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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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50 000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50 000(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31 590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27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25 000元,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25 000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5 00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对于商家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委托代销,商家可以将商品委托给其他销售方进行销售,从而拓展销售渠道和增加销售额。

然而,处理商品账务是一个繁琐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商家仔细处理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首先,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的第一步是建立明确的委托代销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返点等内容。

商家在选择代销方时要慎重,确保对方有良好的信誉和销售实力。

同时,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签订隐私协议,保护商家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安全。

其次,商家需要及时提供商品库存和销售情况的数据给代销方。

这一数据的交换可以通过电子表格、邮件或专门的数据传输系统进行。

商家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代销方能够及时了解销售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

对于特定商品的销售数据,商家还可以利用市场调研和分析工具,帮助代销方了解市场需求并提供更准确的销售预测。

第三,商家需要定期对代销方的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和核对。

商家可以通过抽查销售记录、核对库存和结算金额等方式来监控代销方的销售情况。

同时,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进行定期的结算,处理代销方的销售提成和返点等事项。

商家在处理账务时要注重细节,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并及时处理任何发现的问题和差异。

最后,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商家要与代销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持。

商家还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销售技巧等方式来帮助代销方提升销售能力。

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增加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意愿,提升代销效果和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对于商家来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商家需要建立明确的委托代销合同,并与代销方频繁交流和沟通。

商家还需要监控代销方的销售情况,处理账务差异,并与代销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这样,商家才能够实现商品的有效销售和利润的最大化。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以下是受托代销的主要会计处理步骤:一、取得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将其纳入账内核算。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料中可能会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但这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处理规定。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应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二、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1.以非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售出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将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2.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此处为冲销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表示商品已售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手续费部分)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剩余的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剩余部分)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三、结算代销商品款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应支付代销商品款。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贷:银行存款四、受托代销商品的列示与披露关于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列示:认为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但这种做法可能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

2.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将“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但作为存货的扣除),“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作者:荣树新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5期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该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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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在商品发交受托单位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 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 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 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 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 品”科目。 【例 1】公司 2007年 1 月 1 日发交爱美公司开关柜 200台,委托其代 销。单位成本 5000元。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例 2】承上例,2007年 1 月 28日收到爱美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在 清单上注明已销售 30台,价款 600000元,增值税款 102000元,代销手 续费 900元。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其他 900 贷:应收账款 9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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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
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

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2006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
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就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

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

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3)受托代销业务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信誉和融资能力。

当受托代销业务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或受托代销业务金额的较大时(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更应该单独列示。

二、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

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

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
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

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

对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

笔者认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好,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例]甲批发企业以实物代销方式,某月代乙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甲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

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企业 20000
(2)本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向乙企业发出“代销清单”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15000
(4)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17550
上例中,受托代销商品期末余额均为5000元,不含进项税额,不管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都能使受托代销商品与正常情况下的存货计价一致。

此外,这样处理,在受托企业有自主定价权时,利于与其他存货一起合理地确定售价;也利于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的金额相对应。

参考文献:
[1]徐晓敏:《试论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企业经济》2002年第4期。

[2]齐泽明:《关于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年第8期。

[3]齐国富:《委托与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涉外税务》 2002年第6期。

[4]林志新:《完善代销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财会通讯》(综合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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