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案件监督

行政诉讼的案件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侵害权益之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权威,案件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案件监督的概念与特点案件监督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确保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监督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与权益保护。
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案件监督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活动。
2. 公正性:案件监督要求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正、全面的审查,确保裁判结果真实、公平。
3. 程序性:案件监督必须遵循行政诉讼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权威性:案件监督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案件监督的方式与机构案件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审查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案件递交材料的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程序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监督,如审理是否及时、公开等。
3. 判决结果的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件监督的机构主要是人民法院,作为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审判权。
三、案件监督的意义与作用案件监督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1. 保障公正与公平:案件监督以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
2. 维护法治秩序:案件监督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和裁判监督,维护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3. 保护当事人权益:案件监督确保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4. 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动:案件监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遵守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四、案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案件监督虽然在促进行政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资源不平衡:案件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人员和物质资源,导致监督工作不够细致和全面。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浅谈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及措施的完善

完 善 行 政 诉讼 的法 律 监 督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 ) 确 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监 一 明 督 在起 诉 阶 段 开 始 。检 察 机 关 在 起诉 阶 段 就开 始 行 使 监督 权 .可 以增 加 原 告人 对法 律 的 信 任 程度 ,又 可 以使 检 察 机 关 及 时履 行 法律 监 督 的 职 责 。 此 , 因 建议 人 民法 院 在 收 到 起诉 状 后 ,在 立 案 或作 出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前 ,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送 给 检察 机 关 。 这样 做 可 以使 检 察 机关 掌 握 行 政 案 件 的 基 本情 况 ,及 时 履 行 检察 监
机 关 上诉 程序 抗 诉 权 。 从法 律 监 督 的 实 际 效 果 角度 看 ,上 诉 程 序抗 诉 要 比审 判 监 督 程序 抗 诉 更 重 要 ,因 为地 方 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审理 的行 政 案 件 , 况 最 清楚 , 便 于参 加 全 部 诉 讼 活 情 也 动 , 于 调 查取 证 , 便 比审判 监 督 程 序 抗诉 减 少 了 许 多 诉 讼 过 程 的 周 折 和烦 琐 . 而 且还 理 顺 了检 察 机关 上 下 级 之 间 对 行政 诉讼 实 行 监督 的具 体 工作 关 系 。 ( ) 定 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和 四 规 保全 证 据 权 。 《 政诉 讼 法 》 4 行 第3 条规 定 了人 民法 院 在 审理 行 政 案 件 时 .有 调 查 取证 权 ,但 是检 察 机 关 作 为 法律 监 督 职 能部 门 有无 上 述 权 利 , 法律 没 有 规定 。 检 察 机 关要 对具 体 的 行 政 诉讼 案件 的审 判 活 动 进行 监督 ,甚 至 对 发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定 进 行抗 诉 , 般都 要 做 一 定 的 裁 一 调 查 和取 证 工 作 。 此 , 行 的行 政 诉 讼 因 现 不 接受 检 察 机 关 调 查取 证 陷 入 无 法 可 依 的状 态 ,对 拒 不 接 受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的 公 民 或 单 位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也 无 法 可 依 , 察机 关 也 就 难 以 真 正行 使 抗 诉 权 。 检 鉴 于上 述 情 况 ,对 现 行 的 行 政 诉讼 法应 进行 修 改 完 善 或在 司法 解 释 中 明 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 要 求 当 事 人 提 供或 者补 充 证 据 ,应规 定 人 民检 察 机 关 有权 指 定 或 聘 请 有 鉴 定 权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二 、 完善 民事 法 律 监 督 的范 围和 程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摘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即对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监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加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特别是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已经成为不可拖延的趋势。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4-01社会文明的基础不仅要存在好的法律,更要实施好的法律。
对善法的有效实施是国家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
法的实施靠国家权力机关,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一、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行政违法行为在我国相当普遍,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监督在现代社会里 ,国家的职能由守夜人向无所不在的社会参与者转变 ,以往纯粹的私人领域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家的干预 ,而国家职能的这种扩张 ,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扩张。
因此执法活动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受有效监督 ,很可能会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尤为重要。
(二)检察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有很多,但是检察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我国人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一是权力机关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政治范畴,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二是人大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只能对政府进行宏观的整体监督而难以进行微观的具体监督。
三是会议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监控。
二、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监督的缺失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一条文的字面意思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法律监督,而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 ,监督的范围比较狭窄(一)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在监督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行为的同时,没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上,法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排除了行政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与法律监督的一体化

的监督 。检察机关为维护 国家利 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 代表 国 律 的行为提起 控诉并 出庭支持 其主 张的权力 的行使 在本质 上 都是 以公 益为基础 的 , 公益包 括种类很 多 , 因而公诉 权并 不必 然局 限于刑事诉讼 , 公诉权 理应包括 刑事公诉 权 、 民事 公诉权 和行政 公诉 权⑥ 。行政公诉 着眼于纠正侵 犯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政行 为 , 正是 由于行 政权违法行使会 出现侵 犯公共 利益 的现象 , 检察机关将违法行 为提交拥有实体裁 决权 的审 判机关判断 , 其角色 只是法律程序 的启 动者 , 论是起诉 、 无 抗
定位相矛盾 , 看法 把公 益代表人 的角色 固定 为行政机关 这种
属性 , 忘记 了检察官与生 俱来 的公 益代表人 品质 , 为割裂 人
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高政公诉是法律监 督的必要构成
人 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 。检察权具有与行政
权、 审判权不 同的特点 和功 能。检察 权的主要功能是监 督与
制约 , 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 因此 , 检察权 与法律监督权实 质上 是从不 同角度认识同一事物。 “ 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 的时 候, 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 ; 当我们提及检察权 的时候 , 强
调 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 际行使 ” 。也就 是说 , 0 检察权是法 律监督权的 内容及其运作方式 , 是具体化 的法律监 督权 。刑
行政公诉 同时监督 审判权 和行政权 。新 中国成立后相当
起 因是 国家主动追究犯罪 的需要 , 公诉的价值 目 标是 保障 国 王制定的法律在全 国范 围内取得一体遵行 的效力 , 护体 以保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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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 律监 督 的职权 ,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 政判 决 、 对
实践 中 , 经常 有这 样 的情况 : 方面 , 察机 关正在 受 理、 查不 一 检 审 服 已生 效的行 政判 决、 定的 申诉案 件: 裁 另一 方面 , 民法 院同时 人 对 该 生效判 决 、 定 予 以执行 。 检察 机关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裁 待
形成 一种 抗辩 式 的结 构并 维持 抗辩 结 构的 平衡 性 。听证 程序 向
其次 , 代表 国家 支持 起诉 。根 据 司法实践 的 需要 , 律赋 予 法 检察机 关就 下列 民事行 政案件 提起 诉讼 的权利 , 样有利 于检 察 这
行 同步监督 , 从而 使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监 督形成 一个完 整的监
行政 管理 秩序 , 以在行 政领 域 实现 民主 , 公正 和提 高效 率 。 关键 词 行 政 法制 法律监 督 行政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815 1 10 . 9 ( 00.5 . 0 0 0 的行 政法 律监 督 范围相 当有 限 , 于狭 小 , 过 从而 影 响了这 一工 作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l 轧金 ; I
2 8 ( ) 0 年 月 上 1 0
论 行 政 诉 讼 三 监 督 去律
赵 桂 珍
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 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 地位 , 导致 双 方地位 不平 等 。这就要 求要 加 强行政 法 律监督 , 别是行 政 诉讼 活动 中的法律监 督 。行政 法律监 督 是指 国家 特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等部 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 国家公职人 员行使行政职权行 为的监督, 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行政 诉讼 法律 监督 存在 的 问题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 对行 政诉 讼 实 的 开展 。 二是 监 督程序 滞后 , 只能进 行 “ 事后 监 督” 。根 据 《 行政 诉 讼 裁定 有权 按照 审判 监 督程序 提 出抗诉 。 是 , 但 由于 《 行政 诉讼 法》 法》 六十 四条 规定 , 第 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 监督 权就 是依照 审判 关于 行政 法律监 督程序 的有 关规定 过于 原则 ,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监督 程序 对 己发 生法律 效 力的判 决 、 定提 出抗诉 , 最 裁 这就 是我们 高人 民检 察 院也 未就 民事 行政 法律 监 督 问题 作 出统 一 的司法 解 常说 的” 事后 监督 ” 式 。这 种监 督 方式 , 方 具有 很多局 限 性: 释, 因此 , 对行 政诉 讼活 动进 行法 律监 督面 临着 立法 不 完备 的先 三是 难 以避 免错 误 的生 效判 决 、 定所 带来 的损 失。 司法 裁 在
再 审程序 , 正原判 决 、 定错 误 。进一 步 明确 检 察机关 可 以抗 纠 裁
2 程序 性监 督 。 自由裁量权 的程 序 性监 督是对 自由裁 量权 诉 的行政 判 决裁定 的 范围 , 当 扩大 行政 法律监 督 的范 围。 对 . 适 针 的行 使过 程进 行 监督 , 是一种 事 中控 制 。 使 自由裁量 权的 程序 人 民法院关 于检 察机关 对行 政判 决裁定抗 诉范 围的种种 限制 , 行 应 性要 求实 质上是 一种制 度要 求, 这一 监督机 制是 由一 整套先 后有 当从 法律 上 明确规 定 。 序、 相互 衔接 的制 度组 成 的, 括 回避制度 、 包 信息 公 开制度 、 调查 制度 、 听证 制度 、 议 制度 等等 。其 中最 为重要 的 是听 证制度 。 合
行 有效 的控 制 。在我 国 , 法权处 于上 位 , 立 行政 主 体对 立法 机关 障 : 通过 的法 律 必须 严格 的 、 无条件 的执 行 。 行政主 体 行使 权力 时也 不 得违 背立法 的 目的和意 图 。 首先 , 以提 请抗诉 、 建议 提请抗 诉 、 审检察 建议等 形式启 动 再
性 控制 、 前 控制 , 立法 机关 在制 定法 律授 权给 行政 主体 自由 事 指 得 到充分 、 时 、 及 有效地 行 使 。 裁 量权 时通 过 明确立 法 目的 、 时、 适 适度 的授 权来 对行 政主 体进 针对 以上存 在 的 问题 ,笔者 认为 应 当采取 以下 措施 予 以保
听证 制度 赋予 了官方 以外 的参与者 充分 的程序 性权利 , 通过 程序 机关 对人 民法院 的审判 活动 和当事 人 、 诉讼 参与人 的诉讼 活动 实
( )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法律监 督 一 对
从我 国 《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 的规 定来看 , 民法 院对行 政 人
时 , 效 的判 决、 定 已执 行完 毕 。 生 裁 主 体行 使 自由裁量权 是否 合理有 两条标 准 : 是否滥用 职权 和显 示 四是缺 乏 明确 的法 律措 旖保 障监 督 切实 落实 。在 司法 实践 公 正 。因此 ,就需 要我 们对 行政 自由裁量 权进 行 必要 的法 律 监 中, 民法院 对人 民检 察 院的抗 诉往 往采取 消极 态度 , 人 甚至 故意 督。 针对 自由裁量 权 , 重 要 的是进行 立法 监 督和程 序性 监 督 。 最 规 避检 察机 关 的法 律监 督 。而检 察机 关在 行 使行政 法律 监 督权 1 立 法监 督 。 自由裁 量权 的立 法监 督 又称立 法控 制或 规则 过程 中, 法采 取强 有力 的措施保 障 自己的 民事 行政法 律监 督权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