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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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而其中的证据规则则起到了保障公正和透明审理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一、事实查明的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事实的查明是审理的核心。

证据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查明的要求。

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证据的收集、审查等程序也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二、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的要求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地证明争议事项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有责任查明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质则是指证据必须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能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的利益。

证据规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便双方能够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

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能够确保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单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真正根据事实来认定证据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任意丢弃或歧视某方的证据。

这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使用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证据的充分发挥、整理和审议等。

这些原则性规定能够对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使得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引言:在律师行业中,证据是法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掌握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采集、保存、提交和使用等方面,以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证据的采集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证据的采集规则。

首先,律师事务所应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视频等。

其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采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非法获取证据导致的证据无效问题。

二、证据的保存证据的保存是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的环节。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材料,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证据保存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以借助电子化手段,将证据数字化保存,提高证据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三、证据的提交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将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在提交证据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提交证据的时间、形式和要求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在提交证据时对证据进行逐一核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使用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中使用证据时需要注意一些规则。

首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证据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合理选择使用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其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使用证据,避免证据的滥用和误用。

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能够清晰地阐述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五、证据规则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律师事务所需要密切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证据规则的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应对。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研读相关文献和与同行的交流等方式,提高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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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了制约行政机关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权力,保证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证据问题上作了严格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在需求所决定的。

从法律关系的理论角度看,这种证据规则是为了实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的确立,是平等司法原则通过法律技术改进为具体规则而实现的,是司法规则进步和科学化的重要表现。

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

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证据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本文试图围绕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内容形式之间的关系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并就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提出了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体制。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相对人举证时效完善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

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证据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一、诉讼证据的规则和诉讼证据的内容、形式是密切相关的。

证据的内容、形式决定着证据规则,因此,在论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之前应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体现为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种行为和事实,而刑事诉讼法证据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

在证据的形式上,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一)、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案卷。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复议都必须有证据为根据,而相关的材料都将收入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中,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后,这些案卷将提交法院审查。

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证据的主要渊源(形式)是行政案卷。

在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反对先决定后取证。

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侵犯。

因此,行政案卷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形式。

(二)、文书证据主要体现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证据(1)。

这主要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外,还依据各种规范性文件,甚至一些非规范性文件。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该法第五条还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即如要证明对某项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权的,要求权利人必须具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证。

行政诉讼的文书证据是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

就是决定、命令、行政指导性文件等等尽管不具有对外的法律约束力,但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个特征要求有更严密的规则来规范行政行为。

[!--empirenews.page--]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内容和形式要求,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这具体表现为举证责任和证据的收集两个方面。

二、举证责任制举证责任制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法目标价值的顺利实现。

因而,我们有必要从举证责任的性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时效等多方面来探讨举证责任制,以期使行政诉讼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关于举证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一种责任还是一种规则,法学界素有争议,至今尚未定论。

举证责任的概念由德国传至日本,在清1910年起草《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时从日本直接援引过来。

但最初引入我国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提供证据责任,而不包括证明责任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随着新中国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许多学者已经自学地将“举证责任”分别表达为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两层含义了。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主要解决案件事实应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以及对待事实和主张能够证明与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2)。

举证责任分担须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即举证责任的分担须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的主要特点,而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能交换的,如果举证责任设定不妥,就导致完全的不公正。

那么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是如何本着正义和维护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呢?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特殊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没有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基础的行政行为,即为违法行为。

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这样既可保障行政相对人不因举不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证据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①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empirenews.page--]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

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不同的地位,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

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时,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正的。

③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要比原告强[1][2][3]下一页。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些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

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从以上原因不难看出对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必然落在被告行政机关肩上,这也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

2、不作为行政案件由相对人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相对人承担是由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性成为了避免承担某项义务而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有当事人举证而拒绝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能因此而出现的诉败后果,其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这只是针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但在行政诉讼中不作为案件的比例很大,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那么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有那些不同之处。

①相对人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机关作为行为是基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一般是基于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②行政行为性质不同。

作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程序,作出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不作为行为是行政机关应为而不为,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消极行为(3)。

③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不同。

作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查相对人适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④裁判结果不同。

对作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消或变更的裁判;对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则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限期作为。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效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行为没有在时间上给予限制。

在刑事诉讼法的整个过程均可以取证、举证,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查机关补充侦察。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可以不断地举证,而不受审级的限制。

与《刑证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己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对被告的取证行为给予了时间上的限制,即原则上只能诉前取证。

[!--empirenews.pag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用第48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第33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决,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第33条又规定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当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并将其在一审审理期间收集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从而导致二审法院审理困难,带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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