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数量含量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实务三题_何荣功
毒品数量折算问题研究

毒品数量折算问题研究毒品数量在毒品犯罪判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影响着各种毒品犯罪的量刑,还决定了部分毒品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常见的八种其他毒品犯罪处罚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了规定,但对氯胺酮(粉)、安眠酮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未明确规定,同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计算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问题亦无明确规定。
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不断涌现,司法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了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道难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标准缺乏的难题,应采取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文确定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折算以海洛因或吗啡为单位的相当值,然后根据相当值,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定罪量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
一、毒品折算的理由和依据对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未规定的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折算处理,并不仅仅是方便司法的权宜之计,而是有着科学依据,与刑法学基本原则也不冲突。
具体来说:(一)、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卫生部年月份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两者总数达到种之多。
而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制毒活动日益猖獗,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化,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粉)、安纳咖、胡椒基甲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
①但是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种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都规定明确的数量标准。
因此,采取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文确定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折算以海洛因为单位的相当值,然后根据相当值,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定罪量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的方法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作者:花文静来源:《理论观察》2017年第03期摘要:当前我国仍应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參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另一类是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的前提下,主观恶性极深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如若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方能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以此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合理评价毒品犯罪的罪行,实现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关键词:毒品犯;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3 — 0140 — 03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
为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做到刑事司法宽严相济,就必须坚持“保留死刑,控制死刑并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又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提供了指引。
然而要应付复杂的毒品刑事司法活动,这些标准过于笼统。
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包括哪些要素?其死刑执行方式该如何区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
不仅造成不同法官在不同的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上的观点差异,还会由于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认识的缺失,导致在是否适用死刑的结论上大相径庭,造成死刑的泛滥。
〔1〕因此,有效消除分歧、准确认识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尤为重要。
一、定基调:“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罪行极其严重”是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必要条件,而死刑缓期执行则还必须具备“不是必须执行”这一条件。
浅析毒品犯罪中纯度折算问题

浅析毒品犯罪中纯度折算问题作者:冯亚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摘要: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应当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并对其中“实际量”的毒品进行折算,我国在1991年以前、1991年至1997年及1997年至今,都反映出不同的态度,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简述我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以及现行刑法对于毒品数量采取“不以纯度折算”规定的立法理由。
关键词:毒品数量;折算;立法理由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在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毒品的数量。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所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一般都不可能达到100%的纯净度。
更多是在毒品中掺杂其他添加剂,使得纯度降低而数量增多。
那么对于涉案的毒品是否要进行纯度鉴定的问题就无从回避,是以实际缴获的毒品数量为准,还是以纯度折算后的纯毒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一、我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我国1990年12月28日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系统的规定了我国对惩治毒品犯罪的政策和态度,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毒品纯度问题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也就是说,在1991年以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在1991年至1997年,法律明文规定,毒品犯罪定罪量刑要进行毒品纯度折算。
1997年《刑法》对定罪取消了纯度折算。
这种关于毒品纯度折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及演变,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活动对此问题呈阶段性的倾向与特色。
1.1991年-1997年的相关法律规定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毒品数量及纯度的鉴定问题,明确指出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或纯度进行鉴定,同时确定毒品的种类和含量。
1994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之前的基础上对毒品的数量及纯度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一个25%的海洛因纯度问题,此解释一出台,明确了海洛因的纯度标准:含量不足25%的,应折算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解释中的海洛因。
关于涉案毒品含量的量刑标准

关于涉案毒品含量的量刑标准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
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十年来我国毒品滥用趋势与特点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毒品治理方向的调整

本文不打算对其中原 因展开详细论述 , 这里只是从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毒品供求关系的角度对该问题 做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 , 毒品犯罪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显著特点 , 即毒 品犯罪主要存在于毒品的流 ∞ ∞ ∞ 加 ∞舳 ∞ ∞ 转过程 中, 受制于毒品市场供求关系。要想彻底改变毒品犯罪严峻的现实 , 必须立足于改变毒品供求关 加 0
打 ” 大 了毒 品犯 罪 的成本 和犯 罪风 险 , 一定 程度 上可 以遏 制毒 品犯罪 的发展 和蔓延 。但 遗憾 的是 , 加 在 直
至今 日, 我们并没有看到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根本好转。 根据《 中国禁毒报告》 公布的数据 当前我国毒品 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 峻,在打击中发展 , “ 在治理 中蔓延”是我国二十年来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② , 。回顾
Ma"2 Leabharlann l 02 .十年来我国毒品滥用趋势与特点的实证分析
兼论 我 国毒 品治理方 向的调整
何 荣功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摘
要:在打击 中发展 , 治理 中蔓延” 是我 国十年来毒品滥用的基本态势。从毒品滥用结构和种类看 , “ 在 ,
传统毒品滥用仍居主导地位 , 但近年整体上呈下降趋 势; 新型毒 品滥用增 长趋势明显。在性别方面, 国男性毒 我 品滥 用一直 占主导地位 。 从年龄结构上看 , 少年毒品滥用近年整体 比例 虽有所下降 , 问题 仍然突出, 青 但 特别是 新型毒品滥用低龄化趋势明显。 在毒 品滥用方式方面 , 当前 出现 了利用虚拟 “ 间”进行 网络 滥用等新特点。 房 , 在 地域分布上 , 虽然仍有区域 不平衡 问题 , 但毒品 ( 尤其是新型毒品 ) 滥用正在 全国范围 内不断扩 大。 当前毒品 滥 用的趋势与特 点为我 国今后 毒品犯 罪治理和禁毒工作提供 了方向性参考 。 关键词 : 毒品滥用 ; 毒品犯罪 ; 禁毒 ; 实证分析
毒品纯度在毒品犯罪量刑中的作用

毒品纯度在毒品犯罪量刑中的作用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孔庆军律师我国现行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依据这一规定,目前笔者所接触的毒品案件当中,除了有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对毒品基本上只是鉴定了毒品的成分以及重量,没有鉴定其纯度。
但是毒品的纯度依然是毒品犯罪案件当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
在量刑时发挥着作用。
1、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依据。
毒品数量对量刑轻重起着决定作用,但不是唯一依据。
具体来看,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四种情形。
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毒品数量较大、少量毒品的标准,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从笔者接触的毒品犯罪来看,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占绝大多数,在这些犯罪中,具有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至五项情形的比较少。
因此,对于大多数的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是定罪量刑的决定因素。
但也不是唯一因素。
本文只讨论毒品的纯度问题,对其他的因素暂不讨论。
2、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目前,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精神,在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于某些毒品(如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或者在某种情况时(如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折算。
因此,毒品纯度在量刑中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笔者在为毒品犯罪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并非对毒品的纯度弃之不顾,而是多方分析。
3、毒品纯度直接影响量刑即使毒品的数量完全不根据纯度折算,毒品纯度对量刑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
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
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

毒 品 的定性 定 量 分 析 外 .还 提 出对 其其 他 毒 品犯 罪 中
毒 品纯 度 鉴 定 的指 导 性 意见 1 9 9 4年 l 2月 2 0日 . 最
通 过 的 《 于禁 毒 的决 定 Nhomakorabea》 以下 简 称 《 定 》 是 新 中国 关 ( 决 )
杂质也算在里面 .不但会导致对犯罪人处刑过重 的不
良后果 。 且 会 出 现处 刑 轻 重 悬殊 的不 合 理 现象 。 有 而 只 以折算 成 纯 净 毒 品 后 的 数量 为准 . 能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 才
保 证 执法 的统 一
准 ?在 对 毒 品犯 罪 被 告 人 量 刑 时 是 否 应 考 虑 毒 品 的纯 度? 如何 影 响量 刑 ? 些都 是 毒 品犯 罪 司法 认 定 中的 所 这 面 临具 有 共 性 的疑 难 问题 .尤 其 是 对 毒 品 犯 罪 保 留死 刑 适 用 的立 法 例 下 此 问题 更 有 现 实 意 义 就 毒 品 犯 罪
制 , 造 出来 的毒 品 本 来 纯 度 就 不 高 . 多是 受 暴 利 驱 制 更
的定性 、 量结论 , 实保 证办案 质量 。 定 切 …… , 面衡 全 量, 准确 定 罪 量 刑 ” 。这 表 明 最 高审 判 机 关 当时 已认 识
到毒品定量问题的重要性 。因为该《 决定》 对毒品犯罪
成 立 以 来 第 一 部 关 于 惩 治 毒 品 犯 罪 的 系 统 性 刑 事 法
高 人 民法 院又 发 布 了《 于 执 行 (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关 全
务 委 员会 关 于禁 毒 的决 定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法 发 (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折算标准及方式简析(附《非法药物折算表》)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折算标准及方式简析(附《非法药物折算表》)作者:梁栩境律师来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导读近年来,除常见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等毒品外,各种新型毒品或混合毒品逐渐流入国内。
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在量刑上很大程度以涉案毒品的数量为依据,故对于新型、混合毒品以及同一犯罪中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统一折算。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发布《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部分毒品的数量折算问题进行标准统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专门就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进行解答。
现本律师根据上述两个司法文件,并综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就毒品数量折算问题进行简析:一毒品折算的适用依据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
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
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苯丙胺类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详见附件)。
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毒品,则需考虑其是否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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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案件数 量 , 还是 司法机关查获的毒品犯罪 / 大案 0 !/ 要 案 0 , 边境地 区还是明显高于内地 " 主张统一全国毒品犯 罪案件死刑适用数量标准 无非两种思路 , 一是提高 内地死刑判处数量标 准以与边境相一致 , 二是 降低边境地区死刑案件判 处数量标 准 , 以与 内地 相统一 " 前者 在我 国 可行性 是很 小的 , 因为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案 , 内地能够判处死刑 的案件
( 一 )理 论 的认 识 ( 二 ) 实践 的态 度 ( 三 )简 要 的评 论 三 ! 对 于 毒 品含 量 极 低 的案 件 , 能 否对 被 告 人减 轻处 罚 ( 一 ) 问题 与判 例 ( 二 )简 要评 析
我国刑法对毒 品犯罪 的规定有着鲜 明的特 色 , 体现 了对毒 品犯罪
本 文 系 20 1 1 年 中 国法 学 会 部 级 法学 研 究课 题 / 法 社 会 学 视 野 下 我 国 毒 品 犯 罪 治 理 机 制及 死 刑 控 制 研 究 0和 武 汉 大 学 人 文社 会 科 学 / 7 0 后 0学 者 学 术 发 展 计 划学 术 团 队 / 我 国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刑 事法 治 问题 研 究 团 队 0 阶段 性 成 果 之 一 " 法 学 博 士 , 武 汉 大 学 法学 院 副教 授 ! 硕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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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历来都不是一致 的 " 若 全 国范 围 内统一 数量标 准 , 反 而不利 于刑 罚 的实质公正 "
(二 )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 态度
近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对该 问题 也十分重 视 "200 8 年9 月2 4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副 院长 张军在全 国部分法 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上的讲话 中指 出: / 统 一毒 品犯 罪死 刑适 用 的 数量 标 准须 循 序渐 进 " 理论上 , 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 民法院统一行使后 , 毒 品犯罪的死 刑数量标准也应当相对统一 " 在 目前 的司法环境 下 , 需经 历一个循 序 渐进 的过程 , 至少三 ! 五年 " 此 间 , 各地应 根据最高 人 民法 院复核死 刑 案件做 出的裁 判及公 布的典 型案例 , 结合 本地毒 品犯罪形 势 , 按照 数 量加情节 . 的原则 , 具体 把握 本地 毒品犯 罪 的死刑 适用 标准 " 最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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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品的数量含量与毒 品犯罪定罪 量 刑实务三题 .
何 荣功*,
目
次
一! 我 国当前是否有必要统一毒 品犯罪死刑适用 的数量标 准 (一) 问题与争论
(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态度 ( 三 )评 论
二 !5刑法 6第 347 条 第 1 款规定与 5刑法 6第 1 3 条 但书的关 系
本文所称的毒 品犯罪是 指 5刑法 6第 34 7 条规定 的走私 !贩卖 ! 运输 ! 制 造毒 品
¹
罪; 个 别 之处 , 若 有特 别 说 明 , 则 遵 该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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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 (2012 年第 3 卷 #, . 第 31 卷) g
件判处死刑 实际掌握 的标 准 , 有 的地 方是 20 0 0 克左右 , 而 有 的地 方特 别是内地只有数 百克 " ¹ 数量 差别悬殊 , 引起 了社会对 该 问题 的关注 和讨论 " 根据笔 者掌握 的资料 , 实践中对于我 国有无 必要统一毒 品犯 罪死 刑适用数量标准 , 存在两种截然 相反 的观 点 " 反对 当前 实践做法 的学 者认 为 , 刑 法对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 准是统一 的 , 刑法 并没有根据地 区的不 同作区别对待 , 实践 中的做法是违反刑法规定 的 "
毒 品犯罪死刑适用 的数量标准 高于 内地 , 是有理论根 据 的 " 因为毒品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禁品 , 禁止 在社会上 非法流通游 动 " 毒 品流 通距 离越远其社会危害性越大 " 对 于同一宗毒 品而言 , 由于其 从边境地 区
流 动 到 内地 , 由于 空 间 位 移 大 , 较 之 于 边 境 地 区 ,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也 明 显
害性 及其程度 , 若从该 角 度看 , 现行刑 法规 定很 难被认 为是 十分科 学
的 , 司法中也难免 导致 / 不 合理现 象 0的 出现 "从 犯罪本 质 出发 , 为 了
贯彻 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 理论 和实务界一直 尝试 着种种 解释 ,
以弥补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 , 如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 品罪有无适 用 5刑法 6 第1 3 条但 书的余 地? 对于含 量 ( 纯度 ) 极低 的毒 品犯罪 案件 , 能否依据 5刑法 6第 6 3 条第 2 款对被 告人减 轻处罚? 另外 , 长期 以来 ,
分子 " 当前人 民法 院在衡量某一毒 品犯 罪行 为是否达 到 / 罪行 极其严
重 0以及是否该判处 死刑 时 , 虽 然 已摒 弃 了片面强 调毒 品犯 罪数 量 的
做 法 , 但 毒 品数 量 仍 然 是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对 犯 罪 分 子 是 否 适 用 死 刑 的 主
要依据 " 我 国地域广裹 , 各地 毒 品犯罪形势也 存在很 大差别 " 一直 以 来 , 在对毒 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 , 各地 区对毒品数量都没有一个统一 标准 , 即便是 同一地 区不 同时期标准也是有差别 的 " 例如 , 在 当前我 国 毒品犯罪 比较严重 的地 区 , 实践 中对于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海洛 因案
执 行 ) , 并 处没 收个 人 全 部 财 产 "0 / 走 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海 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三百克以 上 或 者 其 他 数 量 相 当毒 品 , 且 有 法 定 从 重 情 节 的 , 可 以判 处 死 刑 (立 即 执行 ) ,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0 / 毒 品 数 量 是 判 处 死 刑 的重 要 标 准 , 但 不 是 唯 一标 准 " 是 否 判 处 死 刑 , 还 要
参考 "0¹上述精神在 200 8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5全 国部 分法 院审理毒品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中得到体现 " 5纪要 6未对 毒品犯罪 的死 刑数
量标准作 出明确 规定 , 而 是规定 了一个 总 的把握 原 则 , 5纪要 6强 调 :
/ 近期掌握 的死刑标 准数量 , 应 当结合本 地毒 品犯罪 的 实际情 况 和依 法惩治 ! 预防毒品犯罪 的需要 , 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 件 的典型案例 , 恰 当把握 " 之所以这样规定 , 主要考虑 到我国 目前各 地 毒 品犯罪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 , 它 符合现 阶段打击毒 品犯罪 的实 际需
¹
747 页 "
参见 高 贵君 : 5毒 品 犯 罪 审 判 理 论 与 实 务 6 , 人 民法 院 出 版社 2以 )9 年 版 , 第 74 6
-
32 0
刑 法论丛 (20 12 年 第3 卷 #总第 3 1 卷)
要 , 有利于有效地惩治毒 品犯罪 "0 ¹ 200 9
年6月2 5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
毒品 的数 量含 量与毒 品犯 罪定罪量刑 实务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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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 0的基 本立 场 " 根据 5刑法 6的规定 , / 走私 !贩卖 !运输 ! 制 造毒
品 , 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 当追究刑事 责任 , 予 以刑罚 处罚 0 " / 毒 品的数 量 以查证 属实的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 ! 非法持有 的数量计算 , 不 以纯 度折算 0 " 但事实上 , 毒 品的数 量和 含量 直接决 定着 毒 品犯罪 社会 危
克 " 即走 私 ! 贩卖 ! 运输 !制造 海 洛 因 10 0 克! 鸦 片 2( X洲 2克 , 可 以判 处 死 刑 " 但 数 额 不 是 唯 一 标 准 , 应 根 据 犯 罪情 节 ! 罪行严重程度 ! 社 会 危害 后 果 , 结 合 具 体 案情 来 把 握 "0
毒 品的数 量含量与毒 品犯罪定罪量刑 实务三题
民法院在复核死刑 案件时 , 也会充分考 虑各地经 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 ! 毒 品犯罪形势和社会 治安状况 , 综合评定是否核准死刑 " 这样 , 通过一 段 时期 的案件积 累和经验 总结 , 便会逐步 !自然形成相应 的具体死刑案 件 裁判标 准 " 从死刑案件核准 权统一 行使一年 多的实践看 , 据此 掌握毒 品犯罪 的死刑数量标 准 , 是可 行的 ! 符合 实际 的 " 为帮助 高 !中级 法 院 更好地把握这一 问题 , 必要 时 , 我们将 总结 ! 下发一批典型案例 , 供大家
在深人 总结毒 品犯罪案件 的审判经验基础上 , 为了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 通 过召开新 闻发 布会 的形式 , 明确 了五种 可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的具体 情形, º 其中并 没有涉及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标准 是否统一 的问题 "
( 三 )评
论
毒品犯罪数 量是个性命枚 关 的问题 , 事关法治 的统一性 , 因此 , 探 讨该问题具 有重大现 实意 义 " 对此 , 笔者看法 如下 : 第一 , 从我 国当前减少和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效果看 , 边境地 区 毒品犯罪案件判处死刑 的毒 品数量标准 高于 内地 的做法 , 有助 于实践 中限制和减少毒品犯罪 的死刑适用 , 其 积极意义 应当充分 肯定 " 近几 年 , 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方 面 , 虽然 内地呈 现 了明显增 长 的态 势 , 但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