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检员考试辅导: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说明.

报检员考试辅导: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说明一、证书(一)、检验鉴定类,9种格式1)格式1-1"检验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出境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证书具体名称根据需要打印,如"品质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等。
2)格式1-2-1《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生丝的品级及公量.3)格式1-2-2《捻线丝品级及公量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捻线丝品级及公量.4)格式1-2-3《绢丝品质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绢丝的品质.5)格式1-2-4《双宫丝品级及公量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双宫丝的品级及公量.6)格式1-2-5《初级加工丝品质及重量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初级加工丝的品质及重量。
7)格式1-2-6《柞蚕丝品级及公量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证明样蚕丝的品级及公量。
8)格式1-3"鉴定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价值等的鉴定业务。
9)格式1-4"啤酒花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输往欧盟的啤酒花.(二)、食品卫生类,2种格式10)格式2-1《卫生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经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卫生检验的货物.11)格式2-2《健康证书》(一正三副)。
适用于用于食品加工的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出境货物.(三)、兽医类,4种格式12)格式3-1《兽医(卫生)证书》(一正三副)。
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13)格式3-2-1《兽医卫生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牛肉.14)格式3-2-2《兽医卫生证书》(一正三副)。
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猪肉.15)格式3-2-3《兽医卫生证书》(一正三副).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动物性原料.包括皮革、角蹄类、肠衣、毛皮、羊皮和羔羊皮、羊毛、鬓、马尾、鸡鸭鹅及其他禽类的羽毛和羽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8•【文号】国质检通函[2013]590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0月8日国质检通函[2013]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为规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提高签证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进行检验检疫或监督管理,或在口岸区域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管理时,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证明文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以下简称证单)分为证书类证单、凭单类证单和监管类证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单格式,是指总局统一印发,对证单的版式、项目、填制等方面的规定性要求。
第四条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证单格式的管理,对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业务司局)提出的证单格式需求(包括新增、变更和废止)进行核准与发布。
第五条业务司局对证单格式有新增需求的,应当提供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双边协定等,下同)、拟新增的证单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及填制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业务司局对证单格式有变更需求的,应当提供依据、原证单格式及拟变更的证单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及填制说明的变更情况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卫生部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正确、及时地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及时办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系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应受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以下简称“总所”),管理全国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本辖区的案件。
第六条上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理下一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的案件,上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指定下一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下一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负责监督、检查、复议。
第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认为不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案件,应根据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处罚确定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确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有适用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三)取得证据。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法制类知识.

法制与综合类应知应会题库一、填空(共15题)1.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2.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3.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4.《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的处置,包括: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信息研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发布、实施及解除;风险消减措施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5.《进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项危害等级评定规范(试行)》规定评价要素主要包括产品的不合格项要素及附加要素两部分。
其中附加要素包括:涉及高风险产品类别;普通消费者直接使用;弱势消费群体;对人存在潜在的严重伤害;采取强制销毁、退运或责令召回措施。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8.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5.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
二、不定项选择(共40题)1.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C)类企业管理。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1•【文号】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施行日期】198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各卫生检疫所: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89年12月21日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细则109规│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细则110条│警告或罚款│罚款定处罚行为│有关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处罚│100-500│501-1000──────┼─────┼─────┼─────┼─────┼─────一、应当受入│20│25、 31│1、警告│1、初次违│第二次违反境检疫的船舶│││2、罚款│反│不悬挂检疫信│││100-5000│2、经查证│号的││││因不可抗拒│││││自然原因损│││││坏检疫信号│││││没有立即修│││││复的│──────┼─────┼─────┼─────┼─────┼─────二、入境出境│4、7、8│4、13、26 │同上│1、初次擅│1、初次擅的交通工具,│9、20│35、39、46││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在入境检疫之││49││1人次│2-5人次前或者在出境││││2、初次擅│2、初次擅检疫之后,擅││││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自上下人员,││││货物、邮包│货物、邮包装卸行李、货││││等物品5吨│等物品占总物、邮包等物││││以下│数6-10吨品的│││││──────┼─────┼─────┼─────┼─────┼─────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1、人员初│1、人员第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2、交通工│条接受卫生处理│19、20│33、39、40││具、有关单│2、交通工的││41、45、49││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51、52、54││情节较轻│位初次违反││57、58、60││3、集装箱│情节较重││62、64、65││一批1-10│3、集装箱││66、67、71││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72、73、74││4、货物一│箱初次违反││78、79、80││批10吨以下│4、货物一││81、82、83│││批11-50吨││85、87、89│││││90、91、92│││││93、95、96│││││99、100、│││││101、102、│││││105、106、│││││107、108、│││──────┼─────┼─────┼─────┼─────┼─────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1、伪造或│1、伪造或涂改检疫单证│20│30、33、38│2、罚款│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疫││39、48、59│100-5000│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情的││64、100││疫单证,初│疫单证,第││││次违反│二次违反│││││││││2、不如实│2、不如实││││申报疫情│申报疫情││││(细则第6 │(细则第8││││、15、24、│、15、24、││││38、48条规│38、48条规││││定)初次违│定)初次违││││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五、瞒报携带│20│11│同上│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禁止进口的微││││节较轻(微│节较重(微生物、人体组││││生物、人体│生物、人体织、生物制品││││组织、生物│组织、生物血液及其制品││││制品、血液│制品、血液或者其他可能││││及其制品│及其制品6引起传染病传││││1-5份、动│-10份、动播的动物和物││││物1只)│物2-5只)品的│││││──────┼─────┼─────┼─────┼─────┼─────六、未经检疫│7、8、9、│4、22、26 │罚款1000││的入境出境交│20││-1000││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七、隐瞒疫情│10、20│8、15、24 │罚款1000││或者伪造情节││30、38、48│-10000││的││59、100│││││││││││││──────┼─────┼─────┼─────┼─────┼─────八、未经卫生│18、20│78、79、80│罚款1000││检疫机关实施││105│-10000││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九、未经卫生│12、14、20│7、57│罚款1000││检疫机关实施│││-10000││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十、废旧物品│4、20│4、10│罚款5000- ││废旧交通工具││56│30000││未向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生检疫机关检│17、20│78、89、│30000││查,从交通工││95、99│││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接上表)─────┬─────┬────┬──────┬─────┬──────罚款│罚款│罚款3001│罚款│罚款10001 │罚款1001-2000 │2001-3000 │-5000│5001-10000│-20000│20001-30000─────┼─────┼────┼──────┼─────┼──────第三次以上│││││违反│││││││││││││││││││││││││││││││││││─────┼─────┼────┼──────┼─────┼──────1、初次擅│1、第二次│第二次以│││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6人次以上│下人员│卸行李、│││2、初次擅│2、初次擅│货物、邮│││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货物、邮包│货物、邮包││││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数11-50吨│数51吨以上│││││││││─────┼─────┼────┼──────┼─────┼──────1、人员第│1、交通工│1、交通│││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反本条│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2、交通工│上违反│反情节严│││具、有关单│2、集装箱│重│││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反│违反│箱违反情│││3、集装箱│3、货物一│节严重│││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3、货物│││上初次违反│上│违反本条│││4、货物一││情节严重│││批51-100│││││吨│││││││││││││││││││││││││││││││││││─────┼─────┼────┼──────┼─────┼──────1、伪造或│││││涂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2、不如实│以上违反│规定)情│││申报疫情││节严重│││(细则第8 │││││15、24、38│││││48条规定)│││││第二次违反││││││││││─────┼─────┼────┼──────┼─────┼──────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节较重(微││上违反│││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11│││││份以上,动│││││物6只以上│││││)│││││─────┴─────┴────┼──────┼─────┼──────初次违反情节较轻│1、初次│││违反情节│││较重│││2、第二次以│││上违反││────────────────┼──────┼─────┼──────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隐瞒疫情││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伪造情节│││情节较重│││经查证为│││传染病││────────────────┼──────┼─────┼──────初次违反情节较轻│1、初次││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违反情节│││较重、擅│││自排放压│││舱水5001│││吨以上│││2、第二次│││以上违反││────────────────┼──────┼─────┼──────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经查证擅││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自移运的│││尸体、骸│││骨为传染│││病死亡情│││节较重││─────┬─────┬────┼──────┼─────┼──────│││初次违反│初次违反│第二次以│││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上违反,│││废旧物品│废旧物品│情节较重│││1-1000│1001-5000 │废旧物品│││吨以下,│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废旧船舶│10001吨│上│││10000吨│以上││││以下││││││││││││─────┼─────┼────┼──────┼─────┼──────│││移下监测│移下监测│移下监测│││传染病人│传染病人│传染病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造成监测│││││传染病传│││││播危险││││││││││─────┴─────┴────┴──────┴─────┴──────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9•【文号】总检植字[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项下所列检疫物以及出境动物产品,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的,或货主申报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
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第三条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的报检员按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报检员管理办法,持报检员证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报验时间一般应在检疫物出境前十天办理。
需作熏蒸处理的,应在十五天前报检。
报检员报检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
第四条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照协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2.贸易合同、信用证有明确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并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3.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检疫条款的,可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禁止进境物名单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检疫;4.中国规定的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各卫生检疫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2.填写要用钢笔或毛笔、打字机、橡皮章的任何一种。
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
3.日期顺序:日(阿拉伯数字),月(英语月份前三个字母),年(阿拉伯数字),时间用24小时制。
4.证书中交通工具名称、国籍、吨位数应与交通工具的注册证书相符。
二、填写证书说明:编号1:航海健康申报书1.本申报书适用于船舶实施入境检疫时由船方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供的书面报告。
2.卫生检疫医师应对本申报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有疑问或空项者应予询问后作必要的纠正或补填。
3.本申报书核查的重点应在本航次的停靠港口、日期及人员健康状况。
编号2:船舶入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港。
3.目的港——,为本航次的最后港。
4.签证的日期和签证时间——,指入境检疫的日期与时间,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
编号3:船舶入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需要实施某项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同编号2所指的发航港。
但发航港必须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港口之前的港口或疫港。
3.目的港——,同编号2所指的目的港。
4.判定是:没有染疫——,染有嫌疑——,染有——的船舶,划去二项,填写一项符合本船舶性质的检疫传染病和名称。
5.应受/已受,根据对本船舶的要求划去一项。
6.卫生处理事项:卫生处理事项内容应填写简单明确,有时间要求者应填明(一天以24小时计)。
编号4:船舶出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实施出境检疫的船舶。
2.载有——船员及——旅客,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船员和旅客数。
3.由——港填写本港名。
4.附注:填写船舶出境检疫证时,可在出境检疫证附注加以应注明的内容。
例如,对船员实施留验,在留验期未满需随原船出境时,可将实施留验措施的情况填写于附注中。
编号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卫生检疫机关查阅并根据要求实施鼠患检查。
2.实施鼠患检查的时间,应在货物卸空后进行,并填写具体实施鼠患检查的日期。
3.船长签字,可由船长签字或由代理机构盖章。
编号6: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1.本证书适用于在实施鼠患检查后,未发现鼠患和实施任何无鼠措施时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有关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载有——吨——货,填写实际存在的货物数量与种类。
但须注意,鼠患检查应在货物卸空或少量货物不影响检查时进行。
(3)建议:填写应针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措施。
(4)在部分名称、鼠证、鼠藏匿处等项栏,按照本页底(a)(b)(c)(d)的要求,用打字机或加盖橡皮章填写,划去除鼠项栏目。
2.本证书在实施鼠患检查后,发现鼠患并签发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免予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除鼠项栏目,如蒸熏法、捕鼠器或毒饵并用,应同时填写,仅有一种者划去不用部分。
(3)蒸熏剂种类可填写蒸熏剂的化学分子式。
编号7:延期证书1.本证书适用于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即将超过有效期,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本港实施鼠患检查的船舶,延长期为一个月。
2.签发日期指签发延期证书的日期。
3.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延长至——,应指原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编号8:飞机入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飞机实施检疫,判定没有染疫时使用。
2.出发站——,为本航次的首发站。
3.目的站——,为本航次的最后站。
4.检疫机场——,为实施卫生检疫的机场。
5.签证日期和时间——,同编号表2。
6.本证存根——,各项应按规定由检疫医师填写,并由机长签字后存查。
编号9:飞机出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出境飞机实施检疫,未发现机上人员有检疫传染病的症状,或进行卫生检查,认为该机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0:列车入/出境检疫证1.本证书适用于入、出境列车经检疫查验,判定没有染疫,或认为车辆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应在列车入/出境卫生检疫证存根上标明国籍。
3.检疫车站——,为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
4.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1:车辆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1.此单由申报人如实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医师查验后没有发现染疫时,在卫生检疫机关意见处,签注同意放行。
编号12:健康申明卡本卡适用于入境人员。
编号13:就诊方便卡1.本卡适用于在入境检疫查验时,对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或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未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
2.本卡必须填注到达日期,并由卫生检疫机关盖印后发出。
编号14:就地诊验登记表1.本表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环境,又未超过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实应施就地诊验并填写本表。
2.就诊日期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就验时间和次数。
编号15:就地诊验记录簿编号16:封套1.本证书发给受就地诊验的人员。
2.卫生检疫医师应逐项填写就地诊验记录簿、就诊日期和地点,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次数。
3.卫生检疫医师应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日期、地点、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携带装有封套的就地诊验记录簿,接受医学检查。
4.就地诊验期满,未发现染疫,应将就地诊验记录簿装入封套。
邮寄给签发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所。
编号17:尸体移运许可证本证书适用于在境内,尸体由死亡地点,移运到最后出境的口岸或由入境口岸移运到目的地。
编号18: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本证书适用于尸体、棺柩、骸骨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符合卫生要求时给予签发此证书。
编号19:预防接种申请书1.本表由预防接种申请人如实按项目填写交给实施预防接种的卫生检疫医师。
2.卫生检疫医师根据前往国家或地区,决定预防接种项目。
3.卫生检疫医师应严格掌握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编号20: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本证书适用于预防接种完毕签发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卫生检疫医师,应按证书项目填写接种日期、签字、生物制品批号、名称并盖印。
编号21: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本证明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中所需接种疫苗的禁忌症者或有疾病不适应接种者,卫生检疫医师可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或由本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编号22:留验/隔离证书1.本证书适用于:①卫生检疫机关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隔离时间填写根据医学检查结果而定。
②对染疫嫌疑人。
签发留验证书。
留验时间根据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长短而定。
2.本证书在留验、隔离期满后签发。
编号23:卫生处理通知单1.本证书适用于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前使用。
2.在附注上应注明卫生处理的名称、数量和时间等。
编号24:船舶卫生证书凡申请电讯检疫船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签发本证书。
编号25:卫生检查/处理申请书1.本申请书用于需要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废旧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并由申请人填写签字。
2.申请者应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3.卫生检疫机关应对申请书项目进行检查,必须时核对载货清单。
编号26:卫生处理证书1.本证书适用于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内容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签发。
2.卫生检疫医师在签发证书时应注意正确填写项目、数量、处理方法、药剂和处理时间。
编号27:水质检验报告单1.本报告单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2.理化指标、细菌指标必须按要求作出,其他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和要求作出报告。
3.根据国家卫生标准作出卫生评价。
编号28:货物报验单本单适用于入、出境货物在到达口岸前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的书面检疫申请单证,卫生检疫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检查或者处理后再放行。
编号29:检验报告单本单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水产品、水果、蔬菜、压舱水、废旧物品等样品,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编号30:灭蚊证书1.本证书适用于对入、出境飞机实施灭蚊后,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
2.药物标号——,指喷雾药瓶上的编号。
编号31:蒸熏证书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用蒸熏方法实施卫生处理后签发此证书。
编号32:进口废旧物品申报单1.本单适用于入境废旧物品(指散货)由货主或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每票货填写一份申报单。
3.接受单位——,指货主。
编号3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废旧物品,经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认为满意向货主或代理人签发的证书。
编号34:临时移运许可证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在入境时经卫生检查,需实施卫生处理方可入境,但根据实际情况及货主要求需移地实施,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向货主或代理人发放此证。
编号35: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本申报单适用于在入、出境时集装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由集装申报人填写申报。
编号36: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1.本申报单适用于入出境的集装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需实施卫生处理,由货主或代理人先填写申报。