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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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住房公积金是为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等用途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为确保滨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合规、公正、透明,滨州市政府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居民及其他参保职工。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自住房或建造住房;(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3)支付租房租金;(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5)因特殊原因离职或退休;(6)其它法定情形。

2. 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比例可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及提取条件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发布。

三、提取方式1. 自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2. 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贷款偿还证明文件,包括还款计划、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3. 支付租金提取:职工因租房需要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时需提供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文件。

四、提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1. 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提取金额和提取比例。

3. 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终审和审批。

滨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滨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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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提取条件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滨州住房公积⾦如何提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积⾦提取条件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五)偿还商业银⾏⾃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的;(七)职⼯本⼈、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病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本市户⼝⼈员、农村进城务⼯⼈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职⼯购买、建造、翻建、⼤修具有产权的⾃住住房的,⼀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本⼈及配偶的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但职⼯不得凭同⼀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

职⼯偿还商业银⾏⾃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本⼈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

同⼀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次住房公积⾦。

公积⾦提取程序在⼀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的住房公积⾦账户最多允许提取⼀次住房公积⾦。

提取⼀次后符合销户⽀取的,可以办理销户⽀取。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条件的职⼯,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业务经办⼈办理⽀取⼿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封存⼿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条件的职⼯可由职⼯本⼈持职⼯⾝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公积⾦。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滨政发[2007]66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7【实施日期】200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主体。

监督管理对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要时可延伸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除与同级住房公积金其它监督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外,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决算;(三)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及所形成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上缴财政的情况;(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政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五)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情况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六)监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违纪行为的举报;(八)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九)监督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情况;(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进行审核,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制度;(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⑴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⑵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同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职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⑶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五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和相应医疗费用支付证明;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的复印件;如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方可办理;如该项遗产继承有异议,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应提供失业证;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第十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或结清住房贷款一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还款记录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还款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结清证明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一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职工本人可提取医疗费用支付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三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第十四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第十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领取存折;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第六章监督第十六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者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领导,向管委会负责,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市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各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贷款任务;(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三)对个人贷款进行初审,并进行贷后管理;(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五)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咨询;(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依法实行缴纳,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滨州异地公积金提取流程

滨州异地公积金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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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视实施。

包括拟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审批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的审批、管理工作,催促检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以下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条例个人公积金提取指示:住房个人公积金提取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支取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劳动局、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二、购房支取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改部门下达的购房缴款通知及其明细、差额款银行进帐单或缴款单原件、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山东省建设厅发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东营市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3.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三、调离支取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户口迁出或调出所在的市、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死亡支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五、失业支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

六、还贷支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正常还贷期间,可凭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凭证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七、建房支取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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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之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壹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壹套房产的关联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同壹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⑴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个人和开发商签订的已于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⑵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凭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购房预付款发票或统壹收款收据,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同壹套房产的房产证办理公积金支取。

职工团购住房的,参照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办理支取。

⑶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后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翻建仍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于户口所于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制度》)、房屋产权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施工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仍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县级之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之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五)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仍款凭证(银行仍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职工结清商业银
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

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仍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金存折。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时,须提供市级之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公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和相应医疗费用支付证明;职工和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的复印件。

如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该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方可办理。

如该项遗产继承有异议,仍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应提供失
业证。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壹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于偿仍购房贷款期间或结清住房贷款壹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仍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仍款记录所载明的最近壹次仍款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结清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结清证明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壹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职工本人可提取医疗费用支付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于壹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壹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能够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四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壹式三份和关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且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关联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
金专柜领取存折。

单位统壹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六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者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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