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货物 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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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

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

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促进企业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公司代销业务的财务活动合规、有序进行,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代销对账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代销业务相关人员,以及与代销业务相关的所有其他部门人员。

二、代销业务对账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代销业务对账制度,监督各项对账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2. 财务部门负责代销业务的预算、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

3. 财务部门负责代销业务的记账、对账、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与代销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和管理工作。

5. 其他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业务数据,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对账工作。

三、代销业务对账流程1. 对账周期:公司代销业务对账周期为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调整。

2. 对账资料: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代销业务数据,整理对账所需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

3. 对账方式:财务部门采用纸质对账单与电子对账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账。

4. 对账过程:财务部门将整理好的对账单发送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对账单进行核对。

如发现差异,双方应及时沟通,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5. 对账结果:对账完成后,财务部门将对账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对账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

四、代销业务账务处理方法1. 代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根据代销合同的约定,确认代销收入的实现。

2. 代销业务的成本核算:根据代销业务的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成本核算。

3. 代销业务的利润计算:根据代销业务的收入和成本,计算代销业务的利润。

4. 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五、代销业务财务报表及分析1.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编制代销业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分析:财务部门应对代销业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利润、费用等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

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

特点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主要类型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代销商品财务管理制度

代销商品财务管理制度

代销商品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
代销商品是指厂家委托代理商销售的商品,代销商可以通过销售增加收入。

为了规范代销商品的财务管理,避免财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角色和权限
2.1 厂家
1.提供代销商品清单及价格表。

2.向代销商收取代销款项。

3.负责向代销商提供销售支持和售后服务。

2.2 代销商
1.对代销商品销售负责。

2.负责收取客户代销款项并汇报给厂家。

3.负责向客户提供销售支持和售后服务。

4.按照厂家的要求以及本管理制度执行代销业务。

2.3 客户
1.购买代销商品并支付代销款项。

三、财务管理制度
3.1 代销商品清单
每季度厂家提供代销商品清单及价格表,代销商按照价格表确定售价。

3.2 代销款项结算
代销商收到客户的代销款项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账给厂家。

3.3 帐目管理
代销商应当每月对代销款项进行统计和核对,并通过Email的方式发给厂家财务部门。

3.4 账目审核
厂家财务部门会对代销商提供的报表进行审核,对账无误后即可确认代销商的代销款项。

3.5 财务风险控制
1.代销商没有权利将厂家收到的代销款项挪作他用。

2.代销商需要在到期清偿代销款项。

3.若代销商拖欠代销款项,厂家有权要求代销商偿还欠款,并对其进行
追偿。

四、总结
代销商品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代销业务的财务管理,减少财务风险,确保代销商及厂家的权益。

代销商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代销业务,厂家应当对代销商的账户和账目进行监督和审核。

会计经验: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经验: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
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税率为17%。

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
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方式账务处理办法

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方式账务处理办法

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方式账务处理办法在这个商业繁华的时代,大家都想把自己的产品推广出去,找个靠谱的代销商合作简直是顺风顺水的好办法。

但是,有一个问题总是让人头疼,那就是:代销手续费到底怎么处理账务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话题,看看如何在这条商业路上把账务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1. 委托代销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委托代销?说白了,委托代销就是你把自己的商品交给代销商,之后他们来帮你卖。

简单点说,就是你负责生产,代销商负责“吆喝”。

这种方式最让人心动的地方在于,代销商能利用他们的销售渠道,让你的产品更快进入市场。

就好比找了一个熟悉的朋友帮你把家里的东西推销出去,省心又省力。

1.2 手续费是怎么回事?在这个代销的过程中,代销商总得有点“报酬”吧?这时候就产生了手续费。

一般来说,手续费会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像个小小的“抽成”。

想象一下,代销商像个勤劳的小蜜蜂,忙忙碌碌地帮你“飞”出去赚钱,但总得留点“蜜”给自己嘛!2. 手续费的账务处理2.1 收入确认一开始,你得确认一下,什么时候能把这笔手续费当作收入。

通常在代销商把产品卖出之后,手续费就可以入账了。

比如说,代销商售出了价值一万元的产品,手续费按10%来算,那你就可以在账上确认1000元的收入。

简简单单,不就明白了?2.2 成本的记账不过,收入虽好,别忘了,还有成本要算。

这笔手续费在你的账本上可不是“白吃”的,你得把它作为销售费用来处理。

也就是说,这1000元得从你的利润里扣掉。

这样一来,你的账本才算真实,不然就像在做“隐形富翁”,明明没赚到钱,账面却好像很风光。

3. 实际案例分析3.1 举个例子假设你有一个朋友叫小张,专门代销水果。

你给他送去一箱苹果,市场价500元,小张很给力,一下子就卖出去了,收了代销费20%。

这时,小张拿走的100元手续费就是你的销售费用。

等于说,你最后净赚400元。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销案例,简单明了。

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委托代销是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

实践当中,委托代销业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

委托双方在签订代销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视同买断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合作条款,委托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完全不同,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委托代销的处理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1、视同买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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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1.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受托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
3.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
1.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3.将货款交给委托方: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委托代销商品核算
受托方:
A、发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B、收到销货清单,开具发票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C、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D.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E、支付代销费用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受托方:
A、收到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委托代销款
B、对外销售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C、月底开出销货清单,收到委托单位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D、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7、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方:
A、发出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B、支付运费、加工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C、支付消费税、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直接出售)
应交税金-消费税(收回后继续加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计税价格=(发出材料金额+加工费)/(1-税率) 增值税=加工费*税率
D、转回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虽然视同买断,但销售的本质仍然是代销。

受托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②代销商品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收取手续费方式,所谓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受托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②将代销商品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③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货款汇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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