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因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原因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其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合适的、必要的和合理的,如果其行政行为在合适性、必要性或合理性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行政机关也有可能败诉。
3.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不能够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4.行政机关的证据被推翻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供证据来推翻行政机关的证据,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行政机关的证据,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二、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1.法律观念和普及程度不高有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2.行政机关管理不善行政机关管理不善,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行政程序,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准确性得不到保障,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3.证据不足或推翻的情况较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或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翻的情况较多,那么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就会相对较高。
4.行政机关多次违法行为,导致公众持续反感行政机关多次违法行为,导致公众持续反感并不断提出诉求,一旦公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的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
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2.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3.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4. 下列哪个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
A.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税务局稽查大队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D.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 下列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某高速入口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高速”,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C.某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D.某市政府作出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6. 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作出发回重审( )。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7.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

分类号:B G64人民法院报/2001年/04月/01日/第003版/理论专版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蔡小雪目前,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常常遇到以下两个难以处理的问题:一是法院在审查不作为的案件中,认定原告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被告不作为作出维护判决。
被告什么也未作出,法院究竟要维持什么呢?让人无法回答。
二是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废止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维持,那么被告就不能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显然不利于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如果撤销又缺乏法律依据,使法院难以作出判决。
正因为行政诉讼法存在判决形式不足的问题,为弥补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以下四种情况:一、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在我国法学界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争议较大,一些人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作为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不发给抚恤金等,都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行政行为。
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
行政机关明确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请求或者不予答复、拖延答复的,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明确拒绝行政相对人申请、请求的,其态度上是积极的,同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类行政行为,故不宜将这类行政行为划入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请求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其态度上是消极的,因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所以,法院无判决撤销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将这种情况化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更为科学。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因此这两种裁判都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等相关方面。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的裁决,即法院不对此类案件做出实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若干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当事人有诉讼权;2.当事人有诉讼利益;3.有明确的被告;4.诉讼请求与请求的事实、理由相符;5.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如果一案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案件明确不能受理的情况,如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已经确定、终局且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和法律适用有确定的认定的民事判决、裁定,等。
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发现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法成立或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职权范围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起诉做出的处理决定。
驳回起诉是一种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能解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避免相应的实质审理过程。
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方面,《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的规定:1.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没有受理行政诉讼的资格的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3.已经生效的同一行政行为,并已经依法适当公告的申请人提起的诉讼;4.经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5.离职、辞职、退休等而请求恢复原工作或原职务的,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属于法院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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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作者:俞静尧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误以为对它了如指掌,甚至不屑一顾,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
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驳回起诉就是一例。
在法院作出一个个裁定的时候,在原告接受一个个驳回起诉的同时,几乎无人设问:驳回起诉的概念应怎样表述?法律依据何在?它的适用条件如何?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应如何把握运用?等等这些,很少有论题涉及,更谈不上给予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究。
纵观行政诉讼法实施七年多的历程,事实上,我国立法对驳回起诉的规定很不完善,学术界对驳回起诉的表述莫衷一是:从而行政审判中对驳回起诉的运用难免存在有恃无恐地随心所欲。
不难看到,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弥补这一忽略已成当务之急。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概述1、驳回起诉的概念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见,驳回起诉作为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无论从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是从行政诉讼原告所享有的诉权来看,在行政诉讼的裁定方式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我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所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独立不久,尚未形成健全体系,因而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些诉讼制度、方式的适用两者仍是相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驳回起诉就属此例。
因此无论从立法上和理论上论及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都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规定和观点,尽管两诉讼法性质不同,但对驳回起诉的适用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驳回起诉的概念可以说没作定义性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但细加分析和归纳这些表述,仍可发现不少欠缺。
笔者认为,这些表述可归为三类:第一类,倾向于列举式的表述,这类表述很容易犯列举不全的毛病。
如“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立案后经审查,起诉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丧失了原告起诉的根据,但原告仍未撤诉的,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注:于绍元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页。
)在此表述中,列举了适用驳回起诉的二种情况:“一审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为第一种情况:“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为第二种情况。
但事实上并不能排除适用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的存在。
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它表明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也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类,倾向于抽象式的表述,这类表述有利于克服列举式容易列举疏漏的缺点,但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驳回起诉的本质属性,往往模糊了驳回起诉的适用目的。
如“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
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无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无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予以驳回。
”(注: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
)在该表述中,把驳回起诉理解为适用于当事人无实体上的请求权,从而混淆了诉讼中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根本区别。
不难看到,原告无实体上的请求权只能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并非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类,倾向于阶段性的表述,它既有利于克服列举式的不全,又有利于弥补抽象式的笼统模糊,但此类表述往往把驳回起诉的适用阶段理解过于狭窄。
如“驳回起诉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过审查,发现原告没有程序上的诉权,而将其起诉驳回的裁定。
这时,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对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表态,而是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所以,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
”(注:皮纯协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7页。
)在此表述中,它把驳回起诉仅仅局限于“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显然是理解过窄了。
一则法律依据不足,并无法条表明只能在这一诉讼阶段作出驳回起诉;二则结合审判实践,很难排除在开庭审理后依法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更何况第二审程序还存在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况,“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注:皮纯协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只对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那么用“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来衡量书面审理所作出的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
综上,笔者尝试着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概念作如下表述: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
这一定义力图克服一些理论表述的不足,较完整地界定了驳回起诉的概念,阐明了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司法行为,从而明确了驳回起诉的内涵,为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实际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在把握驳回起诉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这可以从驳回起诉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形式等方面考察。
(1)从适用的目的看,由裁定的性质决定,驳回起诉并非解决原告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问题,可见,驳回起诉以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具体目的,以达到有利于维护诉讼主体诉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2)从适用的主体看,驳回起诉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行使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表明了判决、裁定权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表现,这种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特有的。
(3)从适用的对象看,《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可见,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享有起诉权,从而法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充分得到司法救济。
因此,驳回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
(4)从适用的阶段看,驳回起诉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终结诉讼(结案)前,依法随时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处于动态中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因情势变更,会产生新的法律事实,会发生各种变迁,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中及时运用裁定驳回的方式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
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表明了一审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阶段存在于“一审诉讼中”即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一审终结前。
(5)从适用的范围看,所谓适用范围,是解决什么样的起诉、哪些起诉才能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裁定驳回。
可见,起诉条件是把握驳回起诉范围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指明了起诉的四项具体条件,为驳回起诉适用范围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6)从适用的形式看,驳回起诉必须用书面形式——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上必须由负责审查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才有效。
另外,“依法论理是司法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显著文体特点之一,依法论理要求司法文书的在认定案件事实,论述裁判理由时必须具体、精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注:严惠仁:《行政判决、裁定应引用相关行政法条款》,《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51页。
)驳回起诉裁定书作为司法文书,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即引用法律要注意精确性和顺序,应精确地指出法律依据的名称,按条、款、项、目顺序载明。
而不能含糊其辞地表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等等书写方式。
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
行政诉讼法正是根据这一目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以起诉权,赋予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审查权。
而驳回起诉正是这种起诉权和司法审查权共同行使的产物。
它不是对行政诉讼的否定,而恰恰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特征。
3、驳回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驳回起诉的认识,在理论上还需进一步横向分析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依法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知,无论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分析,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存在着许多共同点。
但二者的不同点不能忽视:第一,二者适用的阶段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而驳回起诉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结案前。
第二,二者适用的强制程度不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体现着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这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二者所体现的法律强制程度有差异,这可以从诉讼费承担上得到说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1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2 款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承担。
”可见,驳回起诉比不予受理对原告的强制程度重得多。
驳回起诉的原告受到了相当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败诉方的制裁。
(2)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原告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