 。
gb16889-2008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2019年9月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图书。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固化处置技术标准》
LNSEST/CSEE(/Z)XXXX-YYYY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T/LNSES(/Z)XXX-YYYY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固化处置技术标准Standard for the Treatment of Solidifying Concentrated Leachate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目录前言 01.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术语和定义 (3)1.4基本原则 (9)2.材料和使用技术要求 (10)2.1固化剂技术要求 (10)2.2使用技术要求 (10)2.3堆体气体外导排要求 (12)3.固化车间及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3)3.1总体要求 (13)3.2其他要求 (13)4.固化体技术要求 (14)5.检验及检测规则 (15)5.1检验分类 (15)5.2固化体检测方法及评价指标 (15)5.2.1固化体检测样块的制备 (15)5.2.2提取液制备方法 (16)5.3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16)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16)6.1标签 (17)6.2包装 (17)6.3运输与贮存 (17)7.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8)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辽宁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为加强垃圾渗滤液及其膜过滤产生的浓缩液的处置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固化处置技术方法,固化成膜后的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固化材料的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相关技术规范。
本标准有助于指导各地以固化稳态化工艺处置垃圾渗滤液及其膜过滤浓缩液的处理技术,改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置现状,以及后期维护管理方法等,为改善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防止周边地下水、土壤污染提供技术保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与功能提升、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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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wu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wu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1GB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水质 总氮的测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9-2005 定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23.3 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
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 GB/T 50123 中 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 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4(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 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 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 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 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 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 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