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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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

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

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有关名词解释。

1.“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2.“关联卡”是指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在本市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开立、用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本人Ⅰ类储蓄卡(建议使用本人工资卡或社保卡)。

3.“身份证明”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1.约定提取,办理完住房公积金首次柜台提取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员工,可办理约定提取,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将按照约定的提取周期自动划转至联名卡,员工可携联名卡到A TM机或建设银行柜台支取。

2.约定提取办理流程,须携带以下资料(1)(2)(3)项,到人力资源部打印以下资料(4)由本人签字后一并交与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约定提取后,将(1)(4)原件返回本人;(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首次柜台提取时建设银行提供);(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将正、反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3)购买新房有贷款,请携带借款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复印件;购买新房无贷款,请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请复印关键页:买售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签字盖章页),全款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无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有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4)《约定提取签约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柜台提取办理成功后到人力资源部打印),由本人签字;3.约定提取周期,2015年1月执行新政策,对各类提取情形的约定提取周期做了详细规定。

详见下表:4.约定提取各类划款日,(1)周期为1个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2)周期为3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3)周期为6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4)周期为12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5.约定提取限额和每次提取金额,约定提取限额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中员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柜台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每次约定提取划款金额为提取当日员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约定提取额不得超过员工的约定提取限额;6.未尽事宜请拨打公积金中心电话59059001-9,或者拨打建设银行朝阳支行电话51995325。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须知请根据本人情况准备相应的支取材料。

初次支取后,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般由人事部存档保管,员工如需使用可以和上述联系人联系。

1 购房首次支取 (1)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1)1.2以配偶或共有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2)2 再次支取 (3)3 约定提取 (4)3.1办理材料 (4)3.2办理流程 (4)3.3约定提取的终止 (4)4 变更支取记录单 (5)5 变更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 (5)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6)1购房首次支取如需要办理约定提取,请同时提供约定提取所需的材料。

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中都有您的名字且您的名字在第一位)1.1.1支取材料:1.1.1.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要提供)1.1.1.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1.1.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4银行卡复印件。

如办理约定提取则必须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做为提取账户。

(复印件号码要清晰可见,请参看本文档最后一页的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1.1.1.5填写好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见OA附件)重点提示所有材料请用A4纸复印或打印。

复印件要清晰。

贷款合同复印件必须包含贷款年限和金额。

1.1.2支取间隔时间: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约定提取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方式提取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其借款银行、借款期限、借款余额、还款方式、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

二、甲方贷款剩余额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三、贷款每年偿还额元。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贷款存续期的每年月份,将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用于每年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个人银行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
(印章)家庭直系亲属: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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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通知
各部门:
我司自2015年8月起已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开户并正常按月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

具体提取范围及业务办理流程见附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可于每月1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由办公室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说明
一、约定提取人员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二、约定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外的所有金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约定提取时间
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的规定,自由选择提取周期(可选择按“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六、办理约定提取的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作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
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七、办理约定提取职工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首次办理提取的,需提交:
1、购房材料,基于所购房屋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要复印:合同封面、买售人(双方)、房屋用途、房屋详细地址、购房总金额、签字页)。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3)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5)购买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发票。

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及复印件。

复印件需要:合同封面、借贷双方、贷款金额、签字页)。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
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双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②主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记录单上的总房价款与购房合同上一致,可累计支取公积金限额一定要小于总房价款,记录单上要有管理中心盖章)如果主购房人从未建立过公积金,要求主购房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供其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首次办理提取,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交:
1、盖章生效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本人签字,不得涂改)
八、其他要求:
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可以只提供复印件(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并需要保证复印件上的章及手写部分必须清晰)
注:《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可从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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