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题目(1)

一、填空题(10分)1.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是 _____ 原则的体现。
2.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称为行政行为的 _____ 。
3.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_____ 居于主导地位。
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包括 _____ 、拍卖和协议三种。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_____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此的除外。
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包括列举式、概括式和 _____ 三种方式。
7.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 _____ 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8.原告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_____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 _____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_____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30分。
)2.下列何项属地方派出机关(AC)A.街道办事处 B.村民、居民委员会C.行政公署 D.公安派出所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给付(A)A.民政部门向无劳动能力的公民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B.民政部门向见义勇为的某公民发放的奖金C.有关部门对抗洪抢险有功人员颁发的奖金D.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金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A)A.某环保局责令污染企业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决定B.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C.某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所作的裁决D.某行政主体对一行政纠纷所作的裁决7.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享有(AD)A.监督权 B.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权C.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权 D.制裁权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B.公安机关对拒不缴纳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者的拘留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D.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秩序者的拘留9.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殴打张某的李某处以2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处罚太轻而依法申请复议。
试述行政法的效力

试述行政法的效力篇一:2014电大行政法论述题1.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其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力往往又是其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2.试述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以下五个特点:(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因而,要如同刑法、民法那样制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式文件是十分困难的。
(二)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等级有明显区别,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三)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四)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客观形势作出反应。
应用写作(汉语)形考任务五标准答案结合教材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应用写作(汉语)形考任务五标准答案结合教材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结合教材,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题干1.结合教材,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答:(1)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公参与人,在南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2)民事诉讼文书作用:民事诉讼文书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适用民事法、法规,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工具。
(3)民事诉文书的类型:①授权要托书②证人出庭申请书反诉状④民事起诉状⑤民事判决书⑥民事解书⑦民事裁定书⑧提前解除拘置决定书⑨执行异议申请书⑩支付令申请书(11)证据保全申请书务人破产申请书权人破产申请书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延期执行申请书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2.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答:(1)含义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用途刑事诉讼文书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区分合法与违法行为和事实、制裁刑事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3)种类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制作主体划分:刑事司法文书、民用刑事诉讼文书;按写作形式划分:叙述式刑事诉讼文书、填空式刑事诉讼文书、笔录式刑事诉讼文书、表格式刑事诉讼文书。
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3.结合教材,简述行政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答:(1)行政诉讼文书含义行政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行政案件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行政诉讼文书用途行政诉讼文书既是司法机关行使法权,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
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
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
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法

准备的阶段。尽管在这个阶段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
为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诞生奔走呼号的人并不多
(不到100人),但由于其主张反映了现代社会发
展的趋势,因此最终能在中国社会得以实现。
第二阶段: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当时乃至其后两三年时间
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还很少,因此
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的行政审判尚只是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的试验阶段,并非已是完全正式的、常
态化的制度运作。
1982年至1986年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九类,其中除1986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八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管 理领域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 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四、《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划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总体标准)。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反面排除)。
五、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特点
第一,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 第二,与行政行为的分类相结合。
从行政法学来看,大多数行政法学教科书均将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写入。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总体上都是有关行政的法,教科书的 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 讼法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关键的基本法律部门。因 此,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更为合理。
(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的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分)(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2分)(3)听证的权利;(2分)(4)了解情况的权利;(1分)(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1分)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
(2分)(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分)(3)便民原则。
(1分)(4)救济原则。
(1分)(5)信赖保护原则。
(1分)(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1分)(7)监督原则。
(1分)3.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国务院;(2分)(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分)(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分)(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分)(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分)(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分)4.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3分)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分)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分)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3分)(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分)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分)6.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分)(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2分)(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1.国家行政1.2.行政1。
3.行政关系1.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
5.行政法1。
6.形式行政1。
7.实质行政1。
8.静态行政1。
9.动态行政3。
1.行政法基本原则3。
2.行政法治原则3。
3.行政公正原则3.4.行政公开原则3。
5.行政效率原则4.1.行政主体4.2.行政机关4。
3.行政法主体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6。
1.国家公务员6.2.国家公职关系8.1.行政行为8。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8。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8.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8.5.抽象行政行为8。
6.具体行政行为8。
7.羁束行政行为8.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9.依职权行政行为8。
10.应请求行政行为8.11.附款行政行为8.12.无附款行政行为8.13.要式行政行为8。
14.不要式行政行为8。
15.行政行为的成立8。
16.行政行为的撤销9.1.行政立法9.2.一般授权立法9。
3.特别授权立法个执行性立法9。
5.创制性立法9.6.行政立法体制9.7.行政立法效力9.8.行政规范性文件10。
1.行政处理10。
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0。
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0。
4.行政命令10.5.行政确认10.6.行政规划10.7.行政奖励10.8.行政给付11.1.行政许可11.2.特别许可11.3.排他性许可个非排他性许可11。
5.独立证书许可11。
6.附文件许可11.7.权利性行政许可11。
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11。
9.一般行政许可12。
1.行政征收12。
2.行政征用12。
3.行政征调12。
4.税收12.5.各种社会费用13.1.行政处罚13。
2.责令停产停业13.3.行政拘留13.4.劳动教养13.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3。
6.当场处罚程序14.1.行政强制14。
2.行政强制执行14.3.即时强制14.4.行政调查14。
5.行政强制措施14。
6.间接强制14.7.直接强制14。
8.代执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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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限于一定时效期间内依一定的法定手续才能将此行政行为加以否定。
如果复议或诉讼时效经过,相对人就不得再针对该行为提起争讼。
可以看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与撤销诉讼在时效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五、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
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
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最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无力主张权利的弱者提起诉讼,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公益诉讼类型。
即对情况较为特殊的公法争议事件,为维护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就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立法上不承认公益诉讼类型,因此“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保障,而只能向有关行政主体反映,如果行政主体置之不理,司法机关也不能管,违法行为就会大肆横行,无人阻挡。
”我们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诉制度,且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为在我国建立之这一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因为民众诉讼是以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是为了确保法规的正确适用这种一般利益而承认的诉讼,所以民众诉讼只有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
日本现行法上所承认的民众诉讼,有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其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诉讼。
其中居民诉讼的起源是美国的纳税人诉讼。
它是纠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所进行的违法的财务会计上的管理运作,以确保地方公共团体的财务现在的公正运作的制度。
居民诉讼的起诉者是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要求法院审查的对象并不是地方公共团体行为的全部,而是只限于与财务会计有关部门的行为。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列为告发人。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公益诉讼这一诉讼种类,其《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
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我们认为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公益”?我们认为公益应该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益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国家的利益,如国家税务局拒不查处偷漏税行为的情况,其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权,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受国家税收财政法保护的。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区分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两种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
例如,行政主体滥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对其他采矿者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的侵害。
其次,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第二,提起公益诉讼须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而谁有资格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呢?从理论上而言,任何公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和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依职权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中,可以由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参加诉讼。
在中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若由其时时注意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必然使其不胜其繁,因此我们建议公益诉讼之最终“启动权”应交给普通公民,即采取由普通公民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的形式,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类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及某些自治性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自身成立的宗旨、章程,有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其成员的权益遭到行政行为侵犯时,除了有批评、建议等权利外,应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此外,如某一行业协会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明显损害该行业执业人员合法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起诉。
第三,提起公益诉讼还必须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应当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侵犯所引起的行政争议。
之所以要有这种特别的法律限制,是因为诉讼毕竟是国家一种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就有可能引发“捣蛋者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种类。
我们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导致对多数人利益的损害,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行政主体主动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损害,或者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虽未形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存在实际的威胁;其三是只有受益人没有特定受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机关诉讼机关诉讼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因权限的存在或者行使而发生纷争,纠纷双方诉诸法院,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诉讼类型。
如果机关之间就法律权限和法律适用发生纠纷,就应当允许法院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划清各机关之间权力的界限,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并减少由于权限交叉而造成的纠纷,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日本等国家行政诉讼中的机关诉讼就是用来此类纠纷的。
日本的机关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机关相互间权限的存在与否或者其行使的纷争的诉讼。
”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权限争议是行政内部的纷争,本来是应该在行政内部来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法律上的争讼’。
但是也存在法律特别要求公正的法院判决,要求采取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情形。
“机关诉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职务执行命令诉讼“,这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不执行国家的机关委任事务等情况下,主务大臣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其判决,代执行并且罢免该长官的制度。
第二种情况是因地方议会和地方公共团体首长之间的纠纷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地方公共团体中,作为议决机关而设置议会,作为执行机关而设置首长。
两者基本上是分担作为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权,但《地方自治法》承认了首长方面对条例的制定、改废、关于预算的议会决议、关于选举的再议、再选举的要求权,并规定了议会方面不同意这些要求时,向自治大臣的审查请求权,议会或首长对审查的裁定不服时享有起诉权,被告是作为裁定者的自治大臣(知事)。
德国法院法对于机关诉讼无明文规定,但各邦判例均承认机关诉讼。
主要是关于公法人或公营造物的机关争讼,尤其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之间或其他各单位间对于权限及其行使的争议。
中国目前并没有机关诉讼这一诉讼类型,而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纠纷却经常出现,目前所采取的由行政主体内部解决的方式则体现出明显的弊端,即行政主体之间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不能实现公正,同时也会影响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权力复杂而庞大,既存在中央与地方行政主体的权力关系,又存在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的权力关系,因此行政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
更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极为不完善,导致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频频发生。
而当实践中行政主体之间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争议后,传统上我国是采用上级行政主体裁决的方式解决此种争议。
例如,不同省份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后,应当由中央政府国务院裁决,省内城市机关之间的纠纷应当由省政府裁决。
中央部门与省内地方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由中央政府解决。
而如果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发生此类争议,通常的做法是由法院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
很显然,这种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交由国务院裁决的机关争议处理程序是不妥的。
从司法机关角度看,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主体的职权冲突和争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将某些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交由法院去做最终裁决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其一,“司法最终”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法治概念的内涵之一是“行政主体服从司法机关”,“政府行政主体必须尊重和服从法律及法院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的判决。
例如,如果市民与政府打官司,市民胜诉,法院做出了不利于政府的判决,但政府却不肯依照法院的命令去做,那么法治就算是崩溃了。
”其二,有人认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权限争议,并据此主张司法权不能进行干涉。
我们认为事实恰好相反,某些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已不仅仅属于系统内部的权限争议,它已经超出此范围,且这类权限争议若不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必将很大地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如日本的机关诉讼中有一类是“职务执行命令诉讼”,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若不执行国家机关委任的事务,则会影响整个国家的行政,同时也会影响到该地方的社会普遍利益。
“在法治的原则下,法律一般不过问、不干涉个人私生活领域,只要这种私生活不危及他人和社会。
但法律对公共生活的管理、规范、治理、调处则是责无旁贷的任务之一。
”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虽不属于法律上的争议,但由于它已经很大地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仍然要求司法机关对此类争议拥有最终的裁判权。
其三,由司法机关处理比行政主体内部采用逐级上报解决的方式有更高的效率,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扯皮。
我们认为机关诉讼应当包括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与其他行政主体存在着权限上的争议,此时可以允许行政主体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权限的归属,第二种情况是在一个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存在权限争议,此时法院应当中止对原行政案件中的审理,转而审理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此时争议的存在可以说是案件的先决问题),再据此决定解决原来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